参与的困境:2012年的社会冲突
2012-05-30于建嵘
于建嵘
2012年,中国发生了很多社会冲突事件,相对于往年,在特点上有一些变化。
总体来说,群体冲突事件在数量上有所减少,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2012年是中国政治权力换届移交变动较为重要的一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管控力度,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不过,这也不能排除个别地方在面对上级的“维稳”考核压力时,采取强力打压、“欺、瞒、捂”等非法方式,使得群体性事件只是统计数字上有所减少。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某些事件在规模和影响上要远远超过去年。这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因反日游行示威引发的社会骚乱。
近几年来,有关大型化工企业、采矿及大型电站建设、垃圾焚烧等领域的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快速增加。据有关专家统计,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国环境重大事件也有大幅增长。这其中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事件均产生过巨大的社会影响。
预防型维权
通过对这些事件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有如下几个特征:
其一,从“事后救济型维权”向“预防型维权”发展。2005年,浙江东阳受到污染侵害的民众多次群体上访,并最终造成了激烈的冲突,是学界公认具有影响力的第一起环境群体性事件。从行动爆发的时间和维护权利的性质来看,属于“事后救济型”,即环境污染已经发生,并对特定的人群产生了危害,是权益已受侵害后的维权。而自2007年厦门PX事件延续至今的许多事件,如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事件则是因“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引发的群体事件。这些事件,均在立项或施工阶段;项目是否有危害,并没有得到确切的证实,且不一定有科学依据。维权民众抱着对自己没有好处,却可能有害处的心理,进行维权。某些项目还具有符号的意义,如从厦门PX事件后,到大连再到宁波等地都因此项目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而参与的民众并不一定知道、有的甚至不想去知道PX是什么,有什么危害。
其二,許多事件背后均有较复杂的利益关系,环保可成为各种利益诉求共同运用的具有正当性的话语。如江苏启东事件,就有普通民众、活动的组织者、房地产商、本地公务人员、外地交流来的主政官员以及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等之间的利益冲突。许多遭到反对的建设项目背后存在着官员的个人政绩、征地拆迁、渔业受损、房地产项目、小化工企业等诸多复杂利益的纠葛。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和自身密切相关的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问题容易成为一个公共话题而引起广泛的关注。
其三,网络时代的社会动员方式,使事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度。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通过自媒体,很容易将其变成地域性的社会公共话题。
一般来说,议题最初源于网站的地域性帖吧或论坛,近年来个人微博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然后会以网友聚会的方式从网络走到现实生活。在民意互动过程中,一些地方名人也会参与其中,并在事件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如某一排污引发的群体事件,具有本土身份的原法院副院长和政协副主席就是核心人物。
其四,环境群体事件抗争的主要对象是侵权的企业和政府,往往造成多输局面。在各种利益的纠葛中,事件会转化为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抗争,其发展过程容易偏离最初的议题,在各种社会不满的情绪背景下,经常发生较激烈的对抗,并伴有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围堵河坝乃至于打砸抢烧行为,最后均以政府妥协而告终。如什邡宏达钼铜矿属于四川灾后重建中国家支持的项目,根据设计及环评,并不会对当地造成环境问题,而且会对当地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无“社会组织”的后果
2012年因反日游行示威引发的社会骚乱,也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事件。9月15日,随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演化升级,不少中国民众举起爱国大旗,许多城市均发生了大规模的“反日示威游行”,抗议日本的购岛等侵犯我国主权和领土的行为。
然而,在游行示威过程中,一些城市如湖南的长沙、陕西的西安、山东的青岛等地出现了打砸日本车、打伤日系车车主,甚至焚烧大型商店等违法行为。这些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底层民众对社会强烈不满情绪的极端宣泄,而当时正在争议的钓鱼岛事件使这类宣泄披上了爱国的外衣。
由于这些民众自发的游行示威行动,不能约束不法分子的打砸抢烧行为,最终将爱国行为演变成了局部的社会暴力,破坏了社会秩序。这既是社会上存在不满人群的一个结果,也是我们缺乏公民训练、社会组织处于一种总体性压抑,没有多少发展的一个症状。
群体性事件是观察中国社会的重要窗口。在其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国家与社会的博弈,又可以看到民众与政府的互动。
就2012年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来说,其中的一个教训尤其值得重视:不仅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习惯,政治上或行政上自上而下地“组织”社会的方式已经不适应当下的社会结构、人们的权利意识以及市场体制,而且,也已经不适应存在着很多失意者、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的社会格局了。
扩大政治社会参与
因此,2013年,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社会改革时,有三个方面必须加强。
一是增强社会自治的力量,既培养“社会”相对于“国家”的壮大,自我组织,同时也是在培养它的自律,保证公民和政府在互动时能够在理性和法律的轨道上。缺乏自我组织的社会是脆弱的、结构是紊乱的,而在公民以一个个携带情绪的社会原子和政府互动时,也将混乱而无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实是以社会能够自我组织为基础。
二是通过调整社会的利益结构,改善已经畸形的社会结构。一般而言,人们在进行社会行动时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有利益的诉求。但不公平的、构成了剥夺的利益结构,让人们在进行社会行动时,可能已不仅仅是有利益诉求,或根本不是为了利益诉求,而是为了发泄。当利益诉求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时,人们会懂得理性地约束自己,但如果利益诉求没有预期,或者就是为了发泄,则只会导致社会行动过激化。破解这一困境,不是消除人们的社会行动,而是通过调整利益结构,为人们理性的社会行动提供社会和心理的背景。
三是为人们的政治和社会参与提供制度性的渠道。事实证明,人们有多大可能进行实际的政治参与,就有多大可能减少社会行动。社会行动中的参与往往是政治参与中制度渠道堵塞的结果。而在社会行动中,人们的参与不应该视为是对既定秩序的挑战,而是一种表达,这一表达应在宪法、法律框架内给予承认。只有政治和社会参与越开放,公民才能在参与中获得一系列的程序、经验和方法,减少当下的社会冲突所产生的风险。
建构一个由在意识上、权利上都具有公民特征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这一命题越来越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