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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服务有了新规范

2012-05-22陈振宇

河南电力 2012年12期
关键词:供用电电费条例

_陈振宇

1.汤阴县电业局光明路供电营业厅服务人员通过报纸学习《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李岳/摄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也对供电企业依法治企,增强营销服务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保障电力供应确立了新规范、新标准,公司系统广大营销员工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依法构建和谐供用电关系,努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和优质的服务。

今年9月28日,河南省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推进省电力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出台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自2005年以来,公司系统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连续5年提出议案,要求我省尽快制定供用电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公司系统持续推动下,2009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河南省供用电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授权省人大财经工委牵头起草。从《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到三审通过,历时近3年,《条例》草案数易其稿,条款内容反复修改、论证、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中间凝聚了各级领导和专家的不懈努力,以及配合立法工作人员的强烈责任心。

法规制定的过程,也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过程,如何求得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是《条例》首要解决的问题。《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供用电条例应该体现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条例》在突出保护用电人权益的同时,也对用电人履行安全用电、维护管理用电设施、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等义务做了必要的规范。在细化供电企业服务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供电企业依法停限电、依法终止供电、用电安全检查等权利。可以说,公平公正是《条例》的根基,实现权利义务对等是《条例》的价值追求,促进供用电关系和谐是《条例》要达到的终极社会效果。

整部《条例》立足河南电力发展实际,着力解决供用电焦点难点问题,涉及内容广、重点亮点突出,实现了法律制度多项新突破。《条例》内容共6章64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外,共4章56条,与营销服务专业直接相关的条款有37条,因此,公司系统广大营销员工应大力宣传贯彻《条例》,依法构建和谐供用电关系。

一、突出保障民生,侧重保护用电人权益

限制供电企业权利、平衡供用电双方利益、侧重保护用电人持续用电、优质用电和明白消费的权利,是《条例》内容重点所在。一是明确将普遍服务义务写进立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二是单设“用电人权益保护”一章,并放在整部法规的首要位置,着重突出对用电人权益保护,对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及时恢复供电、答复用电人异议、开展用电检查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不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6种行为,以切实保障用电人权益。三是针对当前转供电和物业代收费中常见的侵害用电人权益的突出问题,明确要求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对用电人拉闸停电或者提高电价、加收其他费用。

二、明晰产权分界,厘清供用电双方法律责任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确立了以产权、责任主体为原则的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但供用电双方的投资及产权分界,上位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仅在《供电营业规则》中确定了责任分界点。《条例》则根据公司系统业扩报装实际及有关业务、技术要求,明确规定了电源接入点为供用电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用电人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后,由用电人自行选择维护管理单位,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及安全责任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在法律层面首次解决了供用电双方业扩投资分界不清、运行维护责任不清的问题,为我省城市配电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重视安全用电管理,明确用电人安全用电责任

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是供用电双方的义务。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权是供电企业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用电检查权明确下来,为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条例》规定了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并在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用电人也有义务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用电人的安全用电责任,规避了供电企业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责任的无限扩大。

四、提升中止供电立法层级,保障供电企业自力救济维权

《条例》吸收《供电营业规则》有关中止供电的规定,提升为地方法规层级,并进一步完善了中止供电制度,规定供电企业在遭遇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用户窃电、私增用电设备容量、擅自转供电或用户受电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标准、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电力设施检修、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电费拖欠等十种情形下,可以中止供电。但同时要承担提前通知、中止供电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防止停电损失扩大等义务,这是行使自力救济权利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条例》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停限电行为也进行了约束和限制,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停限电行为,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接到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从而限制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随意停限电问题。

五、电费从“先用后交”到“先购后用”

电能交易方式有赊电制(“先用电后交费”)和购电制(“先交费后用电”),《电力法》、《合同法》虽然没有禁止购电制方式,但其条文隐含的主流交易方式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赊电制。而购电制是供电企业为解决电费拖欠问题采取的一种电能交易方式,符合商品交换规律和合同法原理,同时科技的发展也为大规模推行购电制(如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和智能电表的推广应用)解决了技术障碍。

《条例》及时吸纳成功的实践经验,坚持市场交易规则和《合同法》的公平、自愿原则,规定了购电制、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电费交付方式,消除了“先买后用”的法律障碍,方便居民用户交纳电费,同时也减轻了供电企业的电费风险压力。

六、扩展窃电行为示例种类,准确认定盗窃电能行为

处理窃电违法行为有两个难点,首先是窃电行为界定难。《条例》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窃电情形,在吸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6种窃电行为的基础上,将实际中屡屡出现的安装使用窃电装置、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私自变更变压器铭牌参数、私自调整电能表计费时段或时钟等几种典型窃电行为作为示例列明,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窃电行为。“窃电量计算难”是另一难点,《条例》未予明确规定。上述两个难题未取得立法突破的原因在于窃电认定与刑事责任直接相关,超越了地方立法的权限。但《条例》认可了窃电量的计算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追究窃电人的违约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条例》对窃电装置的认定给予了明确,并对供电企业的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等监测装置记录作为应收集的窃电证据资料均给予了支持。

七、借鉴国家立法成果,明确供电设施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由于供电设施点多面广,分布户外各处,其日常维护和故障抢修时常需要利用相邻的不动产设施,《条例》依据《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制度,规定供电企业维护和抢修供用电设施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解决了困扰供电企业多年的供电服务难题。

八、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行业,也是能源消耗最大的行业。为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条例》将电力节能放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宣示。一是加大政府责任,要求政府在政策上和资金方面支持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二是明确了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节能政策,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等进行诊断和评价,制定负荷控制管理措施的义务,并配合政府做好有序用电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三是要求供电企业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并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总之,《条例》以符合上位法规定、切合地方发展实际、制度完善为目标,着重就供用电行为提出新要求、新举措,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对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服务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条例》也对供电企业依法治企,增强营销服务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保障电力供应确立了新规范、新标准,公司系统广大营销员工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依法构建和谐供用电关系,努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和优质的服务。

2.偃师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客服人员周末走进社区,宣传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知识 李学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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