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同中的“公章陷阱”
2012-05-14
下属公章无资质
达达商场派员工到b公司急要某种紧俏货物,但没提到货。返回途中,商城人员发现一家写字楼前挂着“b公司第四服务点”的牌子,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了进去。
结果让他们喜出望外——这里有达达商场急需的货品。双方达成了一个月内分三次供应150万元货物、达达商城预付30万元定金的协议。可逾期两个多月后,b公司竟然一直没有供货,与购销合同中所留电话联系,却无人接听。达达商城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责令其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但b公司的答辩出乎达达商城的意料:与达达商城签订合同的是b公司下属的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点,不能代表b公司。达达商城拿来合同一看,不禁傻了眼:与其签约的当事人及其盖章的仅仅是“b公司第四服务点”。
类似情形:序号公章,即在公章上标有(一)、(二)等数字。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往往辩称其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没有序号,或虽有序号,但没有合同中盖章的那种序号,据此否认合同或合同的效力。
公章虽真但有猫腻
宏利公司到c公司门市部购买了一套价值35万元的生产线,但通过安装、调试、检测、鉴定,得知该生产线是不合格产品。宏利公司只好诉请法院处理。可c厂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却一再声称自己虽为众多销售商之一,但根本没有向宏利公司销售过任何生产设备,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原来,问题就出在公章上。c公司门市部虽开具了发票,但发票上的公章却是d公司,而d公司的该公章早已报废。鉴于c公司否认,而宏利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销售商是c公司,且在当地销售此类产品的商家较多,法院也就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处理,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类似情形:以种种借口故意不盖公章及故意使公章模糊不清等。
“公章陷阱”的防范:
识别假公章
从公章字体、名称排列方向识别。如公章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可能是假公章:民族区域自治区公章,不使用民族文字,或使用非当地政府通用的民族文字;公章字体使用国务院已明令废止的简化字或国家未正式通用的简化字;公章字体使用非汉字字体;非法定名称或采用非通用的简称;公章名称不全;公章字体的排列顺序不符合规定;印文中字体大小不一、高低不一、疏密不一或字体偏、斜而不与半径线方向一致。
从公章所处位置识别。个人工作证件照片上的公章与照片外公章不相吻合(即可能是嫁接);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的公章,未盖在合同或出具证明的日期之上的,及显然是先盖公章后填写日期的;所盖公章,过于偏离应盖章位置的中心,甚至公章是倒置的。
从公章的外圆圈线效果识别。真公章的外圆圈形圆,圈线粗细均匀,其印文平滑清晰;假公章则外圆圈粗细不均,圆圈不圆,时有继续,线条毛糙,模糊不清。
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识别。除单位公章以外,单位内部不同部门往往有专门的公章,如财务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如果将之用于办理该业务之外的事,就应当引起注意。
从公章的防伪暗记或标记识别。对于一些单位设有防伪暗记或标记的公章,应特别注意来人所持公章是否有暗记或标记、暗记或标记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