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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否定立法会的间选制度

2012-04-29鄞益奋

澳门月刊 2012年3期

在特區政府展開民主政制發展的首輪諮詢中,同時增加兩名直選議員和間選議員成為主流的諮詢意見。其中,增加直選議員以推進民主政制發展的意見基本上沒有異議,而關於增加間選議員的名額卻存在諸多爭論。支持增加間選名額的聲音認為增加間選議員的代表有利於進一步實現均衡參與的價值,而反對增加間選名額的聲音則認為逐步壓縮間選名額才可以彰顯民主的進步。本文認為,間接選舉和直接選舉本質上都是一種民主選舉的形式,直選和間選各有優缺點,從性質上看直選和間選並沒有孰優孰劣的問題。間選在澳門立法會的選舉中有著積極的作用和價值,不能簡單否定間選的功能和貢獻。在實踐中需要不斷完善立法會的間接選舉,才能真正從澳門實際出發推動澳門民主政制的發展。

直選、間選皆是

民主選舉重要形式

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把選舉當成實現民主的一種重要途徑。作為選舉發展路上的不同方式,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對民主政治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一般來說,直接選舉指一個公職人員或一個代表機構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選舉方式,間接選舉指的是公職人員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一個廣大選舉產生的選民團體選舉產生的選舉方式。換言之,在直接選舉的方式下,選民直接選舉代表或領導人,而在間接選舉得方式下,首先由選民選舉代表,然後由選民代表,最後再由代表選舉產生選舉領導人。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各有利弊。一般來說,直接選舉有利於提升民眾的政治參與素質和參與熱情,有利於加強選民同代表及政府的關係,也有利於民眾加強對政府的監督。這是因為,選民直接選舉自己的政府,政府直接對選民負責,政府與選民之間的直接互動可以形成更為有效的利益維繫格局。然而,與此同時,直接選舉存在程式繁雜,組織成本較大等弊端;相比之下,間接選舉有助於選民選舉代表與政府間形成一種緩衝,緩和民眾同政府間的直接衝突,緩衝了民眾情感的發洩,節省了一些選舉程式、時間、人力、物力和財力。

一言以蔽之,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都是當今國際通行的選舉制度,各有所長,不可偏廢。從澳門特區的民主實踐看,直選議員和間選議員都是由澳門居民選舉產生的,都代表澳門居民進行對政府施政的監督和配合,兩者都是代議制民主的表現形式,都被賦有代表公民進行參政的性質,都是居民的代表。直選產生的議員固然是體現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但通過界別選舉產生界別代表進入立法會本質上也是民主的一種表現。直選議員和間選議員的區別主要在於,直選議員主要代表社會多數人的意志,而間選議員則主要代表社會各界別的意志。換言之,直選議員體現的是多數原則,而間選體現的是均衡參與的原則。而多數原則和均衡參與原則,都是民主制度的核心精神。

間選在澳門選舉中的合理性

澳門立法會的間接選舉制度是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的基本制度,也是澳門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選舉模式。簡單來講,澳門立法會間選制度的基本特徵在於,由不同功能界別的社團代表選出議席來代表不同功能界別的聲音,以此來補充直接選舉的不足,讓立法會能傾聽多元意見。因此,間選制度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充分體現了澳門社團政治的特色,反映出民間社團在澳門經濟、社會、政治中的重要角色。從這個意義上看,間選制度與澳門的社團政治是捆綁在一起的,否定澳門的間選制度,相當於否定澳門社團政治的客觀實際,是無視澳門作為社團社會這一歷史和事實的看法。

首先,直選議員雖然是重要的民意代表管道,卻不是唯一的民意代表管道。誠然,直接選舉的選舉方式確保了符合社會多數人意願和利益的人進入立法會,但在直選體制下,在社會屬於邊緣和相對少數的人卻無法進入立法會。這就需要有相應的機制設立來保證非強勢群體的人群有代表進入立法會為他們進行利益表達。而澳門立法會的間選制度正是這樣一個機制。歸根到底,間選制度的核心目的和價值在於“均衡參與”,在於防範有些界別利益和意志被忽略的危險,確保通過各方相互包容、商討和妥協而達成多元利益共存。在這個意義上看,增加間選名額,可以拓展了各階層和界別共同參與的空間,使立法會能更大限度地成為各階層共同協商的良好平台,彙集各界別的集體智慧,同時更為公平公正地進行各階層的利益整合,從而最終確定最為符合民意和公共利益的政策。

另一方面,間選的民主機制既是對多數原則的補充和完善,也有利於選出有經驗、有智慧、有學識的人進入立法會。間選以“職業代表”和“行業代表”作為衡量標準,有利於有專業素養和行業精英進入立法會,有利於進一步提升立法會的整體素質和專業立法水準。換言之,直選制度並不能確保選出有專業素養和立法智慧的人進入立法會,人民選出的代表也不一定就是有智慧、有專業素養的。這種缺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間選制度的界別代表進行彌補,讓有專業素養的人成為立法會的議員。從澳門政制的歷史發展歷程來看,間選形式的選舉制度對澳門社會發展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滋養了一批德才兼備、積極為相關階層和澳門居民請命的議員。

因此,澳門立法會的間選制度有著內在的智慧和機理,它的建立使立法會更符合均衡參與和專業立法的要求。就本質來看,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和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一樣,他們不僅代表相關的選民和團體,而且代表所有的澳門選民履行應盡的責任。就這個意義上講,增加立法會成員間選名額等於增加選民代表對政府施政進行監督和配合,這對於政府施政的科學化和政制發展的民主化而言,都有正面的促進作用。

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間選制度

需要承認的是,目前澳門立法會的間接選舉制度存在相當程度的完善空間。雖然這是間選在實際運作過程的存在弊端而不是間選本身的性質優劣問題,但如果這種弊端和缺陷不改變,長期以往會影響公眾對立法會間選制度的信任以及間選議員的公信力。從目前來看,澳門立法會的間選制度主要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的缺陷。

一方面,社團選舉權的絕對平均化問題值得討論。依照目前澳門相關的法律規定,凡合法註册社團均有同等的選舉權。具體而言,不論社團大小、成員多少、總會或屬會,澳門間選社團的選舉權和投票權都一樣是十一票,即所謂的“大小社團均有十一票的怪現象”。近年來,特區政府加大審查社團活動情況的力度,開始重視監督功能團體的社會效益,在規範社團選民資格方面有了一定的提升。然而從總體上看,對所有社團選民投票權等同化的處理方式在社團中存在較大的分歧意見。對此,特區政府如何因應社會各界的意見作出深思熟慮的應對措施,是完善間選制度不可繞開的首要環節。

另一方面,需要對間選的提名人以及提名門檻的問題進行檢討和研究。根據當前的間選制度,間選制度的提名人由社團的指定代表擔任,也就是,參選人在尋求提名人的時候由社團負責人決定。這種做法是間選制度被詬病為“小圈子選舉”的最大弊端所在。未來的改革方向,可以考慮提名人可以設定為在本界別中具有間選投票資格的間選投票會員,從而避免間選制度為社團少數領袖所操控的質疑。與此同時,需要對提名門檻的問題進行探討,適當降低提名門檻。現行辦法規定,各個界別的提名人數是選民人數的百分之二十。這種規定或多或少造成很多人由於未能取得法定的提名人數而未能參選,結果往往導致出現獲得提名的參選人數等同應選名額的“等額選舉”現象。因此,適當降低間接選舉制度的提名門檻,有助於促成間接選舉“競爭性”選舉的民主氛圍和民主精神,這對澳門民主政制的發展是有裨益的。

總之,澳門的政制發展不像香港那樣有著普選的明確方向,澳門的政制發展需要在澳門居民中廣泛形成共識,充分尊重澳門的歷史和實際,在基本法框架下循序漸進地推進。在這個過程中,不能簡單否認與澳門社團政治相契合、對澳門發揮著著積極作用的立法會間選制度,而是要從觀念中認清和明確:間選制度也是一種民主選舉制度,間選制度與直選制度不是相互對立的兩種制度,而是相互補充的兩種制度。澳門立法會的間選制度的公平性、競爭性和普及性依然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間,然而這是間選制度在實踐運作中產生的問題而不是間選制度本身的性質問題。完善和改良間選制度在實際運作中的缺陷,也應當是澳門民主政制發展中的重要內容。

(作者系澳门理工学院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