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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我国宪法实施的机遇

2012-04-29伊士国

理论与现代化 2012年1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机遇

伊士国

摘要: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传统因素减少与现代因素增多的过程。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的变革”,必将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积极条件,从而促进我国宪法的良好实施。

关键词:社会转型;宪法实施;机遇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1-0097-06

“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对此,我国学者多从宪法以及宪法实施本身出发,指出了其存在的诸多缺陷,并提出了诸多完善措施。然而,其并未成为医治和改变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现状的良药。正如陈云生所说:“对于中国的宪法实施必须放在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从人们的社会生活观念、道德水准以及法律和政治的视野等多侧面和层面进行研究。”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全面的转型期,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这一转型,就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就是传统因素减少与现代因素增多的过程,必将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诸多机遇,从而促进我国宪法的良好实施。

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经济条件

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多年的转型发展,中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基本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据世界银行1996年报告,中国市场化指数为5.5,大大超过了全部体制转轨国家的平均指数4.4,表现在:1、经济运行绝大多数不再是行政命令式的;2、经济产权制度安排是多元的;3、经济领域的立法琳琅满目,经济运行的法治已经逐步替代人治;4、宏观经济运行总的态势是过剩的;5、资金、人力等要素资源的流动性大大增强;6、价格等市场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市场体系也基本健全;7、收入分配开始呈现明显的贫富差距;8、对外基本开放,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系日益加强。而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对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其他制度改革的诉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宪政制度建设的要求。“宪政是市场经济的政治保障,宪政之下的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制度保障,这是市场经济对宪政的客观要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孕育着宪政生成的诸多要素。这两者的有效结合,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积极的经济条件。

第一,市场经济孕育了我国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宪法实施的前提,在于法治的实行。这是因为,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宪法和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如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因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才能使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才能使宪法得到良好实施。但是,法治的建立及其实现的程度则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程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是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运行。行政权力成为维持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具有了至上权威,而宪法和法律则沦为“实现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至善论和政府全能论也本能地排斥限政(宪政),排斥法治。因此,“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地、本能地要求人治。”但市场经济却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法治。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的法制,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识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本能地、内在地要求宪法、法律的权威至上,要求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并限制国家权力,要求法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包含对法治建设的实践诉求,这就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二,市场经济提供了我国宪法实施的动力源泉。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同样,宪法实施亦不例外,亦与利益息息相关。宪法制定的前提,乃在于国家和公民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为了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人们才制定了宪法,以限制国家公权力。宪法实施的基本功能也在于调节、调和与平衡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以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利益是宪法实施的基础和动力源泉。可以说,正因为国家和公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宪法实施才有存在的可能与必要。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很难有宪法实施的土壤。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产品经济和趋向单一化的所有制形式。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产品按计划生产,实行统购统销。在利益分配的原则上,也实行平均主义。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即使存在利益的冲突,首先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其次是保护集体的利益,最后才是公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这就导致我国的宪法因动力源泉的缺失,无法得到良好的实施,只能“束之高阁”。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新的利益群体不断涌现,“社会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开始产生并得到快速发展,由此也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阶层。”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平等地位,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平等保护。但是,多元利益的存在,必将导致利益的冲突。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特别是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便会主动拿起宪法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对受到侵犯的利益予以救济。这既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宪法得到良好实施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致的利益差别和冲突,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动力源泉。我国目前几个具有违宪审查意义的案例,如山东的“齐玉苓案”、“峨眉山风景区地域歧视案”、“成都身高歧视案”等,都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而提起的。

二、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的转型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政治条件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因此,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必将伴随着政治的转型。与当代中国经济转型的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当代中国政治转型的目标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从全能主义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型。正如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所言:“显然,出于还未被充分认识的原

因,政治民主是不能存在的,除非它与市场结合。这是一个使人惊奇的命题,它迄今为止还没有遇到过例外。”可以说,政治的民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意味着我国政治转型的进程,实质是全能主义政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不断作出让步和妥协的结果,实质是国家与社会不断分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不断从社会撤离,市民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市民社会组织的权威代替了国家权威,最终导致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正如郭定平所言:“当代政治转型的发生和发展都是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持续分化、新兴社会阶层的兴起和市民社会不断壮大的结果,都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出现了历史性变化的结果,都是权威统治在面对日益强大的市民社会的冲击和挑战时被迫让步和妥协的结果。”而当代中国政治的转型则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积极的政治条件,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西方各国的宪政实践证明,宪法实施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联,它是以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这是因为,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不健全,民主政治不发达,宪法也就不可能顺利实施,宪法的应有权威也就不可能真正树立。在我国全能主义政治时期,由于行政权力的至高无上,行政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其必然绝对地排斥与之平行和高于它的任何权威的存在。这样,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使之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因此,在全能主义政治时期,无法提供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而全能主义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型,则必然包含着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命题。民主政治的真谛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民通过“契约”的形式授予的,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是委托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政府的权力应用来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而人民必须通过一定的措施和途径对政府的权力做出限制。而“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因此,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正如惠尔所言:“在很多国家,宪法被认为是控制政府的文件。宪法来源于对有限政府的信仰。然而,在它们要限制政府的程度上,各个国家之间是不同的。有时,宪法限制行政机关或从属的地方机关;有时,它还约束立法机关,但是,这种约束只限于对宪法自身的修正;有时,它限制超过某种临界线的立法机关,禁止它就某些事项或以某种方式制定法律,或禁止它制定具有某种结果的法律。然而,无论这种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如何,它们都奠基于共同的信仰:有限政府和用宪法来施加限制。”这就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

第二,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基础。“近代世界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分裂或分离,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它改变了近代西方社会的面貌。”其中,最重要的作用则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发展促进了西方宪政的生成。尽管从一个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正如毛泽东指出的:“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宪法生成的原因在于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在于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日益生成。“以君主立宪政体而论,当西方各国的市民阶层或中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他们就自然要求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传统的君主一方面享有相当的政治合法性权威资源,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新兴阶层自下而上的政治压力等各种因素,不得不向这种来自市民社会的压力做出让步。于是在君主与市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某种力量均势。双方通过宪法作为政治上的契约,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限定,并通过这种契约规定来调节两者之间与多方面之间的关系。”而为了保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一宪法关系的动态平衡,宪法实施便成为了必要的选择。因此,宪法的实施必须以国家和社会相对分离的二元结构为基础。而我国宪法长期以来得不到良好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缺失,就在于一个区别于政治国家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缺失。

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的转型则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不断分离的过程,是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日益形成的过程。自1978年以来,由于实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进而发展到全面启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当时不系统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实际上拉开了我国实行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分离的序幕。在市场经济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导致我国的市民社会不断发育、成长。这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利益、权利和自由,而且构成了制衡政府权力的重要力量。“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市民社会及其新生力量获得了日益相对独立的自主发展空间。于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超出了传统的分权与集权关系,转变为国家如何与日益独立的社会力量建立新的关系的问题。”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必然导致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日益生成,这也就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基础。

三、当代中国社会文化的转型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文化条件

“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伴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转型,当代中国社会的文化也在进行相应的转型。而且,当代中国社会文化的转型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转型,只有实现文化的转型,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才能真正成功,也才能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积极的文化条件。这是因为,宪法并不是存在于文化之外的东西,它无法仅仅通过设定框架、修改宪法和法律这些并不复杂的权宜手段而附着在原有的文化之上生成和运行。它必须根植在符合现代宪政精神的理性文化之上才能真正得以生成和运行。如萨维尼所说:“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而中

国社会的传统文化就其本质来说属于经验主义文化,缺乏宪法实施所要求的理性文化传统。对此,韦伯曾做了精彩的说明:“一切共同体在中国一直是被纯粹个人的关系,特别是亲戚关系包围着,并以他们为前提,此外,也与职业方面的结拜兄弟有关。反之,请教则将所有这一切都客观化了,消化为理性的企业和纯粹客观的经营关系,并用理性的法律和契约代替了中国那种原则上万能的传统、地方习惯以及具体的官场上的任人唯亲。”当代中国社会文化的转型正是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从经验主义文化向理性主义文化的转型,这就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积极的文化条件。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至上观念的日渐生成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观念支撑。法律至上的观念是西方理性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西方理性文化的内在支撑。这一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西方先哲们对此多有论述。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言道:“在任何好的国家里,最高统治者必然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而不论此人是谁。”西塞罗也言道:“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洛克更是直言:“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借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借口地位优越请求免受法律的制裁,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为所欲为。”西方国家的宪法之所以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就在于其根植于以法律至上为重要内容的西方理性文化土壤中。可以说,它本身就是西方历史长期演进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是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对此,罗斯科·庞德曾明确言道:“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的法律至上学说在美国发展的产物。”然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与此相对的则是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人们不太重视法律,更谈不上法律的权威地位。在那样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生成的观念只能是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机会主义,甚至会滑向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作用的实质是通过法律强化封建统治者的权威。在那样的社会,法律是极不牢固和稳定的,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因此,崇尚权力以及官本位观念对人的价值进行判断成了普遍现象。这就对我国宪法的实施造成了严重障碍。但是,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开始了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型,法律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提供了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提供了政治基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为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提供了法治保障。这就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观念支撑。

第二,契约精神的逐渐生成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精神内核。契约精神是西方理性文化的源泉,正是由于契约精神的不断传播,才导致西方理性文化的最终形成。契约精神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16至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又将契约观念由经济观念阐发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的观念。契约的思想和逻辑远远超出经济关系的范畴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促成了整个社会生活的转变,西方社会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而“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精神日渐深入人心,逐渐内化为西方人的一种行为模式,并被奉为圭臬。这就为宪政的生成奠定了基础,宪政就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表现在:1、契约精神是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是宪政的灵魂;2、契约精神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3、契约精神与宪政彼此互动,产生一种新的时代精神,不断推动宪政制度走向完善。也就是说,契约精神深深地植根于一国的宪政活动中,是一国宪政的精神和灵魂所在,所以宪政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之为契约社会。因而,作为建立宪政基本途径的宪法实施也必须以契约精神为其思想基础和精神内核,只有培育出符合现代宪政社会要求的契约精神,才能真正促进宪法的实施,实现宪政。

然而,中国的传统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的传统法律是伦理法律。“在中国数千年的社会发展中,契约形式在同质性社会的生活方式中一直没有充分成长的现实根基,与宗法血缘关系维系的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伦理形态是人情伦理。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家族为中心的人情伦理,是与传统的‘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社会性质与关系结构相适应的。”这就很难导致西方式的契约精神的生成,宪法自然也就得不到良好的实施。而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则为我国契约精神的培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主要表现在: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契约精神的不断生成提供了经济基础;2、国家和社会的相对分离,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逐渐建立,为我国契约精神的不断生成提供了社会空间;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为我国契约精神的不断生成提供了政治基础,等等。因而,伴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契约精神逐渐生成并日益深入人心,逐渐实现了“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这就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精神内核。

责任编辑: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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