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萝卜招聘”的蔓延之势
2012-04-29姬养洲
姬养洲
“一个萝卜一个坑,大萝卜为小萝卜挖好了坑”,这是一位刚刚参加完某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发出的感叹。近来,有关各类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行为不断曝光,一些笔试优异的考生,栽在面试环节;一些笔试、面试都排名靠前的考生,却被“体检不合格”挡在了政府机关的大门之外。人们不由得发出慨叹:“萝卜招聘真是只认萝卜不认坑啊!”
考生难过体检关
●“基因”歧视。2009年7月,三名考生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后,在体检中因验出有“地中海型贫血基因”而被取消录取资格。随后,三名考生申请行政复议,但只收到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无奈之下,他们于12月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据了解,广东本省人口中,“地中海型贫血基因”携带者占整个人口的近12%,人群非常庞大,且他们都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
●体检“不合格”。2010年10月,在四川又出现一起“研究生蹊跷体检不合格案”。四川省省直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公开考录公务员,四川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施某报考四川藏学研究所,笔试第二、面试第一、总成绩第一,进入体检环节。在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体检中,施某两次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指标超标被判定不合格,未被录用。随后,施某先后到几家知名医院进行了4次体检,结果均证明施某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
●血常规未“达标”。2011年8月,在山
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长治市和平医院对考生宋某进行的两次血常规化验结果均不合格,宋某被裁减出局。该“案件”经多家媒体披露后,长治市纪检委反应迅速,立即成立调查组,并会同市卫生局对宋某又进行了两次体检,其结果均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规范,并根据新的体检结论,按规则程序对宋某重新录用。
“萝卜招聘”怪现象
随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招考中徇私舞弊行为也越来越隐秘,形式也五花八门,大有“创新发展”的趋势。
●量身定做。为某考生“量身定做”某部门公务员的职位录用条件,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屡见不鲜。
2010年10月,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财政局下属的收费票据管理所,向全社会发布公开招考“简章”:招考名额1名;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结果只有1个人报名,也就是说,只有1个人符合报名条件。因此,她的考试、面试等都变成了走过场,被录用更是“理直气壮”、“理所当然”。
她被录用的消息发布后,人们纷纷质疑此次招聘为“量身定做”,网友在网络上的质疑语言更为犀利。这件事在宁德市乃至福建省的一些新闻媒体上成为热点话题。在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上级纪检委等部门介入调查,并取消了这场“闹剧”,平南县财政局局长也因此被停职检查。
据笔者了解,凡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量身定做”条件的对象大体分三类:一类是领导子女或亲属。为讨好领导或领导授意,有关人员为其子女或亲属“量身定做”报考职位条件。二类是本部门职工的子女或亲朋,即本部门职工的子女或负责招考人员的亲朋好友等。为了一己私利,而为其“量身定做”报考职位条件。三类是本部门多年借调人员,即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不少部门由于“编制”原因,正式公务员有限,为完成极其繁重的任务,从下属事业、企业单位或社会上借调或招聘一些临时人员帮助工作。有时一借一聘就是好几年,有些已成为该部门不可缺少的骨干。这些部门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编制、身份等问题,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为其“量身定做”职位条件。
●专场考试。随着公务员考录制度日臻完善,不经过考试而直接录用已不再可能。为了满足“考试”这个程序要求,有少数地区或部门则采取为领导干部子女设置考试录用“专场”的方式,为领导干部子女进入公务员队伍打通“便捷”之路。
2010年5月,海南省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招录工作人员。而符合条件进入考试阶段的大多数考生,都是三亚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及相关干部的子女。比如笔试第一名的考生温某,被曝是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局长的女儿;笔试第二名的考生符某,是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局长的儿子;笔试第三名的考生陈某,是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局长的儿子。真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上述做法恐怕是安排本系统领导干部子女吃“皇粮”最有效的“招法”了。
●内部招考。2010年12月,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据了解,这场事业单位招考,进入面试的考生共29人,仅有2人的笔试成绩在50分以上,其他多在30-40分之间。随后,有一些知情者在网上爆料,进入面试的多是该区领导干部的子女,其中有区纪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教育局副局长等的子女。此次事业单位招考被认为是为领导子女专设的事业单位招考“特供”。
●跨省追捕。2010年11月,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某在办公室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的警察带走。原来,他曾在网上发帖或写匿名信,举报被称为“官二代”的大学同学马某,在宁夏的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涉嫌“作弊”。马某是2007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共青团银川市委的。此事被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相关领导的“过问”下,吴忠市公安局决定解除对王某的刑事拘留;吴忠市委决定免去直接责任人,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某的职务。
当然,公务员考试“舞弊”问题远不止这些,有
些“招法”更隐蔽,更具有欺骗性,更能披上“合法”的外衣,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警惕。
招考舞弊缘何屡禁不止
我国公务员考录工作的推行,从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地方政府机关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点开始,在部分地区逐步形成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国家在总结各地经验,借鉴发达国家“文官”制度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入21世纪,国家又根据多年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公务员法》。
无论是政府机关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制度,还是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尤其是颁布《公务员法》,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从制度、法律上防止、避免组织人事工作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为什么少数地区、少数部门、少数个人胆敢无视党纪国法,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依然我行我素、铤而走险呢?
●利令智昏存“私欲”。任何“私欲”都会带来不计后果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难点。“公务员”职位,虽然工资水平不算很高,但福利好、工作稳定,用一些考生的话说:“考上公务员,就是进了‘保险箱。”
个别领导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公务人员,对此也心知肚明。个别领导干部或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的子女、亲朋等,想通过统一的公务员公开招考,肯定没“戏”,更不用说进入公务员队伍。为了保证自己的子女、亲朋等能够通过所谓的“合法”手段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他们只有动用手中的“职权”。
●敢触“红线”有“贼胆”。其实,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律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项独进到逐步完善,已经有了近30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有关法律法规早已日趋成熟。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尤其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党政机关进人已经做到了“公开招考”、“逢进必考”。
过去,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并不断完善,把领导干部及一些部门负责人子女、亲朋以各种方式调入党政等机关的“路”给堵死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制度,又把用行政手段调入事业单位的“路”给封上了。要通过不正当渠道、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其子女、亲朋进入,就可能触犯党纪国法的“红线”。为了其家庭子女或亲朋的长远利益,他们认为“冒一把险”还是值得的。现在,在我们党政机关的少数人员中,为人民群众办事,往往用“红头文件”对照,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而为子女、亲朋等办事,则可处处“变通”,使不合法的事通过“合法”的手段,使其合法化。他们可能也明白《公务员法》规定的“红线”不可触及,但有了“贼心”,“贼胆”也就大了。
●害人害己要“面子”。据对有关事件的深入分析,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一开始并没有为子女、亲朋等谋求私利的念头。然而,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或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过程中,由于主管领导或相关领导的“暗示”、“打招呼”,或家属
及其子女的“枕边风”、“家庭风”没完没了,或一些老上级、老同事、老部下的求情,或为了照顾本部门干部的子女,或回报长期在本部门“帮忙”的临时人员等等,才不得不违心地做出一些违纪违规“举动”。其结果不仅害了老领导、老同事、老部下,更害了参与此事的“年轻人”,最终也害了自己。
●明目张胆变“腐败”。当然,在公务员招考舞弊案件中,也不能排除个别明目张胆的腐败行为。有个别地区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接受当事人的“宴请”、“钱物”或当事人为其购买装修的住房做过贡献,或为其子女出国学习“有所作为”,等等。
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有个别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禁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最后进行“权钱”交易;还有个别领导干部采取子女相互“安排”的办法,即你的子女我来照顾,我的子女你来安排,最后进行“权权”交易,如此等等。
若要根除须下猛药
●健全机制强化监督。要健全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全方位监督机制:一是请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始终参与公务员录用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全过程,并具有对出现不正之风或不良行为“结果”的否决权。二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公务员录用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全过程;三是请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公务员录用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全过程,运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力量,对这一事关政府、机关形象的工作进行监督。
●从严立法堵塞漏洞。一是必须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及配套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办事,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决不允许擅自简化和篡改;二是根据公务员考录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研究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或法规,使不正之风无机可乘;三是要完善公务员招考民主决策机制。凡是涉及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公务员或工作人员相关录用事宜,必须做到党组或党委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要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发挥咨询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用不断完善的制度、法规,堵塞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的漏洞。
前段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予以明确,相信通过严格的约束,加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萝卜招聘”势必会逐渐得到有效的遏制。
●造就高素质队伍。一是坚持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标准。要把干部的“德”放在提拔的首位,尤其对各级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在选配时,要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评价标准,重点看是否确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是否能够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二是完善干部选拔方式。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办法,把政治品德、业务水平、能力素质比较优秀者选拔出来,放在重要领导岗位或负责组织人事工作。三是健全干部选拔全面考察制度。要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式和延伸基层及生活圈的办法,增强其选拔的准确性。
●加大惩戒力度。一是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而且更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尤其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定期向党组织报告的内容,做到警钟常鸣;二是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把公务员招考舞弊行为作为执行上述制度的重要内容;三是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权力之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对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舞弊问题,一经查实,直接当事人不仅要调离岗位、撤销职务、开除公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舞弊的领导干部,也要追究其失职、渎职乃至更大的责任;对涉嫌舞弊的考生,5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允许其再考取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