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出庭律师制度
2012-04-29季文磊
季文磊
摘要:英国的出庭律师制度是一项非常有特色,且值得大家借鉴学习的制度。在英国,出庭律师是沟通律师界与司法界的媒介,对该国法治传统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论述其产生的背景及其内容,探讨该制度对中国律师制度乃至司法建设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英国;出庭律师;制度;启示
一、序言
英国的律师制度,实际上并不适用于现在英国的全部地区。现在英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四个部分所组成的,但是其中的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实行另一种律师制度。因此本文讲到的律师制度只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适用的。
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二元制,即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其中出庭律师又称专门律师、高级律师。事务律师即是初级律师、下级律师。出庭律师曾经是英格兰历史上最高级别的律师,是律师界的领导者,他们享有双重垄断权:只有该等级的成员才能在高等民事法庭执业,也只有他们才可以被任命为中央普通法法院的法官。由于高级律师与法官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他们成为了沟通律师界与司法界的媒介,对英国法治传统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出庭律师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十分特别的存在,所以下面进行一些浅白的论述,事务律师制度在此就不赘述。
二、出庭律师的产生及背景
早在1272-1307年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就出现了被称为“抗辩人”的职业团体,有人将其称为“法律辩护人”,(亦称辩述人、辩论者、答辩人和请愿者等)这就是出庭律师的最初原型。所谓抗辩人,就是指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当时英国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在开放审判时,各当事人必须口头陈述自己的主张,而且一经陈述就不再允许撤回。这样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说错话而导致败诉。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主张,而对于当事人的代理人所提出的主张,当事人事后可以随意地变更和追认,这样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这种代理人即抗辩人受到普遍欢迎。
亨利二世时期开始的司法改革构成了促进了抗辩人产生的重要背景。经历了安茹王朝大刀阔斧的法制改革之后,英格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成为一种专门的技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法庭审判开始采用陪审制和抗辩制,这就意味着辩论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陪审团和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因此需要辩论者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而且,当事人渴望获得有利判决结果的动机必然会强烈刺激着辩论水准不断提高,并超出普通人的能力范围。第二,12世纪以后,英格兰各地的习惯逐渐积累成为一个复杂庞大的规则体系,并且开始出现制定法。13世纪制定法的大量出台,使英格兰法律体系进一步复杂化。普通人已经不太可能熟知法律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有一部分人脱离原有的工作,专注于法律事务。第三,当时的令状是用拉丁文书写,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法语,而这恰恰是诉讼中最为关键的阶段,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这些变化就要求人们必须聘请受过专门训练、具备专门知识的抗辩人来帮助诉讼。
从1278年开始,国王通过王室令状,专门任命了一些抗辩人为其在诉讼中效力,而且法律还规定,除了“法律辩护人”之外,任何人不得在国王法院进行辩论,这非常明显地赋予了出庭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垄断辩护业务的特权。
三、出庭律师制度的内容
在英国,出庭律师资格的授予工作是十分严格的,为了取得出庭律师的资格必须通过以下具体环节。
其一是必须获准在一个律师学院入学学习。四大律师学院包括: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学院。只有学士学位的或者正在大学学习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律师学院学习。除了学历上的条件之外,申请入学者还必须出具其“品行良好”的有效证明,同时还必须辞去一些规定不许从事的职务,例如不准担任事务律师,议会事务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等职务。此外,对于破产者,拒绝其进入律师学院学习。
其二是必须按规定的次数参加晚餐会。指的是凡参加律师学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出席在自己所属的律师学院的大厅所举行的晚餐会。对每一个律师学院的学生来讲,在学习期间完成这个条件,通常需要两年。而且,决定在英国执行实务的人,在被授予律师资格之后,还必须参加四次这种晚餐会。
第三是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法学阶段和职业适合性阶段”。基础法学阶段被称为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可以因在大学取得法律学位而被免除。那些没有取得该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基础法学阶段考试。该考试内容为奠定一个出庭律师的法律基本功是非常重要的。职业适合性阶段的考试更加强调实务性和操作性。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由学院举办的讲课及其实习,并且第二次考试必须及格。
第四点就是律师资格的授予。如果一个人通过了以上三个环节的筛选,符合条件,而且年龄在21岁以上,可被授予律师资格。还有一些形式上的要求,旨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最后,必须在授予律师资格之前或之后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实务学习。
如果一个人被授予了出庭律师资格,经过实务学习之后,就可以单独接受案件的委托。可以享受作为一个出庭律师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垄断了法庭的辩论权,这一点前文已经提过。其次,还享有制作种种法律证书和陈述法律上的意见的权利,有很多出庭律师以此为职业的。还有就是可以依法被任命到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岗位上去从事履行公权力的工作。
很明显,出庭律师享有不少的特殊的权利。那么法律对于出庭律师的业务及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英国的庭审制度采取的是彻底的言词主义的控辩式审判,因此,法庭上的辩论技巧的高低对于能否取得诉讼的胜利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出庭律师的能力高低、成就大小,辩论技巧的优劣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是对其业务上的要求。
对于出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英国法律有不少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出庭律师必须各自独立执行业务,不得合伙经营。
二、出庭律师必须有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接待室,专门为其负责日常业务。
三、出庭律师不得直接从非专业的委托人或当事人那里接受委托,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来进行。
四、不得利用广告对自己进行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严格禁止。
五、一般不得拒绝办理所委托的诉讼案件。
六、原则上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或者职业。关于出庭律师的报酬问题,英国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报酬是在接受事务律师委托诉讼案件时所请求的“承办案件的酬金”
出庭律师理事会是出庭律师的自治机构。其职责主要是维护出庭律师的名誉和独立性;协调和维护出庭律师在同法院及行政机关的关系上的地位;推进法学教育和司法制度改革;发扬职业道德,教育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搞好协作的关系;增进出庭律师与一般市民之间的理解和支持;教育和培养出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等。英国的出庭律师理事会自设立以来,在维护纪律,惩戒违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对出庭律师的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产生疑问,请求该理事会给予裁定,这已经算是惯例了。
四、出庭律师制度的启示
通过出庭律师资格授予环节一可以看出,英国对进入律师学院学习者的要求是比较苛刻的,一些潜在的不安定因素都被去除了,从根本上保证了出庭律师队伍的高质量。在中国很多时候随便一个人通过了司法考试就能当律师,这一点值得深思,律师队伍基本素质就不高。
从参加晚餐会可以感知这个过程十分繁琐,且费用颇多的,这对于一个辞去工作,一心想成为出庭律师的人来讲不得不说是一种考验。但是这是开拓人脉,与专业人士交流学习的绝佳机会,毕竟将来律师职业不是坐在家里闭门造车就可以的。
英国出庭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法学阶段设置十分合理,值得借鉴。中国那些根本没有学过法学的毕业生亦可跟法学毕业生一起参加司法考试,这是很不公平和极其不合理的。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法学不是会背法条,能考试就算学过了的。法律的信仰,以及其中的公平正义不是口头知道一个原则就能确立的,这些不经过系统专业地学习,是不容易理解的,更不要提植根心底。那么我们可以预见他们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的追求了。所以在第一阶段设置门槛是必须的,毋庸置疑的。
资格考试的职业适合性阶段和实习,可见对于理论和实践的要求都很严格,主要的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只有在实习中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改进。并且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实习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
关于出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除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还有自治组织的强大作用,进行维护和惩戒。在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也有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各种活动,“为全国的执业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提供指导与借鉴,并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
五、结语
英国的律师制度是很独特的,并且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别是出庭律师制度很有独创性和针对性,很多地方都值得细细研究和学习。总所周知,中国古代一直都是追求“无讼”的最高境界。随之而来的是厌讼,贱讼,以致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视的,甚至历代法典都有严惩讼棍滋讼的规定。
今天的中国,一切都有了翻天覆地地变化,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条文,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律师的队伍更是不断地扩大。那么对于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普通的百姓对于律师的种种看法以及很多时候的不理解,这些情绪,该如何疏导?很多学生立志以后做一个精英律师,国家、学校应该怎么做?面对这些疑问,我们不妨看看英国的律师制度特别是出庭律师制度,有些方面可以给我们一些启迪。(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