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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掌握《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要点指导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

2012-04-29赵强

中国资产评估 2012年1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评估师法人

赵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基础上,针对著作权资产的特点专门为著作权资产评估制订的专业标准。《指导意见》的发布是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国著作权资产评估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由于著作权资产涉及的作品种类众多,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种类、形式、涉及的权利及权利人等也更为多样和复杂,这必然导致著作权资产与其他资产评估相比,更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进一步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指导意见》对于上述有关著作权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详细指导。笔者认为,认真学习掌握《指导意见》的要点对于正确理解《指导意见》,提高评估师专业知识和技能,推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便于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更好地学习理解《指导意见》,笔者提出学习《指导意见》时需要特别关注和认真理解的几个要点,供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参考:

一、深刻理解著作权以及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著作权资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又称邻接权)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著作权资产强调的是著作权人相应的财产权利。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都能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著作权中只有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才能够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

另外,在评估实务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还需要区分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之间的区别。著作权资产是指著作权及邻接权财产权益形成的资产,而与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通常是指载有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例如,在书店购买一本出版的小说图书,该本图书是一本纸质的载有小说作品的实物资产。购买该图书实物资产并不代表享有小说作品的著作权,图书购买者拥有占有、使用、转让和处置该本图书的权利,但不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12+1项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因此上述实物图书资产决不是《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著作权资产;又如,在北京中关村购买一套载有微软公司Office 2007办公系统软件的一个光盘,该光盘实际是一个载有Office 2007办公系统软件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购买者可以占有、使用、转让和处置该光盘(但不准出租,计算机软件出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著作权财产权)。购买者可以将该软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使用该系统,并且使用该系统也可以为其产生预期收益,但购买者拥有的对光盘占有、使用、转让和处置的权利并不代表拥有了该软件的著作权,因此该光盘软件仅为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并不是《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著作权资产。

二、正确进行著作权资产的权属确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取得著作权需要进行法定登记、注册程序,也就是说著作权的确立无需进行登记、注册。

事实上,我国目前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国家相关部门早在1994年颁发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及后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由于著作权没有统一的登记、注册,这就给著作权资产权属确认造成一定困难。

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一直是交易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在著作权质押、出资等活动中,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从根本上影响着各方当事人的重要利益。

著作权的权属确认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按如下原则确认:

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的权利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从关注作品的作者开始追寻著作权的权利人及权利人的变化轨迹。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许可等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著作权相关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等追寻著作权的转移轨迹,并进一步确定著作权的现实权利人。著作权权利转移的另一种方式是继承,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法律继承文件获得著作权权利人的变更情况,这里的“继承”包括自然人继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受两种情况。

2.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这就是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归制片人,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都不具有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如果满足下列两条件之一的,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此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根据著作权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

5.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

三、合理确定著作权资产的评估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著作权的12+1项财产权以及4项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一般就是由上述各种财产权利组成,具体包括:

“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即一部作品的某一项财产权利,如一部小说的改编权等。

“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组合”即一部作品的多项财产权利组合,如出版一部小说作品需要涉及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小说拍摄电影,则涉及改编权和摄制权。评估对象就是上述两项权利的组合。

“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即两种以上作品中,每种作品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例如拍摄一部电视剧,需要涉及原创作品著作权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同时还涉及配音、配乐中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表演权等。

“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的财产权益的组合”即委托评估对象包括了一部作品的财产权和邻接权的财产权,如小说出版就是由小说作者的著作权和出版商的版式设计邻接权组成。

“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是指当某一作品同时存在著作权与其他无形资产时,如某美术作品同时被用作商标,则同时涉及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编制过程中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算法、功能、技术、概念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或专有技术等,对于这些资产一般无法或者不需要与著作权资产进行分割,而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组进行评估。

由于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资产等一样,一般是不能单独发挥作用的,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这些资产,通常称为贡献资产,如房屋、设备和营运资金等。

对于一些特殊著作权资产,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不但与一些有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甚至还可能与一些无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例如与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商标等无形贡献资产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

由于著作权资产可能会与一些其他无形资产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需要特别关注与被评估著作权资产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贡献,分析这些资产可能对被评估著作权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当我们所评估的对象仅为特定著作权资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扣除与其一同发挥作用的其他资产的贡献,合理估算特定被评估著作权资产的贡献,并且据此合理估算被评估著作权资产的价值。

四、谨慎处理著作权资产的衍生收益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一项著作权资产进行评估时,需要关注该评估对象中是否包含可以进一步演绎出新著作权作品的相关权利。可以演绎新著作权的权利包括改编、翻译、整理、汇编等项权利,一般认为,摄制权也属于演绎权。当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中包含上述权利时,则存在对原创著作权作品进行演绎而形成演绎著作权作品的可能,这是著作权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类演绎作品的实施需要向原创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人获得许可并支付费用,形成原创著作权权利人的衍生收益。《指导意见》规定,在进行原创著作权资产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关注评估对象可能进一步演绎新著作权作品的可能。如果评估对象中包含可能产生演绎作品的相关权利时,应该关注该著作权能否形成演绎作品的可能性。但是,在处理演绎和衍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要以相关合同、意向书等为依据合理确定演绎著作权作品的种类和衍生收益的数量,不得没有依据的滥用演绎。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相关协议或意向书等合理确定某项著作权资产可能被演绎出新著作权作品,并且新著作权作品预计可以产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评估原创著作权资产价值时考虑衍生收益的价值。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考虑衍生收益时,需要关注演绎著作权资产形成的风险因素,当演绎著作权在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著作权实施和收益的产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不易直接采用未来收益折现的方式估算衍生收益的价值,因为预期收益折现中折现率通常无法包含衍生收益。由于较大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因素,在估算这类收益价值时一般应该采用或有资产评估的方法,如期权定价Black-Scholes模型或二项式模型等方法。

以上是笔者认为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学习《指导意见》时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深刻理解了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及《指导意见》对此类问题做出的相关规范,才能在实际操作中妥善处理好著作权资产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困惑及疑虑,为合理评估著作权资产的价值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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