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之眼看施乐会“提成”
2012-04-29梁振宇
近日有大量媒体相继发布或转载了关于施乐会的“提成”新闻,标题大致为“施乐会社工可从善款中提成15%”、“有偿社工”之类。结果可想而之,“郭美美事件”之后对慈善公益事业充满警觉和不信任的公众一下子炸开了锅,大量网友纷纷谴责施乐会“骗捐”。
近日有大量媒体相继发布或转载了关于施乐会的“提成”新闻,标题大致为“施乐会社工可从善款中提成15%”、“有偿社工”之类。结果可想而之,“郭美美事件”之后对慈善公益事业充满警觉和不信任的公众一下子炸开了锅,大量网友纷纷谴责施乐会“骗捐”。
对于这件事有几个值得推敲的地方:其一,“施乐会社工可从善款中提成15%”是否属实,媒体有无误解施乐会的规定,或故意制造新闻噱头;其二,如果此事属实,这“15%”的提成该不该给,如果该给,理由是什么,如果不该给,给多少才合适,或者说,是否一分钱都不要给。
“施乐会社工可从善款中提成15%”是否属实
面对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指责,施乐会的新浪官方微博“@施乐会平台”对某条报道此事的微博进行了评论,内容大致为“受助人的钱我们是分文未动的,只是把社工走访补贴让网友自愿捐助”,并且给出了一个网址链接。
该链接打开后是施乐会平台上某个受助人的详细情况页面,诚如该条评论所言,这个页面中“待捐信息详情”一栏的开头便写出“该主题为社工张晓亚等人走访,他们付出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垫付了受助人善款1200元。本次张晓亚等人走访了5个主题,志愿者开车油费210元,吃饭开支88元,通讯费2元,共计300元,平均每个主题60元。超出垫付的金额是社工申请的走访经费和报酬,请网友自愿捐助。”
重点是最后一句“超出垫付的金额是社工申请的走访经费和报酬,请网友自愿捐助”,由此可以确定,施乐会已经清楚写明会将一部分金额用于“走访经费和报酬”,并且这部分金额来自“网友自愿捐助”,故不存在“骗捐”这个概念。
其次,一些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中,引用了施乐会会长的原话“最高不能超过15%”——结合报道的上下文可知,事实情况是:社工募得的善款,如果比自己垫付的少,就没有“走访经费和报酬”;如果比自己垫付的多,则多出来的部分就是“走访经费和报酬”,但是这个“走访经费和报酬”不能超过社工募得的善款的15%。
由此可见,一些新闻标题“施乐会社工可从善款中提成15%”不免有失事实。
“15%”的提成该不该给社工
首先澄清一个概念。“社工”是“社会工作者”的简称,是一个有薪酬职业的名称。其定义为“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由于社工的职业特殊性,在中国大陆,只有获得由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能称为社工。
作为具有专业资格的社工是有薪酬的职业,志愿者则是不求报酬的,从根本上说“社工”与“志愿者”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此次关于施乐会“提成”的新闻报道中,无论是施乐会还是媒体,都一会儿说“社工”、一会儿说“志愿者”,虽然社工也能以志愿者的身份出现,但如此显得很不严谨。
上文已经指出,“提成15%”是与事实有偏颇的说法,所以从这里开始将站在社会工作的专业角度,分析“给社工不超过募得的善款的15%作为走访经费和报酬”一事——该不该给、给多少合适。
慈善公益需要成本,这是现代慈善公益事业的一个基本命题。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政府机构一样,需要支出场地租金、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其运作同样要产生成本,即业内俗称的“管理费”。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慈善基金会的管理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虽然该条例只适用于慈善基金会,但慈善基金会也是公益组织,同样从慈善立法的角度佐证了公益组织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管理费是合法、合理且必不可少的。施乐会给予社工(或志愿者)“走访经费和报酬”的模式在国内慈善公益领域确实是一种创新,先抛开其“对”、“错”不谈,这部分“走访经费和报酬”确实可算作业内俗称的管理费之中。
其次,在公众的感性认识中,施乐会的“15%”比例较高,但即便这样,也切不可就此认为高于“10%”的“15%”必定是不该给的。原因在于,中国大陆的现代慈善公益事业还处于转型初期,不仅慈善公益立法有待完善,而且公民意识尚未完全觉醒、公民社会的发展才刚刚开始,如果仅仅把这个问题放在国内范围、用国内现有的慈善立法与公众观点来对比分析,终将陷入毫无意义的“对”、“错”之争。不妨把目光探出去,了解已经具有成熟慈善公益体系及丰富成功慈善公益经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看待类似问题。
欧美等国的公益组织收取管理费的比例通常远高于中国的公益组织,有的甚至高达30%,但不论30%或更高,都不是由他们拍脑袋决定、也不是由公众呼吁或政府立法划定,而是根据百年慈善公益经验总结、根据现实操作情况调整、并且被全社会所认同的最优比例。由此看来,如果在成熟的公益环境中,“15%”的比例又不算什么了。
再次,资源在任何领域都是相对有限的,在公益领域更是显得尤为宝贵,社会在监督公益组织是否公开透明地使用公益资源的同时,也别忽略了公益组织对公益资源的使用效率。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家公益组织把100%的募捐所得资金都用在受助对象身上、却没能给受助对象带来实质帮助,那么这个公益组织还不如一家把50%的募捐所得资金用在受助对象身上、却给受助对象带来实质帮助的公益组织——无论是慈善立法还是公众监督,目的都是防止公益组织偏离公益性质,而不应该单纯地要求公益组织节省成本,因为慈善公益的目的并不是大比例、低成本地支出公益资金,而是通过支出公益资金用有效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
当然,就如名言“不是不理解,而是不了解”说的那样,可能大对数对“提成”做出质疑或批评的公众并不是愤慨于“比例”或“金额”的多少,而是因为不了解施乐会的创新模式、感觉不到施乐会的透明度,而对施乐会没有足够的信任感。
为了防止“乐施会”躺着中枪,最后说明一下,“施乐会”和“乐施会”是两个不同的公益组织。 (作者为公益人,社会工作者;新浪微博:@梁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