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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效识别关联交易角度预防洗钱的探讨

2012-04-29吉黎

金融发展研究 2012年11期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交易

吉黎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通过反洗钱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发现,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转移资金,从事洗钱、逃税、骗取贷款等非法活动的借用渠道,其中隐含的风险不容忽视。本文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可疑交易案例进行分析提炼,并对银行业如何从有效识别关联交易角度构建预防洗钱模式提出了建议。

一、关联交易动机分析

根据巴克利(P.Buckley)和卡森(M.Casson)及拉格曼(A.Rugman)提出的内部化理论,以及约翰·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企业关联交易的基本行为动机是实现集团长期利益最大化。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避免由于市场因素以及各国环境差异造成的利益损失,并充分利用所在国各项资源优势,使企业获得全球利益最大化。根据陈振华、徐向艺(2005)的观点,只要关联企业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同受第三方控制及影响,并且在关联交易中至少有一方获取净利益,即使交易明失公允,也仍会发生。因此,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是其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本性决定的,主要基于以下动机:

(一)降低交易成本

根据巴克利(P.Buckley)和卡森(M.Casson)及拉格曼(A.Rugman)提出的内部化理论,由于市场具有不完全性或垄断因素,企业在参加市场交易时需要付出相应交易成本,若企业选择创造内部市场进行交易,便能以组织管理机制替代市场机制来协调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和配置资源。当交易成本的减少幅度大于管理成本增加幅度时,企业便具有内部化优势,可获得内部化的收益。

(二)操纵利润水平

由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存在非市场化现象,关联企业可通过这一方式,达到调节各方利润水平的目的。一般而言,企业以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水平,主要基于以下意图。

1. 规避税收。由于上市公司通常在税率、税收减免期限等方面享有优惠政策,上市公司因而成为整个企业集团的避税港,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可减少集团整体税额。此外,国内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内某个子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到期前,以利润再投资、直接投资等形式成立一家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将原先企业的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新的企业中去,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达到集团整体纳税最小化。

2. 业绩包装。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相当一部分采用的是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的形式。由于国内上市公司“壳资源”尚属稀缺资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可达到获取并持续占有这一资源的目的。母公司在某一子公司上市前,往往通过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包装,以达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上市的各项要求;公司上市后,为获得配股资格以募集资金,必须满足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的条件,上市公司也往往通过关联交易来虚增利润,人为创造“业绩神话”;而当上市公司出现持续亏损,面临摘牌危险时,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注入利润或置换出亏损,可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处理,甚至可通过这种“输血”行为,让上市公司步入绩优股行列。

(三)满足融资需求

企业融资方式有集团内融资和集团外融资两种,后者的成本一般远高于前者。对跨国公司而言,由于分支机构遍布全世界,而各地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从集团内部看,通过母公司统一调度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可以实现集团内部融资成本的最小化。此外,国内关联方之间以关联交易获取贷款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上市公司由于信誉较高,取得银行贷款相对容易。母公司从集团利益出发,往往利用上市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再通过关联交易,将贷款转移至具有资金需求的其他关联方。

(四)实现“内资”转“外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诱使部分境内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内资”变成“外资”。这些企业首先以种种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国外,在国外(多数是离岸中心)注册一家投资公司后,再以外商投资的名义返程到内地成立多家企业,从而享受国家以及地方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的资金使用受境外母公司的统一调度和支配,从境外汇入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也大多以关联交易的方式在子公司间转移。

可见,关联交易是企业基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具有其存在的客观性。但关联交易的非市场化现象也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关联交易被作为洗钱的手段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会直接造成相关利益方的经济损失和国家财富的流失。

二、利用关联交易洗钱的案例分析

(一)借用境外母公司或利用关联方隐性关联交易逃避税款

一些跨国公司境内子公司利用出口不收汇方式,逃避企业所得税并实现跨境资金转移。如某跨国公司境内子公司为逃避企业所得税,借用某大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业务,由贸易公司采用出口不收汇并虚减企业账面利润的方法,将应收货款通过跨国公司的境外母公司代为收取,再通过境内子公司与贸易公司进行人民币清算,从而逃避缴纳税前利润25%的所得税,将应缴税款清洗为企业所得并实现跨境转出。同时某些进口公司利用本身可以进口免税货品的条件,由关系人倒卖原料,再通过关联方个人账户收取资金获利。

(二)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经营范围的不同将贷款挪用获利

关联企业可以利用其关联公司经营范围的差异,为资金在关联企业之间流转编造“合理”用途,再使用正常业务经营发票和合同为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

(三)利用关联公司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兑以骗取银行贷款

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很容易地假借子母公司间签订购货合同的方式,由母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此种形式变相在集团内融通资金给子公司使用甚至进行其它非法投资活动。如某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套取信贷资金,先通过伪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借助其它关联企业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贴现,最后贴现资金由贴现关联企业回流到开票企业。自开自兑的行为使得银行对贴现后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失去控制,形成贷款诈骗。

(四)房地产公司利用股东和会计等关联方账户将售房收入变为股东个人注资款

房地产企业将售房资金直接存入企业股东账户或企业会计个人账户,再中转入股东账户,在企业增资日由股东将分配的资金以投资为名义“注入”企业增资账户进行注资升级,通过此种方式将资金性质由企业销售收入转变为个人所得再注资获利,具有明显的洗钱特征。

三、金融机构识别可疑关联交易防范洗钱风险难点

洗钱关联交易虽然在形式上与一般关联交易相似,但由于其交易目的的特定性,较一般关联交易而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目前,金融机构识别可疑关联交易防范洗钱风险存在以下难点。

(一)对关联企业和关联方的客户身份识别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使得银行对此类客户信息无法进行有效识别

目前,我国仅有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在税收方面进行了界定,银行对企业关联方的客户身份识别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均缺乏明确规定和要求,因此银行在开立个人或企业本外币账户时难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信息进行识别和登记备案,形成此类客户信息资料的缺失。

(二)银行内部客户资源和交易情况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制约了对可疑关联交易的有效监测

通过调查发现,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源分散掌握在前台柜员业务办理的经验积累、前台业务信息系统、客户经理工作经验积累以及信贷信息系统、电子银行系统等不同的信息系统中,普遍缺乏一个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展现客户的交易全貌。前台只能掌握客户的结算业务情况,在信贷系统中虽然能够体现发生贷款关联企业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信息、公司章程、法人和会计负责人的信息,但也只限于信贷人员和特别授权人员才能查阅,而关联企业办理承兑、贴现等业务情况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由于上述企业关联方客户资料以及交易的不完整体现,使得金融机构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监测难以系统整合,加大了对此类交易的监测难度。

(三)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中对关联交易的自动监测缺失,加大了人工识别监测的难度

目前银行业对可疑交易的自动筛选均为在人民银行可疑交易十八条的规定下设定自动筛选判断标准,并未对关联交易和关联企业特殊设定自动筛选阀值,也未真正形成以客户为中心、持续的监测预警模式,因此对可疑关联交易的监测和识别目前全部依赖人工完成。

(四)银行的一些敞口做法助长了关联交易借势违规行为发生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企业高达60%至90%以上的转账交易通过企业网银办理,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后,就能很容易地申请到企业网银。对网银转账虽然有限额管理,但银行可以根据需要提高企业转账限额标准,有的银行对企业网银的转账限额为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有的银行对企业之间的网银转账更是不设定限额标准。某些银行在个人向单位划转时如果超过100万元,银行经办需与客户经理沟通,并打电话向企业财务人员核实,但只要企业能够自圆其说即可办理,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事前风险防范不足、事中敞口管理而事后又缺乏监控的现状,助长了关联交易洗钱行为的发生。

四、有效识别关联交易预防洗钱模式探讨

(一)修改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将银行对企业关联方的客户身份识别列入必须履行的义务范畴

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反洗钱工作应当借鉴税法的做法,规定企业开户时提供关联企业公司构架、子公司情况、股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关系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情况并予以登记,同时将个人客户开户提供在企业的任职情况纳入客户身份识别和登记范畴,使银行在开户阶段即能全面完整了解企业构架和关联方情况,收集到第一手关联方信息资料。

(二)构建银行内部客户信息资源和交易资源的共享平台

进一步整合银行资源,将现有各条线业务系统、信贷系统进行整合、优化、使内部客户的身份信息、全科目业务资源能够共享,形成系统的资源信息库,同时对企业关联方的交易设定自动预警功能,使该信息库达到以下功能:一是在办理业务时及时预警提醒可疑交易,提前防范和识别;二是前台、各关键岗位和反洗钱牵头部室岗位能够实时浏览和掌握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客户信息和业务状况,形成持续监管;三是在发现异常时能够全方位调取企业及其关联方的信息和交易资源,便于分析监测。同时可借鉴国外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做法,建立一个在系统内共享的关联企业、关系人的信息数据库,可以实时查询和掌握集团客户及其分布各地的子公司以及关系人的账户变动情况。

(三)在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系统中构建关联交易风险预判模式

在现有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中对涉及关联企业和关联人等关联方的异常交易增加可疑交易筛选监测模块,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可疑关联交易筛选模块,同时将金融机构所有涵盖表内表外业务的数据接口都纳入可疑交易信息系统中,对网银、外汇业务、贴现和承兑等业务做到无缝链接,及时发现可疑关联交易进行预警。在银行内部建立可疑交易持续分析、识别和监测体系,充分整合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国际业务等部门资源,形成与反洗钱牵头部门的联动识别分析工作体制和操作流程,从而有效识别和分析关联方可疑交易,提前预判和预防洗钱等风险发生。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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