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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金融管理的资源整合与机制重构:滕州案例

2012-04-29陈宜民

金融发展研究 2012年11期
关键词:金融管理资源整合

陈宜民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通过成立管理检查部,在整合金融管理资源的同时,积极创新金融管理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滕州支行的实践表明,在现有条件下,部分县支行完全可以履行好金融管理职能,但前提是充分整合各类监管资源,立足人行工作职能进行管理范围拓展和管理成果应用.

关键词:金融管理;资源整合;机制重构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51-04

一、引言

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货币发行、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等职能更为明确。但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部门,人民银行仍需在金融管理中发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不可替代的职能。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人民银行在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政策工具进行操作时,直接与金融机构密切往来,可及时、详尽获取金融机构相关信息,金融管理有利于基层央行准确辨析信贷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客观评估货币政策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影响程度,并采取措施疏导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降低政策时滞。随着金融行业跨业经营、合作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跨系统、跨行业传播特征日益突出。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仅能在自己的监管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果,容易形成“监管滞后”和“监管死角”,这与银、证、保业务日益融合的综合型金融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作为最后贷款人,人民银行需站在国家金融安全高度对金融业系统风险和交叉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另外,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具有天然联系,其货币发行、征信管理、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等公共金融服务的供给相当程度上依托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只有参与到金融管理中,才能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运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仅仅是一种功能性管理,其管理范围和对象已发生明显变化,即由先前主要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机构设置、高管审查等监管转向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公共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宏观管理。但在职能转换和工作重心转移过程中,先前承担大量具体业务监管工作的基层行出现了各种不适应,无形中弱化了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有效贯彻执行货币政策、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近年来,各基层央行特别是县支行围绕如何提升金融管理效能进行了大量探索,但由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理念滞后,管理目标模糊,影响了基层央行的管理效能。一是管理资源分散。人民银行现有的管理职能分散在会计、统计、征信、外汇等多个业务部门,由于各部门工作协调难度大,很难对各类管理资源形成规模化、集约化使用,管理的整体效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二是部门业务与管理的角色冲突。当前,县支行内设部门业务与管理功能交叉较多。由于业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很难有精力对不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容易导致业务部门管理职能的异化,弱化了管理的实质性效果。三是管理力量薄弱。一方面,基层央行特别是县支行人员少且老化,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管理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人员划归银监部门,基层央行还没有培养足够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的人员,管理人员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中央银行征信、统计、支付结算等公共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稳定面临的形势愈加复杂,金融管理职能弱化对基层央行有效履职的瓶颈约束更加明显。如何加强和完善基层央行管理机制,提升其管理履职效能已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为适应职能转换,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提出了“两管理、两综合”(两管理即开业管理、营业管理;两综合即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上级部门批准,2011年3月,人民银行滕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滕州支行”)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率先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通过整合基层人行的监管资源,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并取得初步成效。

二、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运作的实践

滕州市位于山东省南部,总面积1485平方公里,总人口170万,是山东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近年来,滕州市经济金融保持快速健康发展。201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728.1亿元,增长11.1%,居全省县级第二位;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0.2亿元,增长33.3%,居全省县级第四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6.2亿元,增长24.3%。金融发展也日趋活跃,2011年末,滕州市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328.76、373.14亿元。目前,全市共有银行机构10家,小额贷款公司4家,证券公司1家,保险公司12家。2011年,滕州市列全国县级市综合竞争力排行榜第15位,被评为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和中小城市科学发展百强县,并被山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八部门确定为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之一。

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滕州市金融管理发展相对滞后。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和县域最为重要的金融管理机构,滕州支行在县域的地位更为突显。

(一)拥有足够的管理职能资源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承担着外汇管理、国库、支付结算、反洗钱、人民币流通、征信、金融统计等业务,并兼具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管理职能。可见,县支行并非缺乏管理工具,制约其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管理资源分散于多个部门和岗位,如将其拥有的各类管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多个管理部门协同实施管理,将最大限度发挥合力效应。

(二)有其他监管部门无法比拟的机构与人员优势

与其他监管机构相比,人民银行机构派驻面广,县支行几乎遍及全国所有县域,在网点设置、人员储备方面具有其他监管机构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

(三)县域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要求与之对应的金融管理水平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域金融快速发展,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大幅增加,业务急剧扩张。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监管步伐明显滞后,监管的密度、深度、力度不足,难以及时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作为县域经济中最为主要的金融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大有可为。

2011年3月,滕州支行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率先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

在成立管理检查部过程中,滕州支行首先整合了其拥有的各类管理资源。一是整合职能资源配置。把分散在综合业务部、调查信息部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外汇管理、国库、支付结算、反洗钱、人民币流通、征信、金融统计等职能全部集中整合到管理检查部,改变了以前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二是整合人力资源配置。在管理检查部设立综合管理岗、管理检查岗和非现场管理岗3个工作岗位,在全行范围内挑选5名综合素质较高、精通管理业务的人员到管理检查部门工作。

在管理机制上,对管理流程、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化、标准化。各业务部室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如发现金融机构有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可及时在行务会上提出书面建议,由支行统一研究立项,管理检查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从执法立项、组织执法到执法评价、处理执行都由管理检查部集中实施,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处罚委员会,供其研究处罚意见,再由管理检查部门把最后处理结果反馈有关业务部室,以便监督金融机构整改。对上级行安排的所有现场检查项目,统一由管理检查部门组织实施,处罚委员会提出处罚建议后,及时上报检查报告、移交检查档案。而对合规性检查涉及专业比较复杂的,由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牵头或由内部业务科室抽调人员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实现上下联动和内部联动,充分利用外部管理资源。

在管理内容上,除开展日常业务检查外,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还通过综合评价、风险评估等方式积极强化对管理成果的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金投向,自觉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一是建设完善了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和调整评价机制,对23家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评价台账,每季反馈情况、每半年通报得分、年终再通报评价结果,对年度综合评价为“C”级的金融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同时,加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检查验收,统一组织对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核。二是加强风险预警和评估。对地方性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对其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进行预警。建立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信息评估体系,评估金融机构贯彻货币信贷政策效果,形成制度性的评估体系,综合评价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引导金融机构贯彻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意图。三是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方法。滕州支行成立了枣庄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滕州分中心,由管理检查部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在法定职责权限内的事项,由分中心依法处理。通过建立金融消费维权信息沟通机制、行为监督机制、金融司法环境协作机制,联合市纠风办、市法院、市工商局、市仲裁委等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了部门间工作合力。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央行在县域金融管理领域中的权威,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明显好转,特别是通过开展反洗钱、金融统计、反假货币、外汇企业资本金管理、人民币收付等多项业务检查,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有效作为。银行、证券、保险业各类非现场监管数据、报表等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的及时准确率由从前的不足80%,达到目前的100%。同时,滕州支行的履职效能也得到了明显提升。如金融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信用联盟、股权质押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等工作均得到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有效疏通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2012年,滕州市率先在全省实现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双百”目标,并再次被评为“山东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模范奖”。

三、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成功运作的机理分析

(一)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整合

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组织效率乃至组织存在的可能性,应该通过组织机构的创新降低交易费用。当双方的交易经常发生,就可以构造一个专门的治理结构。随着业务部门业务工作与金融管理角色冲突的加剧,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在业务部门内部越来越表现为一种合作博弈的结果,通过整合组织的内部结构降低博弈成本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以前人民银行县支行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分布于多个部门,容易造成对金融机构的多头管理、无效管理,导致县支行管理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劳动。滕州支行通过成立管理检查部,在将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还集中了部分业务骨干,使得管理力量的统一调动成为可能,管理检查部可以根据各专业工作需要,打破各专业之间的界限,灵活调配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管理,使得管理更为专业,管理成本更低,管理效率更高,管理资源得到了集约化使用、效率化配置,形成了合力效应。

(二)对管理范围的积极拓展和管理成果的有效运用

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的初级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从影响金融稳定的热点入手,积极拓展管理业务的范围。如针对当前金融侵权事件日益多发、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不足所导致的金融风险,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方法,依靠央行权威、县支行业务职能和贴近基层的优势,建立了信息沟通、维权监督、金融司法协作三项机制,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大金融、大司法”框架下,有效拓展了基层央行的管理履职空间。同时,将管理成果运用作为推动基层央行履职的重要动力,以管理推动其他业务的开展。通过建立评价综合台账、县域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信息评估体系等,将金融管理目标由先前的促进金融机构合规合法经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向引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货币政策、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转变,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

组织结构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组织结构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行为主体会去推动实现组织结构变迁。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既有上级行的强力推动,又有县支行的自发而为,是一种“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变迁方式,组织变迁的难度和成本都是相对较低的。强制性体现在,首先其成立是在上级行有意识的领导下进行的,分行和中心支行是推动县支行改革的主体,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快的速度推进组织结构变迁,以上级行的强制力优势降低组织变迁成本。另外,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也体现了一致性同意和经济原则,具有一种基层自发、自下而上的组织变迁特征,成立管理检查部顺应了基层央行履职需要。而对滕州支行而言,先前的组织框架和管理体制对其有效履职的约束明显,县支行有通过组织变迁强化金融管理的内在诉求和动力,而这种诉求在上级行积极推动下实现起来是最为便捷和低成本的。

(四)基层央行与金融机构合作博弈中的双赢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运作涉及基层央行、金融机构两方。作为监管部门,基层央行博弈目的是通过有效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降低区域金融风险,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贯彻落实好货币政策。从金融机构方面讲,通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在提升竞争力的同时,也可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上级考核、央行管理双重约束下,选择合规经营、配合货币政策实施将是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而这也符合基层央行的博弈初衷。由于基层央行和金融机构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博弈策略中,均选择了符合对方利益要求的策略,从而促使二者合作成功。对基层央行而言,通过成立管理检查部,金融管理成本显著降低,效果得到有效提升,对其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公共金融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县支行业务部门也可以从先前金融管理、日常业务的双重压力中解脱出来,专心开展日常业务,更好地提供公共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而言,可以改变先前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根据人民银行管理和评价体系主动开展工作,更好地拓展业务空间。

四、相关结论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成功运作的实践表明,立足现有条件,基层央行完全可以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并以管理促进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但前提是必须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类管理资源,立足人行工作职能进行管理范围的拓展和管理成果应用,将业务管理作为推动人行其他业务工作的重要动力。需要说明的是,人力资源紧张是当前多数县支行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是县支行管理履职面临的最大约束,因此,在县支行人员较为充实的情况下是可以尝试进行管理检查部的组织改革的,而对工作人员较少的县支行而言,由于日常业务压力较大,在现有条件下成立管理检查部的条件似乎还不够成熟。

参考文献:

[1]罗纬凡.对银监分设后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的探讨[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7,(5).

[2]张伟.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J].济南金融,2004,(3).

[3]杨明基.强化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基层行有效履职的现实选择[J].中国金融,2009,(12).

[4]廖凡.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功能监管可堪大任[N].金融时报,2012-02.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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