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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提供偏方帮人治病致人损害是否要担责

2012-04-29

农村百事通 2012年11期
关键词:胡某偏方责任法

编辑同志:

我老伴胡某是个热心人,他退休后在市郊经营鱼塘,附近农民张某患肺癌且久治不愈。胡某将从别人那里听说的一个治疗偏方即生食青蛙胆介绍给了张某,还热心免费为张某提供了青蛙胆。张某服用几日后出现了呕吐等不适症状,以为是正常的用药反应,又继续服用几日后突然头昏、呕吐不止。送医院经确诊为青蛙胆汁毒素损害肝、肾所致,共花医疗费6300余元。事后张某找到胡某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请问:胡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魏亚兰

魏亚兰读者:

胡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具备了以上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症下药是一种基本常识,而胡某提供的偏方是听说的,也不问是否有副作用,就不负责任地提供给病人,而且还积极提供青蛙胆,明显违反了对病人安全用药的注意义务。

当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应承担的是一定的、次要的责任。

辽宁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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