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职工表达工资诉求将有法律保障
2012-04-29陈昌云
农村百事通 2012年12期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职工方在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情况下,有提出同步增加工资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云南企业结束了由资方单方面确定职工工资标准的历史。
《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拒绝协商、不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将被给予行政处罚、取消荣誉权、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4个方面的处罚。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协商时,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1名。企业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未按照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从而消除了因为个别企业工会不作为而使职工权益受损害的可能。
《条例》也考虑了企业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规定确因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可提出不增加或降低工资的方案,与职工进行协商。
(云南 陈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