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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研究

2012-04-29郭颖

时代金融 2012年17期
关键词:社会性主管部门管理体制

郭颖

【摘要】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中得以确立。《可再生能源法》在社会中是否能够得以全面实施,能够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取决于能否真正解决现行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首先需要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健全和完善该体制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开发利用管理职责

我国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互结合以及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相互结合的管理模式。虽然该管理模式总体看来比较科学,但其中也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资源管理和能源管理相互分离,管理职责分散,重经济性管理、轻社会性管理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做出分析,提出了部分见解,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可再生能源的管理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管理相分离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5条的规定,可再生能源由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是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地热资源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资源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此外,风力资源、太阳资源、生物质资源亦分别由气象部门、农业与林业部门管理。这种能源管理与能源资源管理相分离的体制,在操作层面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情况:要开发利用一个有关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既要得到资源管理部门的前置性审批,又需要得到能源部门的审批。这种“双重审批”甚至“多重审批”的体制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可再生能源进入的“门槛”,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成严重障碍。

(二)管理职责分散

《可再生能源法》第5条规定,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由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是,实际上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职责呈现的是一种十分分散的现象,这种分散的现象不仅在分部门的管理中有所体现,而且哪怕是在同一个部门当中,对于管理职责也是比较分散,不够明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的多个司局都有分别担负有关可再生能源管理的职责,从而使得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和项目审批以及能源调配等职能相互分离。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法》所规定的分部门管理涉及国务院众多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的分散对于各部门所采取的决策权威和效率都有着一定的影响。我国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能源局之后,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管理体制做了诸多方面的改善,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问题。

(三)重经济性管理、轻社会性管理

我国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管理,尤其是在针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准入管理方面,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领域,而对于所涉及到的公共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性管理程度依然不够。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虽然对于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审批和上网电价管理等经济性管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可再生能源造成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的社会性管理还是没有涉及。所以,在《可再生能源法》当中十分有必要对可再生能源的社会性管理作出有效的相对性专门规定。

二、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的健全

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得以稳步上升,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观念也应当进行有效的转变。对于可再生能源应该做好宏观规划,经济性管理可以适当放松,社会性管理进行逐步加强。笔者分析总结可以从以下主要三点对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

(一)对可再生能源主观部门进行综合统一管理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提出,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等。所以,国家能源局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发展新能源,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统一管理不应仅仅是单一的对目前各部门进行的分散整合,还应对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管理进行有机整合,将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的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职责进行有效的融合。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

国家能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且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涉及可再生能源的机构进行了整合。但是,对于农村的可再生能源,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小水电职能,如何进行整合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推广运用,前提是必须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全面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及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这样不仅能够改善农村居民用能的基础条件,而且还有力的保障农村能源的安全。

(三)处理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整个能源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领域,都存在监管机构的监控不到位或者忽视监管等问题。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能源领域中存在决策权、审批权以及监督权“三权合一”的三位一体的惯有模式,“政监”没有很好的得以分离甚至依旧完全融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不但不符合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方向,在市场中也可能会造成低效率或不作为的现象,严重者还会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全社会的利益。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领域的新兴产业,采取有效的“政监”分离模式,正确处理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尤其针对电力监管机构要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且还需要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这样对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人忽视,笔者上文所提出的几点问题和建议只是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健全方面的粗浅阐述。在后期的发展中,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转变观念,明确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的健全对于我国的能源发展所具有的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慧,荀振芳.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J].中国电力教育.2010(18).

[2]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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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寰旭,刘忠贤.强化可再生资源开发建可再生资源富庶国家(续)[J].饲料研究.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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