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盈税”传言下的惊弓之鸟
2012-04-29张晓洁
张晓洁
最近有一个关于收取浮盈税的传言搞得创投界烦恼异常,据参与国税总局召集的PE基金讨论的汉理资本创始人钱学峰透露,《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中对创投人士狮子大开口,账面浮盈税会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更紧迫的是,今年浮盈税将从上海开始试点征收,这让创业和创投人士犹如惊弓之鸟,纷纷奔走相告,呼吁各界人士阻止浮盈税政策变成真实的预言。
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利得税缺位的情况下,财富通过投资和证券市场加速向少部分人集聚,政府一直希望出台有效、公平的税收手段进行调节。但从征税的方式上讲,即便上海地税局和国税局否认开征“浮盈税”的说法,这种草拟中的实施办法巨大争议仍然令人恐慌,因为现阶段政府对创业和创业投资仍然需要支持,而税收问题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重大。
让我们来看看投资人士都有怎样的抱怨。首先是征税基础和征税时点。智基创投总裁陈友忠认为,如果规定以“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和以企业IPO”为时间点,非常不符合投资基金运营规律。因为企业上市的招股价完全是纸面财富,和基金最终退出的价格可能相差甚远,即便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成功获利退出,那么基金在其他项目中失败的损失,难道能够获得国家退税吗?这种“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利润政府分成”的做法显然让创投基金义愤难平。
再来,税率高达40%的说法也让业内人士反感。据报道,国家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施行办法的高层研讨会上发言中提道“按照2000年的政策,个人投资者的税率无论你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参照个体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税”。而此前有传言说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的对PE在当地注册减免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补贴等变相免税的政策都是不合法的,迟早要被清理。难怪易凯资本的王冉抨击说“税务掠夺已经到了不讲逻辑的荒谬地步”,李开复直接指责浮盈税是“反创业反创新的政策,以此为首”。
事实上,关于私募基金税收的争议历史由来已久,即便在私募基金的发源地美国,税收的问题也一直是企业界和美国政坛的一个争议焦点。这个问题在美国著名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黑石(blackstone)上市时,参议院就针对资本利得的税率法案进行表决时,形成了50票对50票的格局,当时副总统的表决才使得法案通过,可见资本利得税的分歧程度有多大。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周炜介绍,美国的资本利得税作为以高于买入成本的价格出售投资物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纸面资产、买卖房地产和其他资产,中国的浮盈税可以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在美国,就私募基金的课税主体来说,投资基金的合伙人(LP)中普通合伙人使用个人所得征税方面的规定;而慈善机构等机构合伙人,只要存在一笔无关业务的收入,该机构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纳所得税。所以,很多投资机构为了继续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大量的免税机构通过离岸的企业间接投入到基金当中,通过离岸企业获得收益,相当于股息和资本利得,进行免税。
而美国对不同合伙人缴纳的税率也有很大差别,普通合伙人在抛出相关费用支出后,适用最高达35%的税率;如果是一年以上的长期投资收益分配给合伙人,那么合伙人可能只需按照15%的税率来纳税。而区分长短期资本的原则就是基金持有股权的期限,以及投资者买出或转换基金份额的时间确认,这也鼓励了风险投资和长期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当然,美国私募基金税收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比如,公开上市的合伙企业是否应该与其他合伙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比如,关于普通合伙人获得回报分成是否应该作为资本利得处理;再比如,现行减税法案的资本里的税率是否过低。由此可见,只要涉及到税收和利益就会有无穷无尽的争议。
如果中国借鉴美国对私募基金课税的方案,创投机构同样面临比较重的税率。如果说,从今年4月至今,创投机构呼吁遏制浮盈税出台只是第一步,那么接下来则是创投机构与政府部门据理力争,讨价还价的时候,比如为了保证国内的创业和投资环境,浮盈税是否应该参考其投资组合分成后的收入? 对基金优秀的投资人和合伙人在总的基金回报中分得20%的奖金是否免于作为资本利得课税?
有乐观的看法,认为从政府执政能力、PE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操作的便捷性来说,征收PE浮盈税的政策无法在短期内实施。但可以预见,政府对创业投资出台资本利得税或者浮盈税是早晚的事,创投机构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