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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2012-04-29仲娜

商场现代化 2012年17期
关键词:悲观主义乐观主义环境法

仲娜

[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国环境与资源危机不断突显,在此背景下,作为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原则逐步产生并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地位在理论界仍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已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发展中的基本原则。并对该原则在国际层面的贯彻实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

一、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两种观点的争论——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契机

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一直困扰着人类,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历来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悲观主义与乐观主义。悲观主义认为地球上的资源不是无限的,不断增长的生产和消费将会给环境巨大地压力。如果目前地球上的状况继续下去的话,地球上很多资源将被耗尽;乐观主义认为,地球上的资源是无限的,没有必要因强调资源保护而影响经济增长。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悲观主义还是乐观主义,他们的理论既有合理性,也有非合理性。悲观主义抓住了人地关系中的关键要素:人口、农业生产、自然资源、工业生产和污染。这对于我们理清人地关系具有借鉴意义。但他们却忽视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乐观主义弥补了这一缺陷,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却超过了一定的“度”,显得过分自信,从而忽视了自然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制约。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在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之下产生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不仅充分认识到环境的限制,而且重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它扬弃了悲观主义和乐观主义的片面之处,吸收了它们的合理成分,具有进步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和思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迅速发展起来并被广泛接受。

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正式提出是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之中,该报告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虽然迄今为止可持续发展还没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但是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宗旨却是被广泛认同的,即大多数人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相容的。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

可持续发展理念已被人们广泛认同,但是国内外理论界对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仍存在着争议(即是否属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应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方面着手。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获得承认性以及构成性等特点。可持续发展原则能否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些特征。因此,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特征进行分析:

首先,“可持续发展”自产生之始就是为了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而人类的发展会涉及到环境的方方面面,如:大气、水、森林等等。因此,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国际环境法应在各个领域适用可持续发展,从而使得可持续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普适性正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特征之一。

其次,众多国际法律文件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性原则,使得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众多国际法律文件中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而构成性又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又一重要特征。

最后,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不仅体现为在理论上被接受(如上面讲到的宣言、条约等),还体现为在实践中也被承认,如国际法院在1997 年的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水坝案( 匈牙利诉斯洛伐克) 的判决中对可持续发展的解释为“经济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同时“需要缔约方根据条约的目的来达成解决方案”。这些都表明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承认。而获得承认性也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特征。

综上,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則符合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因此应当归属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应注意该原则还处于发展之中。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层面的贯彻实施与完善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里约宣言》,号召各个国家制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也做出了“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上寻求国际合作”的承诺,从而可持续发展作为全人类共同的发展战略被确立,并第一次将其由概念落实为全球的行动。2002年9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会议,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宣言》和《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行动计划》等有关具体实施可持续发展步骤和时间表的重要文件。与此同时,美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也响应了国际社会的倡导,对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了贯彻。以菲律宾为例,它在宪法第2 条第16 款规定:“国家应保护和促进人民享有与自然及发展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态平衡的权利”。

可持续发展从一种理念转化为一种行动,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不足:首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矛盾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如环境保护标准方面的矛盾。其次,不仅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义还不统一,而且可持续发展的司法标准也极为缺乏,这使得可持续发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影响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应努力克服其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努力做到:首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在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础上,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其次,各国学者应加强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理论研究,以帮助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实践中确定适当的程序,增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可操作性。

四、结语

可持续发展强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协调,是一种体现现代文明的新的发展观。它已成为一项发展中的国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陈静生,蔡运龙,王学军.《人类——环境系统及其可持续性》.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48-256页

[2]严音莉.国际环境法视野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3]王云飞,丰霏,牟彩霞.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理探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4]张弛.论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国际法..求索,2011年第11期

[5]孟岚.浅析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

[6] P. K. Rao,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Economics

,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2, 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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