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那些垮塌的桥梁
2012-04-29王方玉
王方玉
已经不会让人惊讶的新闻了,哈尔滨阳明滩路段大桥也垮塌了。8月24日上午,看到此新闻报道时,笔者正在陕西临潼的兵马俑博物馆参观。讲解员津津乐道地给游客讲述很多文物质量是如何之好,并让游客猜测一些文物上为什么会有秦相吕不韦的名字。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
古代文物上之所以有一些人员的名字,其实是为了保证物品的质量。《礼记》中有“月令”篇,其中明确说:“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翻译成现代文就是,要在物品(产品)上刻上工匠的名字,考察其做事是否诚心诚意,如有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必须追究责任,查明情况。与之对应,政府中设有负责质量的官员,即“大工尹”,目的是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考察,如质量不好就要处罚和治罪。
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这种质量负责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构想的,是春秋时期秦国宰相吕不韦,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秦国本土实行了质量考核制度:国家于每年十月份对各郡、县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抽验;同时,还将各郡(省)县制造工业产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统一进行年审,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当时关系国家安危和征战胜负的主导产品是兵器、车辆以及建筑材料等,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自然马虎不得,吕不韦自己也亲自做过质量监督官员,所以很多秦代文物上才会有他的名字。由于实行如此严格的质量责任,秦国的军工产品质量都很好,兵马俑遗址出土的兵器两千年后还很锋利。产品质量良好与秦军战斗力强悍有密切关联,甚至对于秦始皇统一中国也有重要影响。
“物勒工名”的做法在中国古代延续了很多朝代。在古代中国,像建造皇帝陵墓、修城墙、宫殿和制作军工产品等,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发起的,质量管理的职责也是由官方来担任。由于中央集权式的官方管理是一种强制性的、绝对权力式的管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负责制作或施工的工匠就有性命之忧,故质量管理反而显得特别严格,甚至非常苛刻。可想而知,工匠是在给皇帝卖命,稍不合格,万一龙颜大怒,必遭杀身之祸,能不认真嘛。所以,一直到明朝,修筑城墙所用的砖块上都有烤制人以及监督人员的姓名等信息,这为出现质量问题进行责任追查提供了便利。“物勒工名”可以说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优良的“实名制”和“产品质量责任制”,一旦出现工程或产品质量问题,很容易追究到责任人。
“找不到施工单位”
世易时移,“物勒工名”已经为现代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所代替,但本质要求还是相同的。哈尔滨的桥垮塌后不久,有媒体就在报道中说,“哈尔滨市建委有人说大桥建设指挥部解散了,找不到施工单位”,此言一出,舆论大哗。果真有官员敢这样说,简直是把国人当傻子,中国古代的砖头上都能刻有建造者的姓名,这么大一个桥梁工程怎么会找不到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面对舆论,随后哈尔滨市政府只好模糊地说“不存在”这种说法。随着调查的深入,桥梁的设计、施工单位很快就公布出来。
建筑工程出现垮塌等事故,一般人自然会想到工程质量问题,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在中国近年发生的桥梁垮塌事故中,桥梁自身的质量很少被深入调查。
自2007年至今5年时间内,全国范围内公开可查询的桥梁垮塌事故共有21起。导致垮塌的主要原因包括三类:人为碰撞或人为管理不当、山洪爆发或暴雨冲刷、车辆超载。从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这些调查都在强调事故是由于外在原因直接导致的,未有一起明确事故发生与桥梁本身质量有关。
真的是如此吗?学过唯物辩证法的人都懂一个基本道理,事物发展有内因和外因,其中内因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性、决定性推动作用,外因是次要的、辅助性作用。如果桥梁本身真的不存在什么质量问题,能那么容易垮塌吗?汽车超载总是难免的,一个桥梁,很容易就因为汽车超载而垮塌,这样的桥梁设计本身就有问题。为什么不设计、建造的牢固一点,预留一些承重空间给可能出现的超载?
河海大学吉伯海教授等人对2000年到2010年期间,国内媒体报道过的85起桥梁(地震灾害导致的除外)塌陷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超载虽然是造成这85座桥梁坍塌的重要原因,但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排名第一的是“施工设计不合理”,一共35起,占了41%;其次是撞桥,一共13起,再次才是超载,一共11起。
也就是说,近年来桥梁垮塌事故根本原因不是外部的直接因素,直接原因不等于根本原因,主要原因其实还在桥梁自身的质量。很遗憾,尽管公众有诸多质疑,但在已公开的官方对事件的调查结论中,很少明确说明事故发生与桥梁本身质量是否有关,更多调查都围绕追究直接责任者而展开。
秦砖汉瓦VS豆腐渣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产品质量法》、《建筑法》、《侵权责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明确的质量事故责任。因此,一旦深究起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很多参与工程立项、承包、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人是逃不开干系的。这让人不禁联想到,之所以目前很多桥梁坍塌事故不敢涉及桥梁本身的质量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有人在逃避责任,不敢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果真如此,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对事故的处理明显是“抓小放大”,把直接责任人当做挡箭牌。实际上,如果桥梁或其他建筑工程本身质量良好,纯粹因为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而导致垮塌,那么社会对这些事故不会有太多质疑和非议,那些牵涉其中的人也不会被追究责任,毕竟总会存在一些无可归咎于人的因素。
或许真的要“是古而非今”了,由于实行了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所以中国古代保留下来的很多建筑物质量都很好。赵州桥是隋朝建造的,一千多年过去了仍然屹立不倒。
“秦砖汉瓦”这样的古董之所以能保存这么多年,之所以两千年后我们还能欣赏到那个时代的建筑风格、装饰、书法和绘画艺术,与它们本身产品质量良好密不可分。如果这些古代的东西都是“豆腐渣”,还能有“秦砖汉瓦”留存于世吗?面对当前这些桥梁或其他的工程质量问题,解决的方法其实和古代一样非常简单,那就是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让枉法者无法逃避责任,而且要让枉法者承担非常严厉的法律责任。
既然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不能仅仅关注直接原因和直接责任者,超载是该处罚,但对于建筑工程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在这个问题上,直接负责工程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正视自己的责任。面对古今的历史对比,反思的结果其实很简单:车辆超载、山洪暴发等因素只能说是造成塌桥等事故的次要的、外部原因,其背后涉及是立法体系、管理体制、执行模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主要的、深层次内部原因。
古人能为我们留下坚固而又华丽的“秦砖汉瓦”,难倒我们只能为后代人留下“豆腐渣”吗?要知道,“豆腐渣”工程连保留的资格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