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在理工院校德育教学中的渗透
2012-04-29杨鹏程
杨鹏程
公民教育与技能教育是现代大学必须担当的责任。在我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即“基础课”)是直接地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重任。相形之下,理工院校大学生接受公民教育的机会少,加强对他们的公民教育,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道德与法律的二维视角,从理论教学上探讨加强对理工院校大学生的公民教育。
1 公民教育在理工院校德育教学中的重要意义
公民教育由公民责任教育和公民权利教育组成。回溯历史,在西方国家公民责任教育先于公民权利教育,这跟民族国家的形成有关。在民族国家构建时期,欧洲学校注重对学生的公民责任教育,培育他们对国家与民族的忠诚。资产阶级革命后,公民教育逐渐强调个人权利,这不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西方公民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对我国公民教育具有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的重心正由公民义务向公民权利转移,但加强公民责任教育依然十分重要,这是我国理工院校大学生公民教育展开的时代背景与约束条件。
大学阶段是学生公民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形成比较稳定的公民德性,就很难改变。因而,加强公民教育、尤其是公民责任教育在理工院校德育教学中的渗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理工类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近年来,一些科技干部的个人欲望膨胀,逐渐走上了违法乱纪的不归之路;一些科技人员为谋个人私利,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从事高科技犯罪,危害社会。科技干部、科技人员的违法犯罪跟其放弃对自己公民观的改造有着直接关联,跟他们在大学期间未能牢固地树立公民责任意识和法律义务观念有着间接联系。其次是理工类大学生树立起坚定的社会责任意识的需要。科技人员利用科技知识发财致富,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些科技人员回报社会的意识淡薄,淡忘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或多或少地跟他们在大学期间没能树立起坚定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关。最后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先后推出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技人员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这需要科技人员具有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而无私奋斗的责任意识与奉献精神。理工类大学生是我国科技人员的后备军,加强对他们的公民责任教育刻不容缓,让他们在大学阶段就牢固树立起奉献意识和敬业精神。
公民德性包含“德”与“法”两个方面,道德观教育侧重于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而法治观教育倾向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养成。“基础课”从两个路径对大学生展开公民教育: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观教育。从“基础课“内容安排来看,“法律基础”课要比“思想道德修养”课所占的分量要小得多。可见,“基础课”注重的是培养大学生的道德义务和公民责任,道德观教育优先于法治观教育,公民责任教育高于公民权利教育,这对开展理工院校大学生的德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在理工院校德育课的理论教学中我们应坚持公民责任教育与公民权利教育的结合,但公民责任教育优先于公民权利教育的原则,从而培养出优秀的公民德性,生产出大量的好公民。
2 道德观教育渗透于理工院校的德育理论教学过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融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于一体,在理论教学中应兼顾灌输意识形态与培育好公民的双重需要,并用先进的意识形态引领公民教育,从而彰显高等教育的文化功能和灵魂铸造功能。理论教学过程是老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过程,涉及到教师的知识结构与水平、教学时数的多少、教学内容的编排和学生的兴趣,以及课堂教学与课后教学等环节。加强对理工院校大学生的道德观教育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中渗透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涉及到所有的人文社科门类,它与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关系较为密切。“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具体内容涉及到多学科的专业知识。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涉及到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和政治学;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涉及到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涉及到伦理学、历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不可否认,我国高校现采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理论分析上显得比较肤浅,说服力不够。任课教师要全面吃透教材,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伦理学、教育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以便弥补教材理论分析的不足。
相对完善的知识结构是讲好“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必要条件。只有教师具备一定的多学科知识,才可能对理工院校大学生浅入深出地讲明培养好公民的深刻道理。教师可根据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结合理工类大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向学生传授教学内容。例如,运用讲授型的教学模式,教师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与启迪理工类大学生深入思考如何去做一名好公民;采用讨论型的教学模式,让理工类大学生先去查阅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的专业资料,然后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积极引导他们独立思考为何要做好公民;利用辩论型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积极思考关涉辩题的正、反两种观点,从多学科的视角认识培养好公民的重要意义。总之,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既要求教师具有一定的多学科的知识储备,又能调动理工类大学生阅读人文社科类书籍的积极性,并加深他们对公民知识、公民意识、公民责任、公民权利与公民能力的认识。
其次,保障教学时数,以加强公民教育为核心组织专题式教学。一定的理教学时是保障完成包括“基础课”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前提条件。不可否认,尽管中央历来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工作,但一些理工院校领导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重视不够,挤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时数。据笔者对河南省理工类院校“基础课”的理论教学时数的调查显示,该课的理论学时多在24学时至36学时之间,理教学时被专业学时严重挤压,这跟教育部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能满足“基础课”的理论教学。
面对理工院校“基础课”的理论学时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将课程内容按其内在逻辑划分为若干专题进行理论教学,这些专题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从而组成完整的教学内容。笔者曾将第一章与第三章组成一个“理想、人生与价值”专题,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理工类大学生的公民责任教育;笔者将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组成一个公民道德教育专题,该专题的内在逻辑是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统摄下具体讲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恋爱道德,加强对理工院校大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增强他们履行道德义务的自觉性、坚定性。
最后,在课后教学中渗透公民教育。课堂教学与课后教学是统一的。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多环节教学是搞好“基础课”教学工作的关键,在课后教学中融于公民教育。针对理工院校大学生接受的人文素质教育有限和目前一些理工院校“基础课”的理教学时不断压缩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理工院校大学生的课后教学尤为必要。第一,让学生动手查资料,写一篇有关社会主义道德观的课程论文,并将该课程论文计入学生的平常成绩。这一过程既锻炼了理工院校大学生的写作能力,又提高了他们对公民素质的理解。第二,围绕课堂讨论或辩论的内容,给学生开列有关公民教育的参考书目。学生要参与讨论、辩论,并取得好的表现,就须在课后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为鼓励学生参与讨论、辩论,以及在讨论、辩论中有不错的表现者,平常成绩将会适当加分。
3 法治观教育渗透于理工院校的德育理论教学过程
首先,教师应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中渗透法治观教育。尽管“法律基础”课涉及到的法律内容深度有限,但它所涉及的法律部门众多,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仲裁法。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部门,需要任课教师有比较完善法律知识,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能对一些不太复杂的案例进行解析。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采用讲授、讨论和辩论等多元化的教学模式,重点培养理工院校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其次,采用专题式教学。如前所说,一些理工院校的“基础课”的理教学时少,要通俗易懂地讲好内容庞杂的“法律基础”课离不开专题式教学。笔者曾将“法律基础”分为三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专题:社会主义法治观与基本法律制度,以及与道德相关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观专题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基本法律制度专题包括:中国宪法制度、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与道德相关的法律制度专题包括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职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这种专题式教学既让理工类大学生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又可培养他们的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素质。
最后,将法治观教育渗透于课后教学。因课堂教学的时间有限,理工院校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有限,若要提高理工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就须利用课外教学。笔者曾让学生在课后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写一篇有关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课程论文,并将论文成绩计入学生的平常成绩。在课后,笔者指导学生阅读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总则等;还提倡学生去阅读历史上的经典案例和重大审判,利用网络了解近来发生的重大案例。此外,笔者要求学生观看“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让学生在娱乐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知法、守法并培养运用法律维护权利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