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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民间文艺的保护与发展

2012-04-29海风

上海采风月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民间文艺民间文学权益

海风

作为文明古国,中国蕴藏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其中由各民族和地域群体所创造并传承着的民间文学艺术,特色鲜明、璀璨夺目。然而望及当代民间文艺现状,有许多堪忧的现象,民间文艺维权有着诸多难点:由于民间文艺具有群体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如何确认权利主体,如何保护传承者、搜集者、整理者、改编者以及再创造者的权益,等等,这些都是棘手的、需要条分缕析的问题。为此,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上海市文联主办,上海民协、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承办的“中国民间文艺权益保护高峰论坛”请来了各路专家学者“把脉会诊”。虽然尚未开出完美的“药方”,至少打开了思路。

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导、教授):目前民间文艺维权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谁是我们法律讲的权利人?毋庸置疑,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务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与以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一系列难题密切相关。其中的难题之一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主体问题,同样,以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也存在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问题。讨论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归根结底不过是要明确谁对民间文学艺术——这一财产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才能够明确权利的归属,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甚至在权利内容方面还存在差异,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才能够明确权利的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有三大特征:一,群体性,二、地域性,三,不特定性。根据“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来源的原则”,我们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在保护、传承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相关主体如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搜集采录人、整理人、改编人等虽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创造者,但是他们为保护、传承、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也作出了巨大贡献,根据他们在保护、传承、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所起的作用、贡献的大小的不同,也应享有不同的权利,法律也应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王洛宾对新疆民歌进行了大量改编整理,对于推广新疆民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上给他确立改编人、整理人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的。同时,各权利人还应负起一定的义务,如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应对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使用报以宽容的态度,传承人、搜集采录人、整理人、改编人以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造的创造者则应负有尊重民间文学艺术及其创造者,不以歪曲等方式传播、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以真正让我们的民间文学艺术得以发扬光大。

黄玉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教授):2003年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乌苏里船歌》案判决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范例,是中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纠纷被确认为侵权的判例,该案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群体性,维护了民间文学艺术原创主体的精神权利。2011年“安顺地戏案”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安顺地戏”保护的诉求,但最终未获支持。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中,由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缺失,也暴露出了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

我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其保护宗旨问题,即仅仅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还是通过保护来达到保存文化遗产并促进优秀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与发展。《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中,确实是保护了赫哲族人民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但是,是否会因为这样一种保护而妨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以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再创作?郭颂作为传承人,在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的传播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曲《乌苏里船歌》不仅使郭颂扬名天下,而且让全国乃至世界认识了赫哲族。本案判决认为《乌苏里船歌》不是创作歌曲,而是编曲,并要求郭颂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这给艺术家们带来极大的压力,他们强烈呼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艺术家也需要法律援助,因为他们担心“只要民歌所在地提起诉讼,就会告倒一大片。如果这样,艺术家还会有使用民间素材的积极性吗?”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过度或者保护不当,不能协调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与传承人之间的关系,将会严重影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宗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保存。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提出,是源于许多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在经济全球化与现代化进程中被非法使用、破坏、消失或者异化。在我国,“人亡艺绝”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首先是保存。二是保护。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确认和保护,使它们能够保持成为人类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和保护对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正当使用。三是发展。从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使其不致消灭,还要使其中优秀的文化为世人所认识和利用,弘扬民族文化,使其在传承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潘鲁生(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文联主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民间文艺的权益保护既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命题,也是重要的文化命题,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例历经二十多年制定论证,仍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因素。目前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建立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形势和任务摆在面前,需要切实加以推进。就民间手工艺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文化传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愈来愈受到国际的、国家的以及公众的关注,并积极从法律制度、机制的层面解决其保护与发展的权益问题、内在动力问题,也为我们进一步把握民间手工艺的生存现状、解决其保护与传承问题,提供了新的视野。如果说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在发达国家推进强势文化战略,国家文化主权弱化和传统文化边缘化的形势下,我们不仅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具有独创性、首创性的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等“智力创新”成果,还应切实保护和发展包括民间手工艺在内的作为“智力资源”的传统文化权益。因为民间手工艺等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面临的传承与发展难题,固然有社会及文化现代化转型冲击的根本原因,同时也应看到,国际化、信息化、知识经济、创意经济等为之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作为一种民族性、集体性、地域性、历史积淀的文化智慧,其文化权利如何得到充分保障,即在国家层面上维护文化安全,在地域群体的层面保障品牌权益,在传习者、传承者、劳动者个体层面保障传承权益和公平贸易,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尤其当前,民间手工艺自身的文化特点和生存现状,使这一系列与其保护传承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确立可行的方案和举措。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导、教授):20多年来,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一直是我追踪、学习和关注的重点。但是我发现20多年来,民间文艺的著作权问题,在我眼里一直好像是镜中花水中月。法律早就规定,原则早就确定,但是实际上可望而不可及。为参加这个会议,我上天入地翻箱倒柜,收集起来的案例不过10个出头一点。前不久,在杭州开的全国知识产权法官会议上,今年1月到10月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统计中,就民事案件设立5万多案件,其中一半左右是著作权案件,但反过来说,5万多件中,民间艺术有几件,到现在零零总总一共才10来件,寥若晨星。其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根本宗旨是:保存、传承、弘扬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利益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寻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衡。此根本宗旨主要不是保护私权利,而主要是保护公秩序。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中,公法与私法要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可以用公法法律法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将私权利的主张改为公秩序的规制,还可用私法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条件的那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总之,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一般已进公有领域;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国家统一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事业应由政府拨款;民间文学艺术政府理当大力扶植;民间文学艺术一般不再主张权益;民间文学艺术演绎可能产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有著作权。还有三点建议:1、删除现《著作权法》第六条。不再单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2、或在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时,加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公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下或者单独立法,制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细化法规。3、增强各级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资金投入。

罗杨(中国民协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当代民间文艺现状存在许多堪忧的现象:产业化的开发,使民间文艺变异;旅游化的改造,使民间文艺变味;娱乐化的表演,使民间文艺变调;政绩化的打造,使民间文艺变质。民间文艺是灿烂美好的,也是脆弱濒危的,它需要精心的照料和培育,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需要权益的呵护和伸张。

民间文艺的维权任重道远。我想,起码有这样几个方面我们可以做起来:首先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形成全民性保护民间文艺权益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尤其应提高民间文艺家、非遗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改变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集体无意识”现状。其次要切实做好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非遗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使民间文艺驶入了有法可依的良性轨道,然而对民间文艺权益的保护仍有很多未尽事项需要梳理。比如,如何进一步细化传承人、采录人和整理人各自的权益;同时应针对无具体传承人、采录人和整理人的作品提出明确的保护对策等诸多问题。三要为维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民间文艺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民间文艺维权工作,形成有人抓、有人管的权益保障体系。四要深入开展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并与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包括国际性的民间文艺维权工作,加强对跨国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权益保护。决不能看着外国人拿着我们的民间文化去联合国申遗时才惊呼那是中国的民间文化遗产。总之,要通过加强权益保护工作,真正实现让全社会认识民间艺术,让民间艺术得到应有的尊严,让民间艺术在得到全民关注的同时得到全民的关爱,让民间艺术在全民的关爱中薪火相传,弦歌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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