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探析
2012-04-29王美春
王美春
【摘要】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依法治校的不断推进,大学生起诉高校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立健全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要提高高校办学实力和水平,增强高校师生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救济体系。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保障
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称之为权益,大学生权益是指他们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因此而带来的利益。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普通公民又是受教育者。一方面,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八类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等;另一方面,基于大学生的身份,他们又享有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就受教育权而言,大学生权益的中心是大学生自我素质的提高,是大学生的竞争力,其所指是人的价值,即大学生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及潜在能力。大学生权益存在于他们和学校的关系之中,产生于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一系列活动中。学校是教育和管理活动的主体,在管理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容易侵害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
随着普法教育及依法治校的不断推进,大学生权益保护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高校中依然大量存在侵犯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受侵害的权益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知情权等,其中最常见的是受教育权的侵害。根据大学生权益受侵的来源,可将其归为以下几方面:
教学质量方面的侵害。随着高校扩招,不论重点高校还是普通院校的教学质量均受到影响。主要是由于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水平整体不够高;教学资源不足,教学设施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水平;部分教师师德修养不够,忙于兼职或科研而不能专注于教学水平的提升,由此给学生造成了知识储备不足、能力欠缺和发展潜能的损害。
学术行为方面的侵害。基于高校的职能,相对于初等、中等教育而言,高校的学术行为较多,与行政权力相比,学术权力具有松散性、自主性和民主性的特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学术权力更难于制约和监督,如在对大学生结业毕业的控制、学业成果的认可、知识产权等方面容易对大学生的权益造成侵害。
教育管理方面的侵害。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造成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制度的合法性来说,一些高校管理制度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教育规章的规定;其次是不合法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侵权,如教师在课堂上当众辱骂、贬低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三是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给学生的权益造成的侵害,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现象,如学校在评定荣誉称号时,一些老师凭主观好恶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的情况,违反了公正公开评优的原则;四是教育管理人员工作不尽责、延误或态度不好给学生造成的侵害。
服务质量方面的侵害。近年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促进了高校服务水平的提高,但目前很多高校为学生服务的意识还未真正到位,还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例如,在餐饮服务上,食堂饭菜品种单一、量少价贵,对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用餐要求不能满足;在住宿服务上,部分学校住宿环境差,收费偏高,住宿费每年上千元;在医疗服务上,有的医务人员态度恶劣,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大学生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维度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高校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层面的原因。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前面提到,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较之以往增强了,但离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有相当的距离,受教育者维权意识不强是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接受的都是应试教育,一直习惯于服从,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中国传统文化“和为贵”的思想也影响到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一般情况下,学生不会与学校和老师发生正面冲突,即使一些权益受到侵害,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更多的时候,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学生还没有意识到,更别说维权。
高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法治观念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以集权为主。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一直在进行改革,但还未扭转这种局面。为了便于管理及提高管理的效果,高校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都是规定学生义务的,真正有利于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方面的制度则比较少。由此,在机构设置上,高校也缺乏维护学生权益的服务机构。虽然高校有学生会这样的学生自治组织,但很多时候其成为了学校管理机构的一部分,并没有真正维护广大学生的权益。
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不高。我国高等教育起步较晚,其间又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还较低,这也是当前导致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但师资力量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却明显跟不上。在办学机制上,高校对专业及课程建设、学生管理以及教师聘任及职称制度的改革均跟不上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这一问题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最大,需要用相当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解决。
大学生权益救济的法律法规和机制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对大学生的权益救济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说内容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不能寻求司法救济。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学生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但更多的时候法院拒绝受理学生的起诉,认为高校的违纪处分、学籍管理是高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另外,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虽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学生申诉委员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是形同虚设。
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途径
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大生权益的保障机制,才能有效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侵害大学生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也应该是多方位、多层次的。
不断提高高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高等教育的又好又快发展是保障大学生权益的一条根本途径,因此,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大力推进与高等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高校有了足够的资金,配套设施跟上了,从硬件条件上满足大学自主办学的需要,这是从根本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保障。
增强高校师生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首先要增强法治观念,要依法从教。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同时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到充分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学生当中普及法律基础知识,加强对教育法规、高校法律纠纷案例的学习,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也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高校管理者和师生的维权意识。
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受理范围过窄,其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另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的组成人员比例不明确,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影响申诉的公正性。由此可见,现有校内申诉制度是不完善的,应当予以修订。
建立教育仲裁制度。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不少国家已有成功的先例。教育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公正性和效益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其所具有的成本低廉、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等优势顺应了教育纠纷解决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教育法律救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明确规定当学生不能或者不愿意通过申诉解决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时,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诉讼。建立并施行教育仲裁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教育纠纷,使一部分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得以解决,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推进高校对大学生管理行为的可诉性。近几年来,大学生诉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全国呈上升趋势,而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此类案件意见各不相同。放眼国际,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进入诉讼是法治进程中的必然。在确定受案标准和范围时,既要考虑尊重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又要符合当前司法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可纳入司法程序的具体事项应包含以下几方面:招考录取类行为、学籍处理类行为、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学位管理类行为、违纪处分类行为等。(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