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实的两种法律评判
2012-04-29
同样一个事实,检察官与法官的法律评判不同,但结果却是惊人的相似
龙家四兄弟是在上海搁浅的淘金者,为了行文方便,这里分别把他们称为龙一、龙二、龙三、龙四。
4月10日,龙家四兄弟作别他们熟悉的那一座座大山,奔向向往已久的上海,然而,对于像他们这样身无所长的人来讲,上海并没有时刻为他们准备着一份满意的工作。眼看从家中带来的钱用光了,他们甚至无力支付旅店的住宿费,再向父母要钱无法启齿,他们开始为在上海的生存冥思苦想。当然,他们所能想出来的办法也仅仅是,出去抢钱。为此,他们决定分成两组,龙一与龙二一组,龙三与龙四一组,分别去抢钱,得手后再碰头。
4月23日晚,他们来到了浦东新区三林镇某处,并按照分组分头寻找目标。龙一与龙二发现一名挎拎包的女青年迎面走来,当这名女青年接近时,龙一伸手把拎包抢了下来,然后二人逃之夭夭。后经查证,拎包内钱物共计人民币1300元。
这时,龙三、龙四正在不远处寻找目标,他们发现了一名正在打电话的女青年,龙四跟了上去,从身后用左手捂住这名女青年的嘴巴,右手抢走了这名女青年的手机,但因女青年呼救,龙四被过路群众扭获,而龙三趁机逃跑。
在本案中,龙一与龙二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应当定性为抢夺罪,而龙三与龙四则是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应当定性为抢劫罪。而众所周知,本案抢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可能也就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看来,龙一、龙二与龙三、龙四的处罚相去甚远。
但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龙家四兄弟事先经过共同预谋,并进行了分组实施犯罪,实际上犯罪所得也是用于共同生活,虽然对于抢劫与抢夺没有明确预谋,但对“抢”的犯罪持概括犯意。也就是说,龙家四兄弟属于共同犯罪,均应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但问题是,按照这样的法律评判,龙家四兄弟均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在法律上似乎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对于四个搁浅上海的年轻人,这样的处罚是否显得过重。
于是,经过审查我们发现,龙四抢得手机后没跑几步即被抓获,虽然被害人对于手机已经失去了控制,但毕竟龙四未及跑远就被人赃俱获。这就是说,本案中,抢劫罪认定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并无不妥,虽然我们很难界定跑出多远成立既遂。
本案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官表示了不同意见。法官认为,龙四已经抢得手机并逃跑,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观点能够被普遍接受。
据此,是否意味着龙家四兄弟均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又表达了另外一个意见。法官认为,龙家四兄弟虽然进行了预谋分工,但当庭均予否认,且现在证据无法证实龙家四兄弟是一个固定的犯罪团伙,犯罪过程中也无互相帮助行为,犯罪所得也无证据证实予以共同支配。也就是说,法官认为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
这样的法律评判大大减轻了龙一、龙二的刑罚,即其仅对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龙三、龙四而言,却同样要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命运。于是法官又表达了另一个意见,他认为,龙三在抢劫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至此,龙一、龙二、龙三的刑事责任都实现了一种均衡感,那么龙四是否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事实上,聪明的法官早就注意到,龙四系未成年人,依法也应当减轻处罚。
同样一个事实,检察官与法官的法律评判不同,但结果却是惊人的相似,这就如同,他们走了不同的路径,但终点却只有一个,那就是刑罚的均衡以及对被告人命运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