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米研究与人体试验伦理
2012-04-29刘卫
刘卫
2012年8月《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发表的一篇题为“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维生素A补充和强化食用油一样有效”的文章引起轩然大波。文章所涉及的试验对象是中国儿童,有人指责这是在拿中国儿童当“小白鼠”做试验,但在该研究进行的湖南省衡阳市政府回应,没有小学生涉及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
为何要研发金大米?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近几年估计,全世界约有8亿人营养严重不良,有1亿儿童缺少维生素A,有4亿妇女缺铁。
由于缺乏维生素A,儿童会患维生素A缺乏症,轻者使儿童视力减退,严重者可导致儿童双目失明,更严重的是会让儿童死亡。据统计,在发展中国家每年有1000万~2000万儿童死于与维生素A缺乏症相关的并发症。但是,研究人员认为,如果能开发富含铁质和维生素A的转基因水稻将大大减少发展中国家儿童贫血症和维生素A缺乏症的发病率,让他们健康成长。
富含维生素A的转基因水稻实际上就是转移了能编码β—胡萝卜素的基因到水稻中,这样的稻米在外表上呈现金黄色,所以称为金大米。儿童和维生素A缺乏的人可以通过食用金大米来补充维生素A。
瑞士联邦理工学院的波特里库斯、德国弗莱堡大学的贝耶和金大米网络直接参与了第1代金大米的研发。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是金大米计划长期(1992年~2002年)和最大的资助者,在金大米研发、知识产权问题调查及人道主义推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美国生物技术公司先正达(Syngenta)和孟山都(Monsanto)是金大米主要的研发者,先正达参与了第一代金大米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完成了第二代金大米的研发工作。第一代金大米植入了黄水仙和某种细菌的基因,具有了合成β—胡萝卜素的能力,每公斤含有约1.6毫克β—胡萝卜素。第二代金大米经过改良升级,每公斤含有高达37毫克β—胡萝卜素。
后来发现,通过转入八氢番茄红素合成酶(PSY)和八氢番茄红素脱氢酶(crt I)两种酶的基因,水稻中合成β—胡萝卜素的途径能被激活,β—胡萝卜素就能在水稻胚乳中制造并积累。
但是,衡量金大米是否更具有营养和能防止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是要以金大米所含的β—胡萝卜素有多少可以在人体内转化为维生素A为标准。其次,由于向金大米内转移的不止一种基因,需要验证金大米的安全性,这也需要对动物和人做试验。而且,金大米的安全性不止是对人而言,对其他生物也有安全性问题。例如,与普通稻米相比,金大米可在胚乳中表达β—胡萝卜素,这是否会让其他昆虫对金大米更敏感,也需要用试验来回答。
早在2009年,美国农业部农业科学研究院(ARS)儿童营养研究中心儿科副教授迈克尔·格鲁萨克就用金大米进行了人体试验,证明金大米中β—胡萝卜素在人体内可以转换为维生素A。格鲁萨克的研究小组是让5名健康人食用特定份量的金大米,再检测他们体内的视黄醇的含量,视黄醇是一种血液中的维生素A。结果发现,人们食用的金大米中每4单位的β—胡萝卜素可以转化为1单位的维生素A。
人们怀疑这次衡阳儿童试吃金大米(中国相关方面尚未承认)就是要证明金大米在人体内是否能有效转化为维生素A。不过,美国塔夫茨大学的研究详尽地列举了试验过程,说明转基因金大米(GR)中的β—胡萝卜素和某种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在提供维生素A方面的作用相同。研究论文指出,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以美国成年人为对象的金大米体内生物转化试验,但是仍需要知道这种大米在儿童体内的β—胡萝卜素生成维生素A的生物转化率。
试验分三组,一共有68名年龄为6~8岁的儿童分成三组,在35天时间里,分别摄入金大米、菠菜和β—胡萝卜素胶囊。结论是,在提供给儿童维生素A方面,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胶囊中的一样有效,并且优于菠菜。
人体试验应遵循的原则
转基因食品在很多国家都比较敏感,因此,各个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法规。由于这次的大米是人体试验,所以首先应当遵循国际和国内通行的人体试验的一些准则。
国际上人体试验的原则滥觞于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又完善于后来陆续提出的各项法规和文本。1975年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是对《纽伦堡法典》的完善和补充。198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联合发表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指南》又对《赫尔辛基宣言》进行了详尽解释,指出其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目的是促进人体试验和研究伦理原则的正确运用。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又对此指南进行修订后联合发表了《人体研究国际伦理学指南》,特别肯定了人体试验研究能使一些缺乏有效预防治疗措施的疾病患者受益,而且是唯一受益的途径,因此不应剥夺如艾滋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患者或危险人群可能通过参与人体试验受益的机会。
2002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与世界卫生组织(WHO)修改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规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需要遵守21项准则。
今天,《赫尔辛基宣言》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医学组织和个人所公认、遵循的人体试验研究的伦理学原则。其中准则一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学论证和科学性,要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学论证基于有希望发现有利于公民健康的新途径。这类研究只有当它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公正地对待受试者,而且在道德上能被进行研究的社区接受时,其合理性才能在伦理上得到论证。此外,科学上不可靠的研究必然也是不符合伦理的,因为它使研究受试者暴露在风险面前,而且并无可能获益。研究者和资助者必须确保所建议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符合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而且是建立在对有关科学文献充分通晓的基础上。
其实,这已经开宗明义地说明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要求和原则。而基本的伦理原则体现为几个方面:
人体试验绝对需要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试验应当对社会有利,又是非做不可的;人体试验前要先进行动物试验;要避免给受试者带来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及创伤;估计受试者有可能死亡或残废的,不准进行试验;试验的危险性不超过人道主义的重要性;试验应精心安排,采取一切措施,杜绝发生伤残;试验必须由受过科学训练的人来进行;试验期间,受试者有权停止试验;试验过程中发现受试者有可能伤残或死亡时,应立即停止试验;试验必须经过较高级别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核和同意等。
所以,知情同意占据人体试验基本原则的首要位置。此外,人体试验还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即将利益与负担在受试者和研究者之间做出公平分配,对经济与医疗条件差者,应予以特殊保护。
人体试验的其他规定
由于金大米是转基因食品,因此还必须遵循中国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来进行试验。该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或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将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但是,现在农业部查不到在湖南衡阳进行研究的转基因大米进入中国的批文,这也表明,这一试验有可能是偷偷进行的,有违规之嫌。
另一方面,在中国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还需要遵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该规范规定,进行人体试验需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具体方法上需要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而且试验需要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书面批准)。更重要的是,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知情同意是人体试验伦理的核心,在这一点上不能含糊。知情同意书上必须明确无误地写明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预测益处、潜在风险、可能不适,而且还要如实地告知每位受试对象,他们有权同意、或拒绝、或中止参加试验,无论他们拒绝与否或中途退出与否,研究者都不得对他们施加威胁或报复。
知情同意还有两个基本伦理原则或程序需要遵守。一是向试验对象出示知情同意书并签字并非是要试验对象当时就签名,而是要让受试者带回家中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其中的各项条款后才能签字,决不能让试验对象在第一次看完协议就签字。二是回避原则,即该项研究的研究人员不能对试验对象提过多的要求,而是应当由第三者来提出建议。
另外,涉及人体试验的研究必须遵守通行的科学做法,包括查阅完整文献、有关证据、信息,查证必要的试验基础。每一步程序设计与操作应在研究方案中清晰写明。最后,人体试验要按一定管理程序提交特设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评判、指导与批准。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于研究者与赞助者之外,不受威胁手段干扰。该委员会有权监督正在进行的试验,特别是试验存在严重有害影响的情况下。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指出,科学上不可靠的研究必然也是不符合伦理的,因为它使受试者暴露在风险面前,而且并无可能获益。所以,也可以做出两种推论。如果一项科学试验遵循了必须遵守的伦理学原则,表明其研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因而研究结果可信度高。反之,如果没有遵循国际公认的科学研究伦理规范,则研究结果的可信度不高,甚至根本就不可信。因此,遵守科学研究的伦理是科学研究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责任编辑】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