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如何致富?
2012-04-29张璐晶
张璐晶
6月26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下称《北京条约》)在北京正式签署。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北京条约》最大的亮点是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
曾几何时,音乐人们慨叹,中国是世界音乐迷们的“天堂”,任何一个可以上网的电脑、手机都可以不限时段地免费下载海量歌曲。
但是,在这轻点鼠标的一刻,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近日,央视《对话》节目的录制现场,几乎成了一众老板关于非法下载和盗版的诉苦大会。
星光国际传媒集团董事长王哲第一个叫苦,他表示,公司去年投资上映的电影《鸿门宴》,前期大概投入了一个亿,预期票房2.5亿,没想到上映第一天盗版就出现,所以最终票房只拿到了1.8亿,和最初的心理期望值差了六七千万。“这个事例比较惨痛。”王哲说。
不料,随后发言的恒大音乐公司董事总经理宋柯表示:“音乐才是人们最轻视的产品,王哲最不应该抱怨。”因为“他们还拿回了一亿八,如果音乐公司投了一个亿,估计能拿回一千万就已经不错了。”
“大家都希望喝免费的牛奶,谁来养奶牛?”柳斌杰表示,要从人们的思想观念里树立起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道德风尚,“过去如果偷了人家十块钱、一百块钱,大家认为很耻辱。但是为什么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去谋利,大家却不以为然?”
打官司不合算?
知识产权领域里的侵权案件不在少数,但是在权利人的眼中,打官司却是一件不合算的事情。
恒大音乐公司董事总经理宋柯表示,在互联网领域,音乐版权的保护不像传统行业里边的版权保护那么直接,没办法做到只要去举报,第二天版权执法部门就可以让侵权者停掉、罚款。更让他感到无奈的是,即便他扛起了法律的大旗去给一首歌立案,在经过取证、公证等,花费一万多元把官司打下来,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制作成本三万到五万元的歌曲,法院只会判个几十元的赔偿。“最终我们发现,打官司的结果是,即使你赢了,也是一件极其不合算的事情。”宋柯说。
对此,柳斌杰表示,这个问题他们确实碰到过。比方说一个电影拍出来,刚一上院线公映,第一场就被偷录,第二天就做成光盘卖了,结果电影投资者得不到回报,这种现象经常发生。所以现在导演最头疼的问题是盗版。“如果源头上没人去生产,都想去盗用别人的成果,就不会有原创,这种情况是现在最需要治理的问题。”
对于赔偿低的问题,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赵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一般有三种方式来判决赔偿数额。一、原告自己能证明损失,损失多少赔多少。二、原告无法证明损失,根据被告的获利,比如点击量等来计算赔偿数额。三、法院酌定数额赔偿,即上述两种情况都无法证实的情况下,法院的综合判定。
“需要强调的是一首歌的制作成本和损失之间肯定不能画等号,但是一般来讲,歌曲、影视作品的判决赔偿数额确实不高,这也是司法的一个问题。”赵虎说,“比如说网络首播权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影视作品,但侵权只判几万,非常热播的电影最多判20万元的现象比较常见。”
至于打官司的成本,赵虎表示,其实不会太高。可能涉及到的费用包括立案费、取证费、公证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赵虎介绍,立案费用最低的50元,根据原告方索赔赔偿数额的高低,如果索赔数额达到几十万元,立案的费用可能达到几千元钱。如果涉及专业人员举证,涉及到的公证费在2000元左右。而且胜诉后,法院还常会判被告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著作权法》草案让音乐人不满?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音乐人们的反映最为强烈。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意味着录音制品自出版后3个月,任何人都可在不经许可的情况下翻唱或重新录制该录音制品。
用海蝶音乐总裁卢建的话说,“我们苦等了十年的法案,实际上又把我们的权利给剥夺了一次。”
赵虎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一条的修改符合国际协定和通行的标准,是为了防止一首歌出来后,一家唱片公司的垄断,不利于文化大繁荣的需要。
卢建的反映更为激烈:“怕音乐公司垄断,我们都快崩溃了,如何垄断?”卢建表示,十年前海蝶推出阿杜的第一张专辑卖了160万张,次年推出林俊杰的专辑《江南》,在大陆也卖了160万张。但去年再推出阿杜和林俊杰的专辑时只卖了几万张。原因很简单,专辑还没卖,便已经通过网络传播出去了,这对传统的音乐商业模式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
卢建表示,中国的音乐市场现状是“使用者的天堂、渠道商的天堂”,为什么就不能够把著作权法的修改偏向于创作人呢?“日韩的分成模式是90%给权利方,10%给渠道方,但是我们目前权利方拿1%都不到,权利还要进一步被剥夺,这是我们很困难的地方。”
针对唱片公司的现状,赵虎告诉记者,这条国际通用的法例之所以在国际上反应不大,但在国内反响巨大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国外对作者的保护是到位的。试想,如果每位后来重新翻唱或是重现灌制唱片的公司都会给权利人付费,权利人的歌曲可以得到更广泛的传播,那么这对他来说,何乐而不为?但国内的实际情况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在支付报酬方面,《著作权法》包括其修改草案对于怎么支付、支付多少,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寄希望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关于支付报酬的问题可以得到加强。
“强势的渠道需要调整”
对于企业、剧组面对盗版时的种种无奈,柳斌杰表示充分理解;他认为,想要改变这种状况,办法有三条:第一条就是法律的武器,像电影艺术行业,新通过的《北京条约》,就是专门针对表演这个门类做保护的。第二条是技术的保护。从国家来说,正在开发互联网、院线、家庭终端,各种技术的保护平台。让你(翻)拍不了,也下载不了。日本、美国一些公司已经有了这个技术。第三个就是加大全民反盗版的意识。如果大家都有这个意识,盗版也就没了。
宋柯认为,制作方需要去做一些超过MP3质量的产品,比如说CD音质,要挖掘出一种让消费者觉得应该花钱买的产品来应对新的发展。
柳斌杰表示,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创意确实是最关键的环节。但中国的现状是互联网技术公司占领了各种渠道,它是优势地位。而一切内容生产,包括音乐在内所有的内容生产,是后加入的,处在劣势地位,甚至于一开始的时候,有一些音乐作者、图书作者和文章作者自愿地把东西送给互联网去免费地发。“大家都希望喝免费的牛奶,谁来养奶牛?奶牛用什么来养?我们必须不能做免费的牛奶供应,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应对策略,提高创意在整个产业链条中间的收益分配比重。”
与国外杂志、报纸拥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发布新闻不同,国内的门户网站大都是从平面媒体常年、免费获得新闻内容。
柳斌杰说:“我们很大的一家报社把自己的东西放到网上,就要人家5分钱,(但)你派一个记者到西藏去采访一条消息,花了几万元,只要人家5分钱。”柳斌杰认为,这个强势的渠道需要调整。据其透露,目前国家版权局正跟电信商、通信商、移动运营商签订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一定要使创意占到整个产业链的主导地位。
“不过,创意方也要逐渐地构建自己的发布平台,自己的渠道,不能光用别人的渠道去发行。”柳斌杰说,“我估计通过法律调整、加强行政管理、技术措施、社会的综合管理的效益,我们在两三年时间,这个情况就会大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