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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的发展趋势

2012-04-29谭露燕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2年29期
关键词:效力公约知识产权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所占的分量是越来越重。而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严重阻碍了各国之间的发展交流,因此知识产权的突破是必然趋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并非是完全性的,由于各国利益的根本性冲突,所以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发展也只能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根本,没有突破,而只是产生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域外效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地域性;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批准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但是如果要想知识产权得到某外国的保护,就必须依照该国法律进行申请,在得到该国批准的同时也就获得了该国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条件是: 首先是凭借主体智力创造性活动的事实行为;其二是依赖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的特别途径。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所决定的。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正是由于其无形性,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于知识产品的利用,法律常常划分一定的界限要求权利人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当无体物(即权利)作为客体时,主体享有的财产权( 包括物权、 债权、 继承权等) 往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 如设定、 转让等)。因此, 从这个角度讲, 各国必须对同一知识产品行使独立的立法管辖权,即属地立法管辖权。第二,因为知识产权需要由特定的法律,经特定的程序所确定的,导致了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所依法获得申请的国家或者地区才受到保护,反之到了其它地域则无法律效力。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大量国际民事关系产生,一国的民事法律及其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迫切需要得到它国的承认和保护,因而意识到必须抛弃绝对的国家主权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及其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又相继成立了一些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直到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到了1995年,出现了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使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由地区性公约走向了全球性公约。

虽然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为了更好的维护本国的利益的发展,减少发展中的贸易壁垒,而纷纷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建立国际组织来更好地维护各国之间的交往。但是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其地域性并非表现外国际性的域外效力,所以我们不能统而概之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法律特征已经没有了。首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中的 “地域”有其特定的意义,它不等同于一国的地域范围,它实际上是与“法域”联系在一起的。其次,超越一国地域的知识产权只在它借以产生的跨国实体法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这正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再者,从上述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建立的国际组织中所贯彻的原则来分析,这些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或者不能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域外效力。

虽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交流发展合作的产物,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的弊端,尤其是现有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制定的,这样长期的发展也必将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现有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不仅仅加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而且阻碍了发展中国家获得对其发展至关重要的知识产品,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有效地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也仅仅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国知识产权在本国内可以申请保护,但是若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体化,可设想由于发达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引领世界潮流的丰富的知识储备,将会导致知识产权的绝大部分成果都将因发达国家的申请而被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发展中国家要想利用这些技术就必须用高昂的价格买进,并且这样的知识产权一体化也会导致发展中国家逐渐丧失其原有的创新精神,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所以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体化在现阶段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是很难实现的,对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也仅仅是在一定区域内的突破,并且也是并将是受到种种限制的,因此各国应该不断地完善本国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本国知识产权更方面的权益,并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各国或者各区域签订平等协商的条约或者协议,将其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宁立志.知识产权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谭露燕(1991—),女,江苏常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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