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源保护刻不容缓
2012-04-29李晓冉
李晓冉
龙年伊始,一系列水污染事件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从广西龙江河的镉污染事件,到河南滑县水污染致癌事件,再到江苏镇江水源遭受苯酚污染,一再挑战社会公众对于水安全敏感的神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水源安全面临巨大挑战。据监察部的统计显示,我国水污染事故近几年每年都在1700起以上。
综观近些年我国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水源保护各自为政。由于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是单一水源的供给形式,一旦河流上游有污染,下游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便受到威胁。而作为一个行政辖区,往往都把上游作为饮用水源地,下游安排企业排污,一个城市的下游往往就是另一个城市的上游,导致各个城市的水源地保护处于“各家自扫门前雪”状态。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下游城市保护水源地,上游城市汹涌排污的现象。二是政府信息发布滞后。往往是污染事件在当地居民产生恐慌后,等到纸包不住火时,政府才出来辟谣。权威的声音落在了恐慌的后面,为谣言的发酵提供温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水源污染治理责任长期得不到落实。有的不具备生产排污能力的厂矿企业,向水源保护区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有的企业因违法成本低于处理成本而间断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这些都暴露出政府部门监管缺失,执法力度不够。而水源保护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涉及环保、规划、国土、水务、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城管等九大部门,这种“九龙治水”的局面,看上去各司其职,其实是相互等靠、相互依赖,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西方国家早已认识到保护水源的重要性,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水源。如德国,经过100多年的长期实践,已建立了近2万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部分地区的饮用水都不需经过氯化处理。加拿大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有约75%的加拿大人得到地方污水处理系统服务,93%污水处理系统达到一级污水处理的标准。同时,他们更注重预防污染,积极改变传统的农业运作方式,采用低污染的杀虫剂和肥料、扩大保护性耕作方式的应用面积等,还通过各种法令法规和行业规划,促使石油、采矿、造纸等企业积极治污,有效减少污染排放。巴西出台了《饮用水安全法》,规定水源地周围100公里内不许建工厂,水库周围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00米内不许种农作物,限种旱作物,农业不准用水库内的水,只能靠雨水或者抽取地下水,这样就把化肥和农药污染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加强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是确保饮水安全和健康生活质量的首要条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应建立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机制。统筹水源区域与流域管理,着力打破区域和流域之间的隔阂,建立起跨界、跨流域的水源保护体系及联网预警系统。同时,在划分环境功能区和制定保护措施时,既要考虑下游地区的环境要求,也要兼顾上游地区的发展利益。江苏省通过制定《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经济补偿机制,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通过确定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标准,有效地解决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这一长期以来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
二是完善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社会公众有对重大环境公共事件的知情权,而政府应积极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予以回应和保障。而公开不仅要做到结果公开,还需要过程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2011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要正视中国环境当前面临的挑战,对环境突发事件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准确发布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三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一方面,应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完善防治污染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由于水源污染往往是跨区域的,可以考虑加强地方立法合作、实行区域间联合执法。另一方面,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当前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执法缺位问题突出,应细化行政问责制,重点问责执法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