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官之年谋立法
2012-04-29沈启帆
沈启帆
2012年是本届常委会工作的收官之年,为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工作中心和常委会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实效,新年伊始,法制委、法工委召开立法工作研讨会,研究、部署和推进2012年的开局工作。
市人大常委主任刘云耕到会看望与会人员,在肯定法制委、法工委去年工作的同时,鼓励大家在立法中继续发挥智慧、韧劲和魄力,站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起点上,再创佳绩,再谋新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参加会议并发表讲话。
聚焦“关键条款”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与会人员认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在思想上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在理论层面上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凌指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考虑问题,防止过多干预微观经济;要着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防止政府部门不恰当地扩张权力;要注重研究社会关注的立法问题,防止不切实际地设计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常委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积极为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创造条件。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勤民提出,要重视起草环节,平衡好各类权益;要重视后评估工作,选择一到两件法规开展立法质量评估。为切实抓好“关键的那么几条”,黄一超等建议,要通过培训等方式,让政府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就贯彻好“有几条立几条”的要求;要在立法课题研究时,强调“关键的那么几条”,在提前介入时关注是否有“关键条款”。
坚持“开门立法” 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切实扩大市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的真知灼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本质要求和客观需要。为此,与会人员提出,要端正对“不同意见”的认识,处理好多数与少数、高音与低音的关系,并以立法体例的转变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为抓手,力求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有所突破、取得进展。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朱言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指出,要挖掘立法调研深度,创新立法调研方式,继续推行基层蹲点的做法。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周锦尉指出,科学立法还要注意处理好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道德规范、党纪政纪或者规章调整的,不再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的,不能越权立法。与会人员还建议,要进一步发挥专家作用,完善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遴选和专家意见的取舍。
注重“总结提炼” 着力完善相关制度
为充分发挥现行制度的作用,与会人员认为,应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完善,为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制度保障。
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委员李民权提出,要继续完善立项论证制度,扩大提出立法建议的范围,向全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并将此作为法规立项的依据之一。常委会法工委委员胡家辉提出,要完善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相关制度,优化启动程序,规范组织工作,便于更充分有效地开展论证和听证,更有针对性地听取市民和专家的意见。与会人员还提出了继续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等建议。
突出“自我加压” 着力增强工作实效
增强工作实效,就是要增强主动性和前瞻性,加强跟踪研究和沟通协调,切实改进薄弱环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常委会法工委委员陈德昌、董惠明等指出,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进一步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切实增强政府执法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其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增进群众对地方立法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与会人员还建议,要加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好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并加强对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要继续贴近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社会发展热点,开展好理论研究。
吴汉民副主任在讲话中重点就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实效性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把握大局,与改革决策同步谋划立法工作,这是增强立法实效性的前提。要围绕市委确定的今年工作的总方针,站在制高点上进行顶层设计和规划,使法规在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第二,要遵循规律,抓住精髓进行法规制度设计,这是增强立法实效性的关键。要遵循立法工作的规律,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规律,对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权衡利弊、集思广益、充分论证,“高、准、深、实”地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立法问题。第三,要创新机制,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立法智慧,这是增强立法实效性的保障。遵循民主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立法实效的必然要求。要在立法全过程坚持公众有效参与,不断创新立法民主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