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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隔离式”纳税服务的优化研究

2012-04-29王慧

会计之友 2012年33期

王慧

【摘要】 车辆购置税是我国在新世纪初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完善我国“费改税”过程中的重大突破改革。改革至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文章结合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机理分析,提出了“隔离式”的纳税服务方式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车购税; 纳税隔离式; 隔离人

一、车辆购置税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车辆购置税内涵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购税作为我国在2001年开征的新税种,是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购税除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在新时期的税制结构来说具有积极作用。

(二)车辆购置税作用

第一,有利于筹集财政建设资金。通过开征车购税可以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财政资金,为国家财政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车购税是在消费环节征税,具有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的特点,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购置、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就要纳税,而且按统一比例税率课征,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特点。因此,车购税更有利于依法合理地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以保证宏观经济健康运行。通过对车购税进行“费改税”的改革,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规范政府行为,对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在消费环节对消费者征收车购税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即开征车购税可以对过高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高收入者多负税,低收入者少负税,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费能力的人要多负税,这也同时体现了纳税能力原则。

第四,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购买车辆不管来源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车购税,有利于平衡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的税收负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而且是在车辆上牌使用时统一征收车购税,可以配合车辆相关管理部门打击走私车辆等非法行为。

(三)“车购税”现状分析

2011年,全国车辆购置税实现收入2 044.45亿元,同比增长14.1%,车辆购置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3%,车辆购置税对税收总收入的影响日益增大。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不同,车购税纳税服务工作有其特殊性,其所面临的对象不止包括车购税纳税义务人,还包括车辆销售单位等一些车购税代理机构。尽管其他税种也会有中介帮助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但一般都是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税务机关对其管理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管理手段,但车购税征税机关面临的车辆销售单位作为纳税人的办税中介,其中介角色的定位是模糊的,同时其中可能会涉及其自身的利益,使得税务机关同纳税人的沟通变得不太顺畅,于是我们称这种沟通为“隔离式”沟通。

由于“隔离式”沟通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纳税人所享受到的服务与税务机关所预想的效果出现不一致。我们将税务机关在“隔离式”沟通情景下提供的纳税服务,称为“隔离式”纳税服务,同时将处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自然人或单位称为“隔离人”。

二、目前我国车购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理念过于宽泛,不能深刻认识车购税纳税服务的特殊性

目前,尽管车购税纳税服务被作为既定的工作内容规范下来,税务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实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对车购税纳税服务缺乏深刻的认识。有较多税务服务工作人员对其性质的特殊性认识不是很透彻,以其他税种的服务理念来套用车购税纳税服务,导致服务理念过于宽泛。尽管期间也获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没能将车购税作为一个特殊的税种来看待。特别是对于车辆销售单位这一特殊的“中介机构”,是否也将其看作是纳税服务的对象存在疑惑和模糊。

(二)服务体系有待建立,其他税种的经验未必完全适合车购税纳税服务

车购税作为一项特殊的税种,其纳税服务体系从未完整建立,可以说车购税税务工作人员对其的摸索仍处于“河中”,尚未走出一条完全适合车购税纳税服务的道路。目前很多的车购税纳税服务措施仅仅是一个个零散的点,只是针对个别出现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而如何将这些零散的点穿针成线式的购税纳税服务体系,还要在今后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摸索和实践。

(三)传导机制不甚畅通,不能有效打破征纳双方之间的“隔离”因素

车购税征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往往隔着车辆销售单位这个“中介”机构,使得征纳双方的沟通不甚畅通。如何将税务机关的意图准确传达至纳税人,同时如何将纳税人的想法如实地反映到税务机关,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传导机制。而这个结果的达成,还需要第三方(特别是税务机关)共同的努力。

(四)服务手段较为匮乏,使得一部分纳税人不能很好地享受到纳税服务

可以说,正是基于以上三点的存在,造成了目前车购税纳税服务手段的匮乏。试想在纳税服务理念都没专门的针对性、纳税服务体系没有完整的建立、征纳双方信息不能有效地传导的情况下,要将纳税服务手段丰富化几乎是缘木求鱼。即使将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人为丰富化,其有效性也值得怀疑。

三、“隔离式”纳税服务内在机理分析

(一)“隔离式”沟通的内在性质分析

“隔离式”沟通实质是三方信息不对称(即围绕某一事项的三方,由于各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尽相同,其结果是各方的最终行为与信息对称情况下的行为有所差别)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正如麦克在《信息不对称的复杂形式》一文中,用A、B、C分别代表三方主体,当A有意愿将信息传达给C时,这个过程又需要由B转达,但是由于B所处的位置和角色的关系,其有意或无意地将信息“加工”后才传达至C,此时,B就成了A、C之间的传达障碍,我们就说A、C之间的沟通为“隔离式”沟通。

(二)“隔离式”纳税服务的内在机理分析

结合“隔离式”沟通所造成的隔离障碍,有必要对“隔离式”纳税服务作更加深入的分析。首先,税务机关的初衷都是良好的,其希望纳税人能够得到规范、全面、便捷和经济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再次,由于隔离因素的存在,征纳双方之间的沟通需要通过“隔离人”。根据“隔离式”沟通的两种不同性质,把“隔离人”的意图分为非恶意的隔离和恶意的隔离。非恶意的隔离主要是指“隔离人”由于不熟悉相关纳税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误导了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纳税。恶意的隔离主要是指“隔离人”使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或者纳税机关隐秘相关信息,根据自身利益,要纳税人多缴费用,而向税务机关少缴相关税费。

四、现阶段车购税“隔离式”纳税服务优化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综合以上关于车购税“隔离式”纳税服务的基本分析,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提出的“税收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十六字纳税服务职能,建立符合车购税现状的纳税服务体系。根据之前关于“隔离式”纳税服务的不同分类,可以将非恶意的隔离与恶意的隔离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非恶意的隔离,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化服务的手段,通过更加深入与贴切的服务,以服务“隔离人”的方式和途径更加积极地服务纳税人;对于恶意的隔离,税务机关有必要通过强化管理的手段,使其恶意隔离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增加,从而向着合理化均衡局面转变。通过两方面的努力,使得车购税纳税服务体系得以较为完整的建立。

(一)非恶意隔离因素的破除方法——以强化服务的方式

首先,在税收宣传方面,税务机关应该更多地考虑“隔离人”的立场,通过换位思考,从“隔离人”的角度审视税收宣传。这样,一方面税务机关能将车购税知识普及,另一方面纳税人也会觉得“隔离人”的服务比较周到,从而达到税务机关和“隔离人”双赢的结果。其次,在纳税咨询和办税服务方面,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做好服务的同时,也应向“隔离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更为畅通的传输机制,将隔离因素转变为联结因素。这样的办税服务,可以让纳税人少跑很多路,缴税变得简便快捷。再次,在权益保护方面,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也应对“隔离人”权益进行保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囊括税务机关、“隔离人”和纳税人三方在内的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在该机制框架内,税务机关、“隔离人”和纳税人三方可以就税务事宜进行协调,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隔离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隔离因素的破除方法——以强化管理的方式

首先,我们给出隔离行为的成本曲线,如图1。可以看到,隔离程度(B)越趋向深层次,“隔离人”所要付出的成本(C)也就越高;其次,我们给出隔离行为的收益曲线,如图2。可以看出,当隔离程度(B)层次较浅时,“隔离人”的收益(R)随着隔离层次的加深而增加,但是在达到一个临界点后,再随着隔离层次的加深,其收益反而会下降(这与事实相符,即当隔离层次到达某一个程度,“隔离人”的行为将会影响到其自身的一些事务安排,从而使得其收益下降)。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将成本曲线变陡(即隔离程度同样幅度地增加,“隔离人”成本增加得更多),由于收益曲线的切线斜率从左至右是自大向小变动,因此成本曲线变陡后(其斜率也变大),成本曲线和收益曲线斜率相等的位置也会左移,如图4。这时我们发现,两条曲线斜率相等的位置相对应在横坐标上的位置从原先的F点到了现在f点,很明显,隔离程度变低了。

以上的图解,很好地诠释了变陡后的成本曲线将使得隔离程度变浅,于是现在留给我们的任务就是如何将成本曲线变陡,即税务机关如何通过管理,使得“隔离人”在实施隔离行为时付出的边际隔离成本变大。更通俗地讲,当“隔离人”欲实施某隔离行为,通过税务机关的管理,“隔离人”所付出的成本比原先的要大。

于是,为全面破除恶意隔离因素,建议税务机关建立面向“隔离人”的激励约束模型。在该模型内,“隔离人”在税收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方面的表现,通通被赋予具体的分值。税务机关每隔一段时间(每半年或每季度),对“隔离人”的行为作出评估,从好到差进行评分。同时,税务机关需要推出相对应的激励措施,使得分高的“隔离人”能够得到税务机关更多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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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解读[J].会计之友,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