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厅(间)初探
2012-04-29蔡伟达
蔡伟达
摘 要:避难厅(间)的功能,主要基于超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间)。本文结合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 m)消防安全的实际情况,探讨设置避难厅(间),以加强火灾人员安全的保障和提高建设消防疏散设施的适用性。
关键词:消防安全 避难厅(间) 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c)-0028-01
由于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 m)要设置避难厅(间)及直升飞机(面积超过1000 m2)停机坪,许多建设单位都把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在100 m以内。根据《北京日报》记者刘扬报道《97米高度的居民住宅该不该设置避难层》的文章,“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开发商追求住宅容积率的热情日益“高涨”,建筑高度不断增升,七八十米高的住宅楼已相当普遍,亚奥地区、中关村、望京、CBD等区域甚至“高个子”楼群扎堆儿,亚运村北还出现了标高101.45 m、去掉楼顶装饰物实际高度97 m的超高住宅楼”、“北京50 m以上的建筑有上百幢之多,随着城市发展和建设部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高层住宅会越来越多”,该篇文章提到的问题在全国各个城市都普遍存在,这个问题的棘手的地方在于:“97 m高度的居民住宅”若设置避难层不够经济:若不设置避难层,使用者又觉得不够安全。因此,探讨在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 m)设置避难厅(间)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意义。
1 避难厅(间)的一般要求
避难厅(间)一般分为敞开式避难厅(间)、半开敞式避难厅(间)类型、闭式避难厅(间)等三种类型,其设置的一般要求有以下几点。
1.1 设置要求
(1)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旅馆、办公楼和综合楼等一类公共建筑以及一类居住建筑应设置避难厅(间)。
(2)避难厅(间)的人员面积指标,在不至过分拥挤的情况下,人均避难厅(间)的面积不小于0.2 m2。
1.2 避难厅(间)的防火结构要求
(1)为保证避难厅(问)具有较长时间的抗火能力,避难厅(间)的楼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
(2)避难厅(间)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3)为避免避难厅(间)下部楼层着火时,避难厅(间)地面温度过高,避难厅(间)楼板上设置隔热层。
1.3 避难厅(间)的安全疏散与防火设施
(1)通向避难厅(间)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厅(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无论何时穿越避难厅(间)都必须经过避难厅(问)行走一段水平距离后,方能上下楼层。这样可提高避难厅(间)的安全度,又可使疏散人员充分利用避难。
(2)消防电梯作为辅助安全疏散设施,必须在避难厅(间)停靠。在避难厅(间)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其他客、货电梯均不得在避难厅(间)开设出口。
(3)避难厅(间)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及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保证避难人员与外界及时沟通情况和应急灭火与冷却。
(4)避难厅(间)内设置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小于1.00 h,照度不应底于1.00lx。
(5)在火灾时,应考虑用电被切断,其他楼层的防排烟设施也可能被烟火破坏,封闭式避难厅(间)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并将避难厅(问)划分为单独的防烟分区。一般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使避难厅(间)保持正压。
2 设置避难厅(间)的探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3条規定“建筑高度超过l00 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但未对100 m以下的建筑提出要求,主要是参考国外的研究数据。而实际情况会有变化,比如:十八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能有较多的老人和孩子等弱势群体,其疏散速度比较慢,旅馆等公共建筑也可能在火灾时也有老人和孩子等弱势群体;火灾发生在深夜,被困人员知道起火较晚;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在火灾时处于开启状态等意外发生,影响了正常疏散。同时.现在城市配置的消防登高车最大提升高度大部分都在50多米,基本没办法满足上述建筑的人员救援。因此在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 m)设置避难厅(间)是有必要的。
在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 m)设置避难层(间)不能完全按照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要求来实施,应结合安全性和经济性两方面来考虑。对于避难厅(间)的设置要求主要基于避难层(问)的设置要求,其一般要求前面已经提过,以下主要探讨如何结合实际。对一些具体设置要求进行探讨。
(1)避难厅(间)的面积。避难厅(间)的面积大小宜结合实际合理控制,不能把整个楼层用来设置,否则就很不经济,也很难实行。考虑到建筑上部人员相对较少.每个楼层人数最多定30个人,最多15层,面积约在90 m2左右,随着楼层数的减少,面积也可以相应减少。
(2)避难厅(间)的防排烟的系统。由于避难厅(间)的面积相对较小,单独设置防排烟系统在实际中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可以考虑与防烟楼梯的系统合并,但仍然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使避难厅(问)保持正压。条件允许的,应尽量采用自然排烟.以便施救。
(3)避难厅(间)设置可以考虑紧急与平时情况合用,这样既可节约经济,又可在平时让人员熟悉避难厅(间)的情况。比如:公共建筑的避难厅(间)可以考虑与会议室合并.居住建筑可以考虑与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的部分合并。
(4)由于避难厅(间)的面积相对较小,通向避难厅(问)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厅(间)分隔,同层可以不要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必须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以便疏散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懂得进去避难,等待救援。
(5)建议。《高规》第6.1.1.2条第二款规定,“……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这一规定,给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和美观带来了较大影响,也不太经济。建议《高规》在第6.1.1.2条增加一款:“超过十八层,若设有符合要求的避难层(间),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可以不连通”。
参考文献
[1]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建审部分[M].
[3] 刘扬.97米高度的居民住宅该不该设置避难层[N].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