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权观生成中的探索
2012-04-29刘雯君
摘要:马克思对鲍威尔的论点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与分析,针对其政治解放与宗教的关系、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进行论述与批判,指出,消除人的本质的二重化、扬弃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异化,恢复统一,完成人类的解放。
关键词:马克思人权观;论犹太人问题;人的异化
写于1843年10月中至12月中的《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中的第一篇,马克思首次系统的对人权进行了解构,马克思人权思想在这一时期系统的形成。
通过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事实,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以及对鲍威尔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与分析,论证出“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才能使这个问题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
一、宗教继续存在与国家的存在没有矛盾
“鲍威尔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般人放弃宗教,以便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国家”马克思认为,“这一点暴露了他对犹太人问题的片面理解”,他认为,宗教继续存在并没有和国家的存在产生矛盾,最实际的例子便是在美国虽然国家已经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却还有那么多人在疯狂的笃信宗教。
鲍威尔忽视了犹太人问题因其所处的国家环境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形态。在德国由于不存在政治国家,因此犹太人问题就是纯粹的神学问;在法国则是政治解放不彻底,因此国家还留存着国教的外观;然而在北美的各自由州,没有大多数人公认的宗教,但是却生气勃勃的存在着,在这里犹太人问题则失去了神学的意义而真正的变为了世俗的问题。这也就证明了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可见,我们已经表明,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让宗教持续存在,虽然不是享有特权的宗教。任何一种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矛盾,只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普遍世俗矛盾的一部分。”
二、政治的解放不等于人的解放
其次,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可能完全等于人的解放,虽然可能可以使人获得公民权,但是并不一定能获得普遍的人权。“基督教国家的完成,就是国家表明自己是国家,并且不理会自己成员信奉的宗教。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 按照鲍威尔的观点,在政治解放完成的国家,人要想获得普遍的人权,就必须以牺牲信仰的特权作为代价,对此,马克思通过对1791、1793年的人权和公民宣言、宾夕法尼亚宪法、新罕布什尔宪法进行研究后给予了明确的否定,他说到,“在人权这一概念中并没有宗教和人权互不相容的含义。相反,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都被明确列入人权。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明确指出,在国家实践中人权与宗教信仰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国家公开对这种权利予以了确认与保护,从而使信仰的特权变成了普遍的人权。而且实践也表明,当政治解放完成后,人被分为了公人和私人两个领域,此时宗教也完成了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对宗教的信仰,它也没有去刻意的消除这种信仰。
三、消除异化解放人类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权利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是指参与到国家这类政治共同体运营中去的权利,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而另一部分人权,则是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马克思认为“所谓人权,确切地说,看看人权的真实形式,即它们的发现者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形式吧!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而公民权利,如上所述,决不以毫无异议地和实际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因此也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另一部分人权,即与 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有待研究。”
人权,它本身不同于公民权,与“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做“人”,只称做“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做人权呢?我们用什么来解释这个事实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首先,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所谓的人权,不同于公民权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1793年宪法中说到,这些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自由是什么呢?“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或者按照1791年人权宣言:“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平等呢?“平等是法律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惩罚。”安全呢?“安全是社会为了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财产呢?“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的权利。”“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1791年《人权……宣言》第2条)“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人享有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1793年《人权……宣言》第1条)
但是这个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同它的理论还处于极大的矛盾之中。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侵犯通信秘密已公然成为风气。一方面“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1793年宪法第 122条)作为人权的个人自由的结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新闻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危及公共自由,是不许可的”。所以,这就是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同自己的目的即同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定被抛弃。但是,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即使人们认为革命实践是对当时的关系采取的正确态度,下面这个谜毕竟还有待解答:为什么在谋求政治解放的人的意识中关系被本末倒置,目的好像成了手段,手段好像成了目的?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的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则由国家通过人权予以确认。通过政治解放,人一方面被归属于一个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则变成了抽象的人、人为的人。因此,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利己的现实的个人和抽象的公民合为一体,成为类存在物,并认识到不再把自身的社会力量通过政治力量的形式与己相分离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真正完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认为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从彼岸世界返回到此岸世界,即恢复统一,恢复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真正统一,恢复人和国家的统一。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
马克思肯定了人的现实存在,要求消除异化,把异化为宗教的人的类本质还给人自己,而且要把全部被异化了的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因为无论哪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类自己。只有当现实的个人不仅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成为类存在物,而且在他们的个人生活中,在他们自己的相互关系和劳动过程中也同时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原有力量组织成社会力量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同自己分开的时候,现实的个人才由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真正的人,这样,人类解放才能完成。
基金: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DYCB11003)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
[3]丁丽丽.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创建历程及其当代意义[J].上海师范大学,2010.
(作者简介:刘雯君(1986.3-),女,汉,江苏无锡人,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方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