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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研究

2012-04-29高志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法律风险风险管理

高志宏

[摘要] 合规合法经营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与企业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但是与国外优秀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着更多更大的法律风险,其根源在于我国企业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在法律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落后于现代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应基于“法律问题管理化,管理问题制度化”的理念,从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管理保障等方面重构我国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 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 法律服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4. 042

[中图分类号]F272; 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04- 0069- 04

0引言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在企业发展市场化、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一个疏忽、一场官司葬送一个企业已不再是天方夜谭。安然事件、安达信事件、世通公司事件等诸多国际大公司的变故一再告诫我们,企业遭遇的危机不仅仅来自于经济问题,更多的来源于法律风险。与国外优秀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着更多更大的法律风险。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和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公布的《2008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都显示,中国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措施与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不相符,中国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一再深陷“法律风险爆发门”①不禁让人疑惑:法律风险难道是中国企业不可逃脱的“劫数”?如何让法律为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中国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的30年,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逐步完善的30年。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是支撑改革开放30年的关键之一,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就将近400件,执法和司法环境大大改善。②正如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入世(复关)谈判十几年感受最深的就是中国市场的逐步规则化和法治化。

法律对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究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在社会转型时期,也许有企业因为“制度缺失”而发展壮大,也许有“冒险家”因为“制度漏洞”而成为亿万富翁。诚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因法制不健全、外部干扰严重、游戏规则不平等,企业和企业家为争取生存发展空间,不得不“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然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已经结束。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规则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法商时代,企业的任何行为都需要经受法律的评判,法律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从本质上而言,法律即是管理制度,是最为基本的管理制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由于法律规范的变化、社会主体法律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活动内容的变化,国内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

合规合法经营是企业必由之路。如今我国入世已8年,市场化、国际化和规则化特征更加凸显,企业运营规律亦随之发了生了重大变化,企业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质的飞跃:法律和规则成为了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应当在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法律和规则内运营,以营销为核心的商业风险管理将向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转变。法律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已成为全球企业管理制度的整体趋势。

2企业法律风险与法律风险管理

2.1企业法律风险的内涵

风险来自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从广义而言,风险是指未来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从狭义而言,风险仅指损失的发生和大小的不确定性。

风险与时间同在。风险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正确面对风险,降低风险的损害程度,这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课题。对企业而言,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随时面临着投资风险、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外汇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无一例外。德国奔驰公司董事长艾莎德·路透,在办公室里面挂着恐龙的照片,下面写了一句警句:“在地球上消失的庞然大物比比皆是,对环境反应迟钝的恐龙灭亡了,对于奔驰也是同样的作用。”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经常告诫自己和公司说:“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据调查,世界500强名录中,每10年就有1/3的企业消失;国内500强企业中,每年淘汰率约20%。从企业的寿命看,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 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3年,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如何判断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风险继而运用风险,在风险中寻求机会创造收益,已经成为企业运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可见,企业的法律风险就是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后果的可能性。

2.2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与其他风险相比,企业法律风险有以下特征:

首先,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具有法定性。虽然造成法律风险的原因较为复杂,既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规则等内部因素,也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等外部因素,但这些因素都与法律相关,都是由于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引起的。

其次,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具有严重性。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较广,并与其他风险相关联。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往往会带来法律风险后果或者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风险是其他风险的一个源头,是企业整体风险的风向标,是影响公司质量的重要因素。一项商业风险可能只是企业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但法律风险有时可能是企业的覆灭甚至是企业家的锒铛入狱。据不完全统计,2005-2007年,仅中央和各地省属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就达15.6万件。

最后,企业法律风险发生过程具有可控性。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具有不可控性,而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法律风险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其造成的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中。可以说,企业从发起成立之日起,到企业资本运作、产品生产、商品营销,再到企业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再到企业的纠纷处理、危机化解,一直到企业的破产清算都伴随着法律风险。如何化解这些法律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如何长期防范这些法律风险更是一个重要课题。事实证明,这些法律风险是可以通过管理进行规避的。

2.3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家们“鏖战”市场必不可少的“安全盾牌”,已成为关系企业存亡的重要问题。没有建立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就像一台没有安装防病毒软件的电脑,很容易陷入到各种法律纠纷中去,消耗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会给企业发展以致命的一击。那么,什么是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呢?

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就是以控制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为目的,采取科学的、系统化的、结构化的管理策略和管理方法,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方案的实施,实现法律风险成本最小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管理过程。

风险管理学已经发展了40余年,而将法律风险独立作为一种管理领域进行研究,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如今“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了热门词汇,但关于到底什么是法律风险管理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不少人将传统法律服务中的法律风险处理方法直接套用在“法律风险管理”上,实质是“用新瓶装旧酒”,也有人将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种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某些数据或没有实质接触的猜测而理论设计的法律服务,并没有本质的改进法律服务。

2.4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优势

面对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企业法律风险,传统的法律服务大多是事后诉讼代理,或形式意义上的法律顾问。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与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相比,有诸多优势。

(1) 在控制法律风险理念方面,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侧重于“事后救火”,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侧重于“事前预警”。对于企业法律风险而言,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事前控制就是企业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防患于未然。通过诉讼挽救危局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贯穿着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 在所拥有的法律资源方面,传统的法律服务仅仅由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提供,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则不仅仅由法务人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更主要的是依靠企业管理人员(非法务人员)较强的法律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法律风险管理是以建立复合式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为目标,注重管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规范性,注重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企业领导者、各部门、内部法律顾问、律师一起来策划完成。传统法律服务以个别法律风险解决为法律工作全部内容,这种法律风险个体化、间断性、小视野的管理和解决是对企业资源的极大浪费。通常情况下,管理集合风险要比管理个别风险更经济更有效。法律风险管理即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从整个主体范围或组合的角度去考虑风险。

(3) 在管理方法方面,传统的法律服务仅仅注重于定性分析(合法与否),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则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重。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不是只讲法律不注重实际经营效果的合法或违法的两极简单判断,而是充分诊断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评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小,以法律为依据,用市场经营的法则,综合运用财务、管理、税收、价值链、资本运营等各种杠杆制订切实可行的全方位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方案。

总之,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是基于“法律问题管理化,管理问题制度化”的理念,运用法律知识、管理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等,运用综合性、多领域地解决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问题的方法或途径,将企业的法律管理战略贯穿于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去的一种全新的法律服务方式。

3我国企业目前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弊端

合规合法经营是企业基业长青之本。为了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2006年6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2008年国资委又明确提出了《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以下简称《目标》)。《指引》明确提出了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总体目标、组织体系等主要框架,《目标》则具体提出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指标要求和工作计划。随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开始采取一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如聘请律师顾问、设立法务部门等等。然而,在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整体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法律风险管理却成了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木桶”中的“短板”。

目前,与国外优秀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着更多更大的法律风险。这不仅是因为入世后我国法治进程逐步加快,法律更加健全完善,而且是因为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阙如,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落后。国外优秀企业采用的复合式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但建立了完善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而且还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管理人员。而国内企业往往仅采用单一的防范体系——聘请若干律师等专业人员做法律顾问,或者建立规模不等的法务部门,不注重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诚然,由律师、法律顾问、法务部门等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企业降低法律风险,但由于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更多注重的是事后处理,没有把法律风险管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去,忽视从根源上对风险进行防范,忽视管理人员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谈不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且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规范性,故往往流于形式。即使一些企业聘请了律师顾问或者设立了法务部门,也只能是防范和处理一般的法律风险,对于一些较大的、潜藏的法律风险,这些企业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防范和处理机制。虽然要求企业管理者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影响重视法律的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需要的不再是偶然的法律服务,而是制度性、常规性的法律服务甚至把法律作为企业战略资产。企业所从事的某项活动是否具有法律风险以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再也不能完全凭借企业经营者自身的经验或者依靠律师经验判断;企业需要的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后诉讼代理,或形式意义上的法律顾问,而是切实可行的全方位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方案。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是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一体化的全过程控制,是识别、评估、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综合方案体系和全新的企业法律服务模式。目前,我国企业缺的不是法律服务,不是律师或法律服务的人员,而是发现自身的法律风险点及解决法律风险的综合方案,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4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框架

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将预防或减少经济损失,提升企业的商业声誉,最终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构建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实现我国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转变的最有效方式。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我们在借鉴美国COSO委员会1992年颁布的《COSO内部控制框架》和2004年颁布的《COSO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基础上,依据《指引》,认为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由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流程和管理保障等构成。其中,管理目标是方向,管理策略、管理方法和管理保障是工具,管理内容是核心。

4.1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目标

正如《指引》第八条所言:“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注重防范和控制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和危害,也应把机会风险视为企业的特殊资源,通过对其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视法律风险为企业特殊资源,让法律风险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二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这两方面都离不开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或者说,这两个经营目标是有效的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应有的结果。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就是要预防、控制、减少和化解法律风险,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交易成本,实现企业的长期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使企业趋利避害,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发展,让法律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4.2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内容

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就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的法律风险其管理策略和管理方法不同。依照不同的标准,企业法律风险有不同的分类。 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不同的分类,有助于深化对法律风险的认识,有利于针对不同类别的法律风险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方法。鉴于篇幅限制,在此不赘述。

从企业管理的内容来看,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公司治理、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税务筹划管理、交易合同管理、产品营销管理、公共关系管理、法律争议解决等方面。

4.3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管理策略一般包括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风险对冲、风险转移等。管理法律风险的方法主要有4种:避免风险、降低或缓解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风险阶段采取的管理策略亦不同。如在法律风险潜伏阶段,法律风险管理重在预防,采取规避和转移法律风险策略,准备法律风险应对方案和危机处理预案;在法律风险发生阶段,法律风险管理重在应对,选择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预案,采取权宜措施缓解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后果阶段,法律风险管理重在应急和善后,选择和实施危机处理预案,实施灾难救助措施,同时资料存档总结教训。

4.4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方法

有风险即有规避风险的方法。企业不仅需要较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还需要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方法有多种,如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其中,法律风险点管理法是一种有效的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方法。所谓法律风险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容易发生法律风险的环节。法律风险点管理法,就是以法律风险点为管理单位,通过法律风险点的识别、分析、评估、防范和化解来实现企业整体法律风险管理的方式方法。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分解为若干个法律风险点,并对每个法律风险点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将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法律风险点,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来衡量,从而使各个风险点之间具有可比性,能够从管理角度区分出轻重缓急,实现企业整体法律风险的管理。

4.5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流程

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属于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其运行规则应顺应管理中的PDCA运行规则,其管理机制中的标准要求应结合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具体的事务操作流程进行。一般而言,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分为识别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规避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整改法律风险等。其中,评估法律风险是核心,是在识别法律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地、整体地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应对方案。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所处环境迥异,故其面临的法律风险种类和应对之策就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所面临的整个法律环境、行业环境、企业的法律风险偏好等进行全面评估。法律风险评估是在反思传统法律服务纠纷解决局限的基础上,以一体化、整体性的观念审视企业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与法律活动的不确定性结合起来按照指标体系进行相关数据数理统计分析,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根据分值或权重因素,用以诊断识别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状态,包括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等不同级别,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企业法律事件发生后,应尽快依据既定的评估制度和方法对该法律事件可能造成的财务利益、企业资信、品牌形象等方面损失的大小和范围进行评估,然后以此为重要依据由企业法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订应急处理方案,包括法律事件的性质、需要哪些部门协同处理、市场应对策略等等。

4.6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保障

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由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构成的系统,需要一定的技术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和文化保障作支撑。

(1) 技术保障。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经营信息、管理信息、法律信息的流入、分析和反馈,需要法律风险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需要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和救济机制,而这些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建立在一定的技术保障基础之上的,包括商业信息和法律风险信息、法律风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法律风险统计表等。

(2) 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就是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形成以制度规范防范为基础的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环境。规范化、个性化和合同化是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思想。通过企业章程、员工手册、法律风险责任书等把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层层分解,管理责任层层明确,管理措施层层到位和落实,必要时可以在特定的管理规范(如ISO 9000文件)之下进行。

(3) 组织保障。企业是一个虚拟的法律主体,企业的背后是人,包括企业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发挥整个企业员工的力量。《指引》第十六条明确把“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作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企业员工的道德操守和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涉及到其自身的利益,而且涉及到整个企业的利益,更是培育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根本。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影响并决定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和高低;企业管理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也一样不仅涉及到其自身的利益,而且涉及到整个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剧烈转型年代,企业家作为时代的先觉先行者,很容易踏入法律制度的雷区。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对法律无知或放任,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法律风险随时就会来临,企业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在我国,不仅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度,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更需要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使他们在各自的职能领域,第一时间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4) 文化保障。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将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企业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5结语

我们永远不可能消除风险,因为我们消除风险的每一决策本身即蕴涵着风险。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将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一个优秀的企业必定是一个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的企业,一个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必定是一个具有较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管理者,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已成为全球企业管理制度的整体趋势。世界上包括主要工业国家在内的30 多个国家都颁布了对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立法或国家法律风险管理标准。①我国也非常重视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先后召开了多次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会议,颁布了多个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法规。②尤其是《指引》,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开启了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新纪元。然而,遗憾的是,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制度意义上的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却成了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木桶”中的“短板”。所以,尽快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说是一项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 zhongsclawyer. 论法律风险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O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fa1dfa0100bdi1.html,2009-02-04.

[2] 向飞,陈友春.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2-39.

① 195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施耐德教授首先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国际清算银行于1988年发表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规范;1995年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制定的AS/NZS 4360明确定义了风险管理的标准程序,是第一个国家风险管理标准的诞生;英国1998年制定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综合准则,2003年制定了AIRMIC/ALARM/IRM标准;美国国会2002年7月通过萨班斯法案,美国COSO在2004年制定了COSO ERM标准等。与此同时,西方十国集团在2001年又签署了《巴塞尔协议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正着手制定风险管理标准。全面风险管理已经引发了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的一场革命,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 200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2006年4月,又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2006年6月6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2006年4月28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文中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6年6月,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开启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新纪元;中共中央宣传部、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2007年提出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资委又颁布了《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具体提出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指标要求和工作计划;2008年9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座谈会上发表《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国有重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讲话,指出要促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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