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先秦儒家经典《礼记》所蕴含的体育制度
2012-04-29徐永彬
徐永彬
《礼记》是儒家的重要经典之一。它详细地记录了先秦儒家的重要思想,对我国古代教育制度、教育理论、教学思想乃至妇幼教育,都作了全面地总结,对我国古代教育产生了巨大且久远的影响。其中体育教育思想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自身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礼记》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记述和总结,在体育发展史上留下了一份具有重要价值的宝贵遗产。
1论体育手段的建设
关于体育手段,《礼记》中提出了乐舞、田猎、讲武、射御、角力、射礼、投壶等七类,都是为当时社会基础的稳定和王朝的长治久安而设立的。
1.1乐舞:原系原始人类感物而动,发自内心的活动方式。后经统治者的改造和订证,而成为伦理教化、性感陶冶、增进健康的重要手段。从《礼记》所记载的情况来看,乐舞又分为祭祀庆典的乐舞和欢娱燕乐的乐舞两种。从形式上分有大舞和小舞——大舞是指云门、大咸、大馨、大夏、大濩、大武,都是由小舞(帗、羽、皇、干旄、人)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能编排而成的综合舞蹈;从内容上又分为文舞和武舞两种——文舞持羽籥,武舞舞干戚。国学的五学之中,东学和南学就是专门教授乐舞的教育机构,并专门设置大、小乐正来管理和教授乐舞。学校乐舞的课程主要是祭祀庆典的乐舞。
1.2田猎:据《礼记.月令》记载:“天子乃教于田猎,习五戎,班马政”。田猎的主要目的是训练各种武器的使用,车马的驾控和各种飞禽走兽、鱼虾海味的捕捉技术,是纳身体、技战术训练为一体的军事、体育训练活动。
1.3射御:射御原来是生产和生活的工具。随着生产和战争的发展,这些曾用于学习、训练生产技能的体育活动,日渐脱离生产转而为军事斗争服务,成为了培养军事技能的基本手段。在先秦时期,射御是“六艺”教育的主要内容,同时也被列为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课程。据文南记载:陆上习射有“射卢”和“宣射”;水上习射有“辟雍”和“泮宫”;乡中也有专门习射的学校称之为“序”。“御”是驾驭车马的技术,主要有五御。
1.4讲武:讲武主要是为了适应阵战而进行的队列阵形的训练,同时也是军队校阅而对将帅进行考核的竞赛手段。它包括“坐、作、进、退、疾、徐、疏、数”的集体操演和个人竞技的射箭、驾车、角力活动。
1.5角力:角力是一种力量性的训练和比赛,主要内容有举鼎、拓关、开硬弓、蹠驽、斗兽、相搏、负重跑、投掷等。
1.6射礼:射礼是统治者通过射箭运动进行礼仪道德教育的重要社会活动。它基本上摆脱了军事训练的性质,成为了一项竞赛性的体育活动。射礼一般分为四个步骤:主持人宣布规则和注意事项→选出选手示范规则和要求→比赛→进行乐舞活动。
1.7投壶:投壶是由射礼演变而来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一项竞技游戏活动,在文人和士大夫之中广为开展。
《礼记》所记载的体育手段,表明了体育在先秦时代的重要地位所在。其中有健身娱乐、礼仪表演、伦理教育的体育,但更为重要或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军事训练和武备内容的体育手段,反映出了为当时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而设置体育的实用功效。
2 论体育制度的建设
体育制度的建设是体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政治经济和体育自身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礼记》对体育制度的论述多有记载:“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于东序。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籥师学戈,籥师丞赞之,胥南鼓……大乐正学舞干戚,语说,命乞言,皆不乐正授数。大司成论说在东序”。这是比较完整的体育教授与学习制度,所学内容和学习时间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指出了大、小乐正,大胥、籥师、籥师丞以及大司成所教授的课程和所起的作用。《礼记.月令》对体育的学习和传授亦有明确规定“(孟春正月)命小乐正习舞”。“(仲春二月)上丁,命乐正习舞;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舞”。“(季春三月)择吉日,大合乐”。“(孟夏四月)乃命乐师习合礼乐。命太尉,赞杰俊,遂贤良,举长大”。“(孟秋七月)天子乃命将帅,选士厉兵,简练杰俊,专任有功,以征不义”。“(季秋九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习五戎,班马政”。“(孟冬十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先秦时期体育教习时间的规定,在一年之中占据了七个月,可见统治者对体育是何等的重视。这一时期对田猎的制度也比较明确,按不同的季节和要求进行“春蒐、夏苗、秋狝、冬狩”,四季农闲时间进行训练。田猎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按一定的等级到指定的集结区集合,听从号令统一行动;其次,规定驾车必须到野兽的左侧,才可射箭,并要求射中一定的部位;第三,围猎凭割下野兽左耳的数目多少论功行赏;第四,猎获的野物按上杀、次杀、小杀各取十献给天子,余下的猎物通过射箭比赛来决定分配,射中者满载而归,射不中者则空手而回。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和推动了射箭、驾御水平的提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奴隶社会体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能征惯战的武士,其体育制度的确立也是以此为前提条件的。根据《周礼》的规定,凡举行重大的祭祀、庆典等活动之前,拟参加者都必须参与射礼活动,凡射中者方可参加集会,未中者则不得参加。若多次被排斥在外便会遭到削地夺爵、充军发配的处分。在日常集会中,如不能射“则辞以疾”,否则将会受到世人的耻笑。《王制》还规定:“凡执技论力,适四方,羸股肱,决射御……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就是说凡是掌握技艺(包括体育技艺)的人,要考评他们的耐力、爆发力以及射御等能力,一旦被选中,就要一心一意从事自己所担负的职责,以保证技能的高超。
从《礼记》中我们可以看出,先秦时期的体育制度之一——运动竞技考核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春夏秋冬各据《月令》而进行的校阅,主要是检查全年的训练情况以及“选士厉兵,简练杰俊,专任有功”(选拔巩固国家统治地位的勇武人才)。第二,学校进行的考核,《周礼》规定,学校春秋两季要进行会考——“春合诸学,秋合诸射”、“以考其艺而进退之”。这种考核除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外,还有选拔人才、奖勤罚惰的目的。第三,祭祀、庆典、宴饷活动中体育竞赛,如射礼、投壶等,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进行礼仪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