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乡村债务需标本兼治
2012-04-29王博
王博
近年来,为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措施,许多学者也提出了不少建议,然而,这一切努力并没有收到十分理想的效果。新形势下,在一些地方,不仅原有的乡村存在债务没能得到有效化解,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新增债务。如何才能有效化解乡村债务,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既要防范债务风险也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乡村债务的属性和特点,认真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债务。许多人都把乡村负债看成了一种导致乡村经济环境恶化而必须加以禁止的现象。其实,乡村债务有良性和不良之分。毫无疑问,过多的乡村不良债务必然会带来较大的债务风险,这是我们必须提防的。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的负债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手段。乡村债务也是如此,发展农村经济并不是完全不能举债,过度借债当然不好.但完全不借债也不一定合适。关键是要看举借债务是否必要,用途是否合理,规模是否适度。因此,化解乡村债务是指要化解掉那些不良债务。对于良性债务,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是应当允许乡村继续适度负担的。
既要重视乡村账面债务也要关注乡村隐性债务
在近年来的化债实践中,一些地方往往只注意到了乡村账面债务的多少而忽视了乡村隐性债务的影响。事实上,不仅原来以行政命令方式办起来的乡办、村办企业倒闭后,其债务承担者自然属于乡村政府和组织,而且,不少乡村过去常年累月拖欠的干部教师工资以及各种工程款项都属于隐性债务。由于在进行债务普查和登记的时候,许多地方并未将这些隐性债务作为账内债务统计上报(据我省有关部门此前的一次专项调查表明,目前乡村隐性债务一般占乡村账面债务的10%左右),致使其潜在的风险被掩盖起来了。如果在化债的过程中我们对这些账外的隐性债务重视不够或者处理不好,同样会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既要制定化债原则也要探索有效的化债方式
关于如何化解乡村债务,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不少原则性的建议,如温铁军提出了“谁的孩子谁抱走”,即“哪个方面造成的债务由哪个方面承担责任”的建议;韩俊提出了“由各级政府分担、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建议,等等。由于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在具体的化债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各地还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化债方式。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采取的对乡村存量债务进行重组的方式就比较科学而且实用。所谓债务重组是指通过进行债权债务置换、债务核销、债务划转、债务(债权)股权化、债权出售等多种措施来化解乡村债务的方式。这些化债方式的效果,已经被许多地区的化债实践所证实。
既要尽力避免新增债务也要顾及现实情况
在目前的形势下,由于多种多样的原因,要完全避免乡村新增债务是不可能的。首先,目前乡村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尽管上级政府加大了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转移支付力度,但这种转移支付只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乡村两级资金紧张的状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乡村两级的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不发生根本转变,新的债务就必然会不断地产生。其次,现行的干部管理和考核制度不合理。在许多地方,上级对基层的考核标准往往只有一个,即“发展”是硬道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任期内只要能把GDP搞上去就是成绩。在这种导向下,乡村干部必然会不惜一切地为创政绩举借更多的债务。最后,有关“惠农”政策不完善、落实不配套。例如,目前的一些“专项资金要求地方配套”的政策,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乡村新增债务的发生。
既要靠现有化债方式治标更要采取综合措施治本
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债务问题尤其是要防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从财力分配上增强县乡实力。当务之急的是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上级财政对乡村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充实壮大乡村可支配的财力。二是要加大各种政策性扶持力度。如,对于举债建设的农村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市就应该直接出资化解或采取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的形式来解决。三是要加快改革和完善干部考评制度。如果不尽快对不合理的干部考核制度进行完善,不切实扭转基层干部畸形的政绩观,不但乡村存量债务难以化解,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乡村新增债务,进而影响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