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
2012-04-29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去年11月份的一天,我丈夫和我公公在运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双双遇难。我丈夫是独子,公公名下有存款16万元。办理完丧事,我和婆婆商量怎么处理公公留下来的存款。婆婆说我丈夫和我公公同时死亡,我丈夫无继承权,公公留下来的财产应全部归她所有。请问,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是否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
青海马伶俐
马伶俐女士:
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到转继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你丈夫和你公公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应推定你公公先死亡,所以你丈夫对你公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又因你公公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他所留下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知,你公公留下的16万元存款,仅有一半即8万元属于他的遗产。你丈夫和你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各分得4万元。对于你丈夫继承的4万元遗产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分得2万元,剩余的2万元,应属于你丈夫的遗产。由于你丈夫生前也没有留有遗嘱,所以同样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分得1万元。因此,你可分得存款3万元。
村规民约可拒绝“外嫁女”征地补偿吗?
2008年,我嫁到外村至今户口没有迁出,承包地村里也没有收回。2011年底,村里的部分海滩及稻田被征用,村委会决定向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7800元,并依据村规民约制订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凡已出嫁妇女满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能尽到村民义务的,不予分配。
依据该分配方案,我出嫁超过3年,将得不到补偿款。我的户口和承包地依然在村里,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获得补偿款,可村主任强调: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和分配方案,且已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请问,村主任的说法对吗?
福建魏凤芝
魏凤芝同志:
村委主任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我国法律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以户籍为依据,只要具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村民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承包者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你虽然出嫁3年多,但户口未迁出,村里依然有你的承包地,理所当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款。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你们村的村规民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规定。
父亲健在,子女可否分割母亲遗产
去年10月,我母亲去世,留有与父亲共有的房屋一处,以及共有存款20余万元。最近父亲与刘某结婚,打算卖掉房屋搬到刘某家共同生活。我与父亲协商继承并分割母亲遗产时,父亲一口拒绝,说他尚健在,我无权继承。请问,父亲健在,子女能否分割母亲遗产?
四川陈平娟
陈平娟读者:
你父亲的说法是错误的。依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你作为遗产继承人之一,可以提出继承属于你母亲的那部分遗产。当然,如果你父母共有的房屋依然由你父亲居住着(你父亲别无住处),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会考虑尊重你父亲继续居住的合理要求,暂不予分割。而对于现金等其它共有财产,遗产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继承。
此外,你父亲想卖掉其共有房屋,如果没有其他共同继承人的同意,房产管理部门是不能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的。
花盆砸伤人,为何邻里受“牵连”
去年10月的一天早晨,送奶工黄某在经过我所住的楼房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送到医院后,黄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经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于是,黄某将我们这栋楼楼上的17户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除5户能证明自己因为安装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的其他12户,每户承担2500元。请问,法院为何这样判决?
安徽苏放玲
苏放玲读者:
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可免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花盆系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其从楼上坠落伤人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住户并没有提出有力证据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他们应该分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过错推定原则看似不公平,其实最公平。试想如果这2万多元医疗费全部落在受害人身上,那么他不仅要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伤害,还要在经济上受到损害。但如果追究这12户的责任,每户负担的仅仅是2500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
踏春受伤,活动组织者应否担责
3月底,我丈夫与网友去踏春,登山过程中由于道路崎岖湿滑他摔伤了,花去10000多元的医疗费。虽然踏春属于自助游性质,但我丈夫是受网友的邀请才去的。请问,踏春受伤,活动组织者应否承担责任?
广西蒋盈盈
蒋盈盈女士:
多人一同去春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踏春受伤,活动组织者应否担责,关键要看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对同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反之,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并无证据证实,这次踏春活动的组织者对你丈夫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且其邀约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因此,要求组织者承担民事责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从另一方面看,你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户外活动摔倒等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应当是明知的,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参加此次活动以规避风险,也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参加此次活动并事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户外活动具有甘冒风险的前提,你丈夫自愿参加春游,且行走时没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使意外的发生。因此,此次踏春活动因摔倒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你丈夫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