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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与“以致”的比较考察

2012-04-29韩凝

现代语文 2012年6期
关键词:连词预设命题

摘 要:“以至”与“以致”都属连词,因为音同、形近、义近,二者极易被混淆而造成误用。本文从语义、句法、语用三个层面,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以至”和“以致”的用法进行更细微的探讨。

关键词:以至以致比较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以至”与“以致”的解释是:

以至:①表示在数量、时间、程度、范围上的延伸;②用在下半句的开头,表示由于前半句话所说的动作、情况的程度很深而形成的结果。以至1(“以至”义项①,下同)可以连接词或短语,位于句中,表示连接成分在数量、时间、程度或范围上的并列或层递关系,是联合关系的连词。

以致:用在下半句开头,表示下文是上述的原因所形成的结果,多指不好的结果。

对于“以致”的关联功能,也有新的提法出现。张谊生(2006)认为,“以致”进入当代,出现了新兴的功能,也可以表并列或递进的联合关系,这种用法是当代一种新兴的用法,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我们考察北大语料库相关语料,发现“以致”确有在句中作联合关系的连词的用例,不过数量微少,在用例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在500例“以致”语料中,我们只发现6例。这种情况表明了语言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动态性。其中有两者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影响,也不排除主观误用的因素。笔者仍持大多数人的观点,即“以致”的功能主要是表因果关系。

表因果关系的“以致”与“以至2”(“以至”义项②,下同)的用法相似,容易造成混淆。我们从语义、句法、语用角度对其进行辨析。

一、语义比较

(一)语义表现

“以至2”和“以致”都用来表示前后语句的结因关系,但在引导结果时,二者的表现不同。“以致”描述上述事实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表现为“原因之果”;“以至2”也描述上述事实行为的结果,但是既表示“原因之果”,也表现“程度之果”。

所谓“原因之果”是指“因”与“果”之间并不处于同一个类属范畴,是必然性的逻辑关系,而不是类属序列上的程度关系;所谓“程度之果”是指“因”与“果”处于同一类属范畴,有类属序列的程度关系。

表示“原因之果”的“以至2”可以和“以致”互换,如:

(1)企业产品“几十年一贯制”,没有创新,以致丢失了市场,是集团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民日报》2006年)

“企业产品几十年一贯制,没有创新”为“因”,“丢失了市场”为“果”,“因”与“果”之间并不存在着程度的序列关系,表示的是“原因之果”,可以互换:

(2)企业产品“几十年一贯制”,没有创新,以至丢失了市场,是集团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表示“程度之果”的“以至2”则不能与“以致”互换。如:

(3)人到中年,容易内分泌失调,新陈代谢变缓,以致体内脂肪堆积。(《人民日报》2006年)

(4)感性材料不足,就会影响他们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以至出现低水平的或不准确的理解。(方富熹、方格《儿童的心理世界》)

例(3)“体内脂肪堆积”是“人到中年,容易内分泌失调,新陈代谢变缓”的结果。两者之间是生理内部机能之“因”带来的生理外部之“果”,例(4)“影响他们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是给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的是能力的一种表现或状态,“出现低水平的或不准确的理解”也是一种负面表现,它们可以说是因果关系,其结果是原因的一种程度表现,即“程度之果”。因此,这两句中的“以至”和“以致”不能互换。

(二)语义预设

“以至2”与“以致”的语义预设不同。“以至2”是对前面事实的程度说明,强调程度,具有主观性;“以致”是对后面事实的原因发现,强调原因,具有客观性。

语义预设也称逻辑预设,从语句的真值条件来看,语义预设可以分析为两个命题之间的一种关系。“以至2”与“以致”作为表因果关系的连词,前一分句陈述的原因都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和情况,这一点是相同的。但是前一分句的命题与后一分句命题之间的关系不同。

(5)至于北京话呀,他说的是那么漂亮,以至使人认为他是这种高贵语言的创造者。(老舍《正红旗下》)

(6)这使本来贫穷的农村缺少人才,发展乏力,变得更加贫瘠,以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人民日报》2006)

例(5)前一命题为“北京话说的是那么漂亮”,后一命题为“使人认为他是这种高贵语言的创造者”。前一命题为真,后一命题并不一定是真实的,即原因真实存在,但并不能必然导致结果产生。可以说,前后命题之间并不存在逻辑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作用更多的是对前面事实情况程度的补充说明,强调程度。并且这种前后命题的关系体现了说话人或当事人的主观看法,涉及说话人或当事人的态度和意图,其因果推理表现的是个人的判断和推理,并不一定是普遍认同的、取得一致认识的,因此带有说话者个人的主观倾向。

例(6)前一命题为“缺少人才,发展乏力,变得更加贫瘠”,后一命题为“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前一命题与后一命题均为客观事实,都为真。前一命题对后一命题发生影响、制约作用,前一命题是后一命题的充分条件,前后命题之间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是对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发现和揭示,具有客观性。

可以说,“以至”的逻辑语义重在事物程度的主观陈述;“以致”的逻辑语义重在事物因果关系的客观描述。

(三)语义机制

要解释这种现象的成因,我们可以从二者的构成、来源中找到答案。“以至”和“以致”成词演变轨迹大致相同,在西汉时已成词。“以至”由连词“以”和动词“至”组合形成,“以致”由连词“以”和动词“致”组合成词,表结果或目的关系,一直沿用到现在。

《说文解字》:“致,送诣也”,后来引申出“使到来”“招来、招致”之义,主要表“致使”义;“至”的本义是“到”,《说文解字》:“至,鸟飞从高下至地。”

虽然在“以至”和“以致”成为虚词过程中,动词“至”与“致”都经历了虚化,但实词虚化后多少保持原来实词的一些特点,对虚词的具体用法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在语言演变中,“致”的语义始终比较集中、单纯,表示事物之间“由于……引起某种后果”的逻辑语义。如:

(7)自古以来,国家富强,将良卒精,因人主好战不已,以致危乱者多矣。(司马光《谏西征疏》)

(8)越王苫会稽之耻,欲深得民心,以致必死于吴。(《吕氏春秋·顺民》)

上述两例,“以致”前后命题之间由于前述原因导致后述结果的语义关系,体现了源语素“致”的本义。

而“至”的语义比较丰富,引申为“到某种程度”,表示情况导致的结果,还可以表事态发展结果出乎主体意料之外,相当于“竟至于”“竟然”。如:

(9)张巡之守睢阳,粮尽食人,以至受害。(《唐国史补》)

(10)此是君侯思念关公,以至如此。(《三国演义》)

“以至”有表联合关系的语法意义,与“至”可以介引时间、对象、地点、程度、结果的用法和功能相关。“以致”不能出现在句中位置表示联合关系也与它的源构素“致”缺少这种语法意义和功能有关。

二、句法比较

(一)句法位置

“以至2”与“以致”可以衔接短语、分句,不可以连接语篇,其句法位置固定,总位于后一分句之首,属于前置定位连词。

(11)她不能随便得罪人,以至招出个倒彩来。(老舍《四世同堂》)

(12)尤其是名目繁多的“一票否决”事项层出不穷,以致乡镇干部整日疲于奔命。(《人民日报》2009年)

(二)关联搭配

在复句环境中,有些关联词语由于语义和句法功能的作用,在句中组合搭配,经常同现。连词的组合功能各有不同。“以至2”与“以致”多数情况是单独使用,很少与其他连词搭配形成复合结构。有时前一分句出现“因为”“由于”等与之搭配,有时在后一分句中出现“不管……也”“就”“都”“仅”等。

(13)由于扶贫办指定的施工队使用劣质塑料保温膜,以致几个大棚仅用五六个月,塑料膜就破烂不堪,造成我们种植的黄瓜受损,几乎没有收益。(《人民日报》2006年)

(14)他急忙立起来,他必不可因为困倦而打盹儿,以至误了会见老三的时间。(老舍《四世同堂》)

(15)益民基金研究部总监张涛指出,股市进入调整期后,对基金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以至个股配置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公司的投资水准将清晰地反映在业绩上。(《人民日报》2007年)

(16)一些人开始选择沙漠、沼泽和湍急的河流等更艰难的路线前往美国,以致每年都会有好几百人在偷渡途中死亡。(《人民日报》2008年)

(17)他一讲起养鸟、养蝈蝈与蛐蛐的经验,便忘了时间,以至我母亲不管怎样为难,也得给他预备饭食。(老舍《正红旗下》)

(三)前后分句的行为主体

“以至2”和“以致”前后分句的动作主体可以不同,也可以相同,相同时则处于后一分句的主语可以省略。

(18)为找那张照片我把屋子又弄得乱七八糟,以至爱人下班回来以后大吃一惊。(刘心武《七舅舅》)

(19)某地一个主要领导在任多年,以其歪风助长邪气,以其腐蚀蔓延腐败,以致不少优秀人才被冷落受排斥(《人民日报》2006年)

(20)毛主席当年在南岸祠堂读私塾时,常到私塾前面的南岸塘游泳,以致(毛主席)练就一生酷爱游泳的本领和秉性。(《人民日报》2006年)

(21)她的气派是那么大,以至(她)把神佛都骂在里边,毫不留情!(老舍《正红旗下》)

(四)标记词

在“以至”句中,前一分句中常出现“如此”“这样”“那样”“那么”“尽”“总”“太”“……极了”“颇”等表示程度或范围的词,语义上很容易与“以至”所接的结构构成一种递进关系,因此,若前一分句出现突出某种情况程度之深的词语,往往要用“以至”,而不宜用“以致”。可以说前一分句中的表程度或范围的副词或代词成为“以至”使用的标记词,具有判断、区别的标记功能。

(22)机场离城市是那样远,以至我们疲惫不堪到达市内民航售票处时已是中午。(王朔《橡皮人》)

(23)昨晚睡觉时脱的,现在我很后悔昨晚把它往椅子上扔时扔得太轻率,以至此刻它很狼狈地耷拉着。(余华《西北风呼啸的中午》)

(24)小镇,晚间听到的最多的是狗叫,他熟悉这些狗叫熟悉到这种程度,以至在一片汪汪声中他能分辨哪个声音是出自哪个毛色的哪一只……(王蒙《夜的眼》)

(25)她眉梢眼角何时添了如此多的“蜘蛛网”,以至在暮色中也“条条入目”?(胡辛《四个四十岁的女人》)

三、语用比较

在CCL现代汉语语料库中,“以至”用例条目数为6044条,“以致”用例条目数为5341条;在古代汉语语料库中,清代“以至”540例,“以致”495例;人民日报语料统计,2001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以至”用例约337条,“以致”279条。

统计结果显示:在历时发展过程中,“以至”与“以致”的使用频率基本持平,而“以至”一词,由于其用法更多,实际用例要比“以致”多。文言词“以至”和“以致”一直沿用至今,书面色彩较浓。

(一)语用色彩

以上词典一致认为,“以致”表示的结果多是不好的、不为人希望的,带负面的、消极的色彩;而对于“以至”的语用色彩,有的并未涉及,有的明确表示“不具备这一特点”或“不受此限”。

“至”与“致”引出导致的某种客观情况、结果。“至”的本义为“到达极限”,在与“以”结合的过程中引申出表示范围的延伸或结果,在语义上有“竟然”之义,“致”本身就是“导致、致使”,也倾向于不如意的结果。从语料考察可以看出,“以至”和“以致”在形成之初,除了表客观、中性结果之外,多与负面的、消极的结果相伴随。

王锡丽(2003)研究指出,由于语言经济规律和规范化的要求,近义同义词为免遭淘汰,会发生区分性的转变。现代汉语中,因为同类浸染(“至”类词语的语义色彩强化)与异类对立(“至”类与“致”类词的语义色彩对立)的共同作用,“以至2”开始出现中性的,甚至好的结果,与古代汉语相比,其语用色彩有了更为丰富的分化倾向。这与我们的语言观察也是吻合的。下面列举“以至”的用例印证。

(26)由于碰撞的力量很大,插入部位很深,以至把原来板块上的老岩层一直带到高温地幔中,最后被熔化了。(《中国儿童百科全书》)

(27)形势发展得这样快,以至很多人感到要重新学习。(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

(28)凡是对新挑战作出创新应答,创新文化活跃的国家,就能兴旺发达,以至后来居上。(《人民日报》2006年)

(29)他非常兴奋,以至把下巴刮破了两块儿。(老舍《正红旗下》)

(30)遗憾的是,阿以双方积怨太深、矛盾太大、摩擦太多,以至中东和平进程轮番启动,又轮番熄火,尤其是在巴勒斯坦问题上,至今进展甚微。(《人民日报》2006年)

例(26)、(27)结果为客观、中性色彩;例(28)、(29)结果为积极、乐观色彩;例(30)结果为负面、消极色彩。

基于北京大学现代汉语语料库,我们对120例“以至2”例句进行观察,发现其中85例表示负面的结果,占70%;对388例“以致”例句进行观察,表示负面结果的有283例,占73%。见下表:

由此可见,语用色彩也是一个发展的动态过程。在语用色彩上,“以致”基本表示负面、消极结果,总是与人们不希望出现的行为状态联系在一起,也有表现客观色彩的,但积极、乐观色彩的用例则很少。

“以至2”除了表消极结果以外,还可以用来表示中性客观的结果和积极的结果,表如意的“以致”句大大少于表如意的“以至”句。但表消极结果仍是“以至2”的主要语用色彩。

(二)语用预设

语用预设指的是语言交际活动需要满足的恰当条件,涉及说话人、听话人和语境三个方面。“以至2”与“以致”在语用预设上出发点不尽相同。

表“程度之果”的“以至2”的语义预设是前后命题之间的类属序列关系。其语用预设以说话人或当事人自己的社会知识和逻辑推理为出发点。

(31)那少年的眉眼儿颇像邱宗舜,以至樊大妈起初只当他是邱宗舜的侄儿或外甥。(刘心武《一窗灯火》)

“那少年的眉眼儿颇像邱宗舜”是客观前提,而“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其眉眼相貌相像”是常识性认知,经过说话人演绎推理,引出结果“他是邱宗舜的侄儿或外甥”。句中前后命题之间的因果关系之所以能够成立,并能被听话人理解,就在于条件命题真实,说话人和听话人都具备了常规的认知和规约性的逻辑思维。

也正是因为这种认知和思维具有个体的主观特性和水平差异,所以结果表现出了说话人的个人意向,受说话人和听话人的社会文化背景及信息把握的认知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句子的结果不是必然的真实。

“以致”的语义预设是前后命题的因果关系。其语用预设以前命题与后命题的逻辑关系为出发点。

(32)论坛原计划于去年12月在台北举办,但由于台湾当局的故意阻挠,大陆经贸代表团未能赴台,以致两岸经贸论坛未能在台北举办。(《人民日报》2006年)

例(32)中,前后分句的命题构成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前命题“台湾当局的故意阻挠,大陆经贸代表团未能赴台”是后命题“两岸经贸论坛未能在台北举办”的充分条件,即有“台湾当局的故意阻挠,大陆经贸代表团未能赴台”之因,必然会有“两岸经贸论坛未能在台北举办”的结果。同时,若无“台湾当局的故意阻挠,大陆经贸代表团未能赴台”,不一定没有“两岸经贸论坛未能在台北举办”的结果。由于前后命题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此“以致”的语用预设符合事实,从而使语句具备客观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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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邢福义.汉语复句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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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凝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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