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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机制的探讨

2012-04-29王高玲罗珺别如娥

考试周刊 2012年60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学费借款

王高玲 罗珺 别如娥

摘要: 本文分析了影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能力的环境变化,进而在降低贷款学生还款负担、完善信用风险约束机制、设立多元化还款模式、设立特殊条款保障特殊人群利益等方面探讨了创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机制的改革方向的问题。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机制创新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根本上保障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落到实处,而还款率的保证是此项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偿还方式单一、偿还期限不合理、贷款利率过高、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等,这些不足对贷款按期按量的收回有着很大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影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能力环境变化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其还款机制的改革方向。

1.影响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能力的环境变化分析

1.1高等教育成本逐年增加。

我国自1989年秋季开始普遍实施新生入学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从100至300元不等,此后逐步上升,1993年至1997年之间高等教育学费增长率为27.65%。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生均学费2769元,比1998年增长40.3%,至2000年秋季,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大学生平均学费达到了5000元[1]。目前,我国公立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一般为4600元或5000元每年,一些艺术类院校相对较高,一般在6000元~8000元每年,而我国高等院校设立的二级学院和一些私立院校的学费则达到8000~10000元每年。越来越高的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加大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增加了贷款学生的还款压力。

1.2就业压力逐年增加。

1999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我国高校扩招政策开始正式实施。至2007年,我国大学新生为565.9万人,与实施扩招政策前1998年的108.4万人相比,平均每年增长率为50.8%。与此同时,高等教育扩招政策的实施加大了毕业生数量,学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下表显示了我国自1980年~2010年30年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2005年的毕业生人数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223.01%,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增大。

表1980年至2010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示意表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网

1.3生活成本增加,还款能力下降。

我国目前处在经济结构的转型阶段,知识密集型岗位的需求量处于增长阶段,但增长幅度和高校毕业生数量增长相比还是出现需求小于供给的情况,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同时,大学生就业体制由原来的“统一分配”逐渐转变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在完全竞争的就业背景下,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度逐渐加大。伴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还有其较低的工资水平,由于毕业生的知识结构、经验能力、求职的区域分布和市场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致使大学生就业困难、起薪较低的现象发生,这也是造成其还款困难的主要原因。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毕业生的生活成本不断加重,其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昂贵的房租和较高的生活费用,进一步降低了贷款学生的还款压力。

2.创新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机制的改革方向与思考

在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本文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机制的改革方向进行了如下探讨。

2.1降低贷款学生还款负担。

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学生承担教育成本的重要理论基础,根据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之一也需要缴纳一定的学费。在我国,学生应承担的教育成本主要由其家长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方式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延迟支付学费,用未来的收入承担现在接受的高等教育的成本,待工作后偿还。理论上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要高,即其经济回报要高于其机会成本,学生才会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意愿。自2004年后,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的最大贷款数额是6000元,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其毕业后需偿还本金和毕业后的全部利息,学生承担比例较高。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是其能够在高等教育中获益,但是,如果学生从高等教育中所获的经济回报并不能弥补其付出的机会成本,他就没有从高等教育中获得太多利益。从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出发,那么,他就不应该承担高等教育中高比例的成本。因此,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角度降低学生负担比例,则需要适当降低学生贷款利率、设立宽限期利息和采用低于市场利率的固定利率等,给予借款学生更多的隐性补助,切实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以体现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

2.2完善信用风险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以学生信用为基础的信用担保,没有有效的物质担保和抵押,具有较高的风险性。[2]为了解决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个人信用风险问题,我国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如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我国助学贷款信用风险的过滤机制,使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者无法进入借贷环节,从源头上控制助学贷款信用风险[3]。此外,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与高校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模式,采用风险分担的办法,也是防止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于2007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决定首先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4]。与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相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不够简便,但由于相关手续在生源地开展,借款学生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内容的真实性更容易得到核实,并且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当借款学生不按期还款时,经办银行可向学生家长追偿,增强对借款学生还款的约束力。因此,实行生源地贷款和高校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多渠道的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保证发放贷款的有效回收。

2.3设立多元化还款模式。

现阶段,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一直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在借款学生毕业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目前,我国大学生普遍存在就业率低、变动率高、薪酬低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对借款学生而言,6~8年内还清贷款的压力仍比较大。设立多元化的还款方案也是减轻借款学生还款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如在保留现有还款方式的基础上,设立“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收入超过某一标准后才开始还款,并且按照其收入来确定每次的还款比例;设立“递增还款”方式,毕业生工资收入会随其工作年限增加呈现递增的趋势,该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借款学生的还款压力。设立不同的还款方案,供不同需求的借款学生自由选择,这种既有原则性又体现其灵活性的还贷设计,可以切实降低借款学生的还贷违约率,增强银行放贷意愿。

2.4设立特殊条款保障特殊人群利益。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优秀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根据公共政策的保障理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需要具备一些特殊条款,以保障特殊人群的特别需要。美国斯坦福贷学金中规定,借款学生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时,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帕金斯贷款中也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若在指定的学校当全职教师、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服务、担任全职特殊教师、在特定的教师短缺的地方当全职数学、科学、外语、双语教师等情况下可以免还贷款;毕业后服务于美国军队可免还50%,服务于和平队或美国国际援助志愿队可免还70%的贷款[5]。目前,我国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均有类似的特殊保障。但是,我国贷款期间发生疾病、伤残和死亡的学生还没有得到特殊保障,此方面仍有待加强,以体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特殊群体的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1]王善迈.论高等教育的学费[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6:24-28.

[2]穆林,罗锡文.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J].华南金融研究,2003(4):20-22.

[3]孙红霞,周宁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学术论坛,2010,10:129-132.

[4]郑子莹,向咏.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变迁与路径选择[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11(11):1-7.

[5]晓虹.美国是怎样防范助学贷款拖欠的[J].中国社会导刊,2006,(10):50-51.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B-a/2009/01/030);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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