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体会
2012-04-29李安定
李安定
中图分类号:S851.34+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273X(2012)07-0022-03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杜绝了私屠乱宰,规范了市场秩序,真正实现了在屠宰环节消灭疫源,控制病害肉品上市,保障人民群众吃放心肉,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了养殖业的正常发展。生猪屠宰检疫是把好猪肉从饲养到餐桌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市场肉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从当前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现状看,屠宰检疫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就如何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谈一些体会,以期促进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的完善和规范。
1屠宰检疫的概念
屠宰检疫是指在屠宰厂(场、点)对活体动物和宰后动物实施的检疫。屠宰检疫包括对宰前动物进行活体健康检查(宰前检疫)和对动物宰后的肉、内脏、头、蹄等的检疫(宰后检疫)两个部分。屠宰检疫实行驻厂同步检疫,即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由驻厂官方兽医在屠宰现场实行与屠宰工艺流程相同步的检疫。为保证屠宰检疫的质量,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设立足够的检疫岗位,落实检疫工作岗位责任制。为了确保肉类等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还要做好对进厂生猪等动物检疫状况、厂区动物防疫条件和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2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中存在的问题
2.1检疫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大部分屠宰批发商是从个体经营户发展而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屠宰批发商为节省产地检疫费,从个人私利出发,往往走村串乡收购生猪或有贩运户直接送货上门,逃避检疫,无有效的检疫证明;还有个别屠宰批发商怀着侥幸心理,贪图便宜,收购病死猪,以逃避驻场官方兽医的检疫监督;更严重的是,有的屠宰批发商无视政策法规,抗拒检疫,阻碍防疫兽医执行公务,甚至辱骂、殴打检疫人员。此外,消费者对定点屠宰检疫的认识不够,购买肉食品时不看是否经过定点屠宰检疫,自觉食用检疫合格肉产品的意识不强。
2.2官方兽医的素质和操作技能有待提高
少数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工作马虎了事,责任心不强,不遵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时不带任何检疫工具。只见一手拿印,一手挎包,盖印、收钱、撕票“三步曲”,不认真履行一个官方兽医的职责。宰前检查不进行,有害的“三腺”未摘除,咬肌部位未检查,可疑的病害肉未经处理便出场,不但损害了官方兽医的执法形象,还给不合格肉品上市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2.3屠宰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目前部分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由以前的肉联厂、食品站改造而来,厂房陈旧、设施设备磨损严重、卫生条件差、检疫操作硬件跟不上;有些地方的屠宰场没有设立检疫室、急宰间和隔离圈,没有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更没有消毒设备,与《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给动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2.4检疫执法主体不合法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目前在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大多数仍是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有的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2.5屠宰场检疫设备落后
大部分屠宰场检疫室内基本设施、检疫设备及检疫工具配置不齐。如冰箱、干燥箱、照相机、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等缺乏。官方兽医只能靠“视、触、嗅、剖”等检疫手段对生猪检疫合格与否作出判定,其人为因素比重较大,科技含量不高,检疫质量难以保证。
2.6宰后同步检疫流于形式
由于检疫监督经费不足,宰后检疫不能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不按规定配备基层兽医,一般由1~2个兽医全程包办,致使人少事多,无法对宰后实行全流程的同步检疫,平时的宰后检疫只是走过场,不能对屠宰后的生猪内脏、胴体、淋巴结等进行剖检,同步检疫仅仅流于形式。
2.7瘦肉精监测不到位
在生猪入场后屠宰前,不按照规定比率接取猪尿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屠宰企业未按规定对生猪进行“瘦肉精”自检;有的检测项目单一,仅对盐酸克伦特罗进行检测,未对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进行检测。
2.8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
目前,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肉品检验由屠宰企业自行负责,屠宰监督由商务部门负责,政出多门,缺乏部门间的沟通协商,配套制度不完善,管理工作相互脱节。
3加强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综合措施
屠宰检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菜篮子”工程,事关人民的健康,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确保猪肉产品安全供给,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根本基础,笔者认为应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3.1着眼宣传,提高生猪屠宰检疫思想认识
为使屠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多种途径和形式宣传《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肉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理解并支持检疫工作,消除对检疫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纠正只重视产地检疫、轻视屠宰检疫的错误思想。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站在服务当地群众的高度认识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努力营造一个当地政府重视、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理解,有利于屠宰检疫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3.2科学规划,完善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
加大政策倾斜和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现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整改、升级改造或予以搬迁,择址新建。在整改或新建过程中,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力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完善屠宰场检疫操作平台、检疫室、急宰间、隔离圈、无害化处理和消毒设施等,确保出场上市猪肉产品检疫合格,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及时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3.3增加投入,提高检疫手段科技含量
在现有检疫设施的基础上,增加资金投入,建立屠宰检疫实验室,添置先进的检验检疫设备,改进手段,从根本上改善传统的感官检查和单一的疫病检验,向实验室检验和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面检测进行转变,增强检疫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快动物疫病诊断体系和猪肉及产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3.4加强管理,提高官方兽医业务素质
(1)理顺体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官方兽医制度;适当增加屠宰场官方兽医编制,壮大动物检疫队伍,使人员编制、官方兽医的数量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加强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加强官方兽医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形成一种“食品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加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学习,开展技能竞赛,提高操作能力,规范检疫票证填写,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勇于吃苦、乐于奉献”的检疫队伍,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3)合理设置检疫岗位,实行定岗定人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实际情况,对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齐检疫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制,做到生猪入场查验、宰前检查、耳标摘除、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复检盖章、出证等岗位都有人负责。
(4)建立官方兽医考核机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实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驻场检疫负责人双重管理,严格实行请、休假制度、考勤制度、奖惩考核制度等,对不服从管理、发生违纪的官方兽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
3.5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使屠宰场官方兽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条不紊地开展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除了执行《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检疫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外,还要建立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和工作职责、屠宰检疫流程图、申报、工作规范、疫情报告、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防疫消毒、瘦肉精检测、猪肉质量安全可追溯等一系列的屠宰场检疫内部规章制度,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肉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靠制度管理工作、依靠措施规范检疫行为,分工到人,责任到位。
3.6规范操作,严把屠宰检疫监管关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从活猪进场到产品上市,都要严格按照检疫操作规程进行,严把“八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市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1)严把入场查验关。核对生猪入场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规范、是否在有效期内,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核对生猪是否佩戴耳标;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耳标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允许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督促屠宰场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效、证物不符、没有畜禽标识、动物临床检查异常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是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必须就地作无害化处理,严禁运往他地。
(2)严把待宰动物巡查关。生猪入场后,对照入场查验记录,每隔6h巡查一次待宰生猪健康状况;受理场方或货主申报检疫后,官方兽医在屠宰前2h内按照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再行检查,合格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书》;发现染病或疑似染病的生猪,立即采取措施,出具《动物隔离通知书》进行隔离,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濒临死亡的生猪出具《动物急宰通知书》,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处理措施。
(3)严把“瘦肉精”监测关。按规定对屠宰的生猪按不同的来源、批次、车次,以不低于5%的比例(重大节假日不低于10%的比例)接取猪尿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方可进入待宰间;呈阳性的,限制移动,送实验室进行确诊,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另宰后检疫时,监督屠宰企业对每一头生猪的膀胱抽取尿样进行“瘦肉精”监测。
(4)严把宰后检疫关。宰后检疫中的头、蹄及体表、内脏、胴体、旋毛虫检查和复查等检疫岗位,严格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执行检疫规范,认真做好视检、触检和剖检等,必须同时进行实验室检测,不得漏检,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必须马上停宰,同时报告疫情。
(5)严把肉品出场关。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在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或进入屠宰场的冷库;凡是进入屠宰场冷库的猪肉产品,官方兽医必须建立出入库登记。
(6)严把无害化处理关。经屠宰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在胴体及副产品上加盖“销毁”、“高温”等印记,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屠宰场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严把耳标回收销毁关。将屠宰后的生猪耳标回收,并对回收的耳标做详细的登记和核对,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销毁,防止耳标流失。
(8)严把检疫记录关。为详细、真实、及时地记载检疫情况,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必须认真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动物准宰、急宰、隔离通知书、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以及生猪入场查验、申报记录、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急宰、抽检与检测、防疫消毒、生物安全处理、证章标志使用、耳标回收与销毁等记录表,以便汇总、存档。
3.7以防为主,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生猪因长途运输,机体抵抗力降低。加之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原污染严重,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极大。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屠宰环节发生,保证生猪正常流通和猪肉安全供应,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防控。
(1)坚持快进快宰原则,实行以销定宰、以宰定收的制度,严格控制入场生猪数量,保证适当的留养密度和充足饮水,当天进场的生猪必须当天屠宰完,禁止留“过夜猪”,降低场内疫病发生风险。
(2)严禁转运外销。已进入屠宰场所的生猪不许再次分销、外运出场。
(3)加强消毒灭源。每天必须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卸猪通道、待宰圈、屠宰间、冷库、急宰间等场所和屠宰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机械消毒和化学消毒。每天清洗更换屠宰场大门消毒池的药液,用2~3种消毒药轮换使用。
(4)建立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屠宰场必须严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设立应急处理设施,随时准备处置应急事件,凡是在屠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必须按《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8创新机制,推行猪肉食品安全溯源管理
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基本要求,应用RFID技术,实行猪肉食品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官方兽医在对入场生猪查证验物的同时,用数据采集器扫描生猪电子耳标,并将信息上传中央数据库。经严格程序的屠宰和宰后检疫后,合格的每头猪的2个后腿上绑上一个专用RFID电子脚标,同时使用专用读写器将猪的供应商、来源信息、检疫合格、批发商流向等信息写入脚标中,实行机打出证,并通过专门网络及时上传检疫信息,在市场终端形成条形码的猪肉溯源码,对猪肉食品安全提供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