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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银行业竞争性管制的思考

2012-04-29王国红

上海金融 2012年7期
关键词:银行业

王国红

摘要:银行业强势性和脆弱性的二重特征,决定了银行业既需要审慎性监管,又需要竞争性管制。然而,我国对银行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这不仅不利于我国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形成,不利于推动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也不利于审慎性监管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对银行业的竞争性管制:一是赋予中央银行竞争性管制的职能;二是确保可竞争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规则;三是消除竞争障碍,规范同业竞争;四是加强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银行业;审慎性监管;竞争性管制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f2012107-0095-02

一、竞争性管制的必要性

(一)金融业的二重性决定了金融业既需要审慎性监管,也需要竞争性管制

金融业的二重性指其脆弱性和强势性。金融脆弱性的根源概括为:(1)金融活动主体的有限理性与金融合同的复杂性和不完全性的共同作用;(2)金融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金融创新的冲突;(3)负债与资产期限上的错配;(4)金融活动的溢出效应与传染性;(5)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金融业内在的脆弱性使得金融管制成为必然,以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这种以稳定为目标,基于金融业内在脆弱性的管制。称为审慎性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

金融业另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特性是其强势性。它源于金融市场的特殊结构特征:(1)短边市场特征。人们对金融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短边市场特征,即显著地供小于求;(2)供应边刚性。供应边刚性多由管制产生,它创造了金融业高的“特许权价值”;(3)高转换成本。转换成本通常出现在那些重复消费的市场上,金融市场就是这样一个需要重复消费的市场,它有弱化替代品竞争的效应。金融业强势性的存在,决定了金融业需要竞争性管制,它通常由一国竞争权威实施(在有些国家,竞争性管制由审慎性权威实施)。

(二)对竞争与稳定关系看法的转变

长久以来,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条是,竞争与稳定之间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过度竞争可能会导致银行破产、恐慌等后果。不少国家早期都将金融业作为反垄断适用除外情形,美国直到1963年才真正实施反垄断,而欧洲则到1981年才有真正的反垄断,原因在于人们认为过多的竞争有损于金融业的稳定。“特许权价值”假说为这一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假说认为:竞争弱化了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强了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动机。但实证研究的结果并不支持这一假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竞争与稳定并不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适度竞争有助于金融业的稳定和一国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各国重新开始加强对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管制。

(三)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需要竞争性管制

三十年金融业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改革开放,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塑造国内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的平台;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约束和规范跨国金融机构的不当竞争行为,保护我国金融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

(四)美国掠夺性借贷的实践表明金融业的稳定需要竞争性管制

美国“次贷”危机中,银行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明知这种贷款有很大的违约可能,但由于它可以将这些贷款打包设计成抵押贷款证券(MBS)的形式卖给投资银行,而且即使违约,它可以获得借款者的房产作为补偿,只要房产的价值高于贷款总额,它总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商业银行有动机实施掠夺性借贷。政府部门拒绝制订恰当的管制规则去遏制掠夺性借贷,也没有采取行动打击它,所以造成了商业银行肆无忌惮地大量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

(五)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更需要加强竞争性管制

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表现在:(1)中央银行是否承担竞争性管制职能并不明确;(2)缺乏管制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指南;(3)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欺诈、信用卡欺诈和银行违规收费等的投诉时有发生;(4)没有建立竞争性的准人和退出规则;(5)没有建立有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6)缺乏对金融机构反竞争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专业人才。

二、完善我国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对策

(一)赋予中央银行竞争性管制的职能

从世界各国竞争性管制的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由反垄断局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职能。也有的国家是由一国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职能。还有的是两个权威共同承担。就我国现实来看,由于我国2008年才颁布《反垄断法》,反垄断的实施主体还不明确,特别是对金融业来说,金融业是否实行差异性的反垄断政策,是否应由特别的机构来执行竞争性分析的职能,这些都不明确,鉴于此,建议可由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职能,因为中央银行的管制更加权威、更有信息优势。

(二)确保可竞争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规则

1、消除不当的规制性准入障碍,适度放开对外资银行的限制,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银行业。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放松银行业准入管制的重大突破,将大大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竞争。

2、尽快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体系;二是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撤销、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社会震动和处置成本、尽可能少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三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四是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度和事后评价制度。

(三)消除竞争障碍,规范同业竞争

1、制订针对金融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专业经济分析人才。

2、降低金融业不合理的转换成本,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业的有些转换成本是合理的,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品牌、声誉等导致的转换成本:但有些转换成本是不合理的,如对跨行刷卡收费的规定、对使用支付和结算系统的限制、阻止顾客转换的捆绑销售等,应明文予以禁止。

3、健全信息登记,加快金融标准化建设步伐,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消费者保护

1、金融教育。金融产品结构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蕴含的风险,因此必须进行金融教育。中央银行应为消费者金融教育建立专门的网页,成立专门的基层金融教育工作小组,深入、细致、长期从事这项工作。

2、争端解决制度。推进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处理制度和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将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的投诉部成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建立健全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和金融巡视员制度。

3、银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银行业协会应该根据具体实际从书面上给予消费者指引;另一方面,银行业协会应该制定相关的警示规则。对金融从业者的相关行为予以法律警示,必要时可以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管权。

(责任编辑: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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