篱笆与笼嘴
2012-04-29席酉民
席酉民
最近,发生在英国Milford-on-Sea小镇上的一则故事,唤醒了人们对6年多以前发生在中国的类似事件——许霆案的再次热议,话题从法律、道德到银行行为等等,热闹非凡。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中国银行ATM机取款,机器故障,取1000元账户仅扣1元,于是许霆与其同伴郭安山分别取款17.5万元和1.8万元,后携款潜逃。然被警方抓获,许的行为被认为构成盗窃罪,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争论。
类似故事发生在英国的汇丰银行ATM机上,取一块吐两块,ATM机前迅速排起了长队,在故障时间里共有200名顾客取走现金。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关闭了这台ATM机。银行认为这是自己的过错,并未向取钱者追讨多取钱款。
相同故事中外大相径庭的处理方法自然会引起热议,为什么中国银行不承认自己错误或承担过错责任,且抓住利用银行过错获利的顾客不放?而汇丰银行却相反,不追究顾客行为,而是尽快纠错。有的人从垄断地位角度分析两银行截然不同的做法,也有人从银行的产权性质即公有和私有解读二者行为的差异,当然还有人从道德的角度谴责许霆的贪婪,另有人从司法角度解释裁判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合法性,等等。中央电视台读报节目主持人在评论此事件时,只将注意力放在银行的态度上,而没有从法理和制度及行为层面上深化,甚是遗憾。
我非法律界人士,很难从法律上严谨解释许霆(“非法”占有)盗窃行为中的“非法”含义,仅从管理行为和机制上比较两种处理方式的逻辑差别。
实际上围绕这则故事的争论涉及个人与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处理哲学,是控制个人自由,还是强化组织或社会秩序的防护系统?
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禁止之事都可以做,对于私权利主体来讲这无疑是正确的,它为人类社会的创造和发明拓展了无限行动空间,同时也因法律和制度漏洞会不断遭受攻击而为其改进和完善提供了无尽的推动力,英国ATM故事基本体现了这种社会进化和管理提升机制。与之相反,中国版ATM故事不许民众向法律和制度漏洞挑战,强调私权利主体的道德和自律,从而失去了法制改进和完善的动力及机遇,从更广泛的社会进步和发展来讲,也大大限制了人们的思维和创新的行动空间。
同一故事的两种处理方式类似于篱笆与笼嘴的作用,为了防止牛吃庄稼,农户们有两种选择,一是强化篱笆保护之,即完善管理、制度、法律建设;二是给牛带上笼嘴,在限制牛吃庄稼的同时也控制了牛的自由和正常行为空间。私权至上者,一般会编篱笆,既保护社会秩序,又维护社会进步动力和空间;强权或专制者,一般会以笼嘴限制私权者的自由,虽强化了控制,但同时却失去了社会进步的动力和发展空间。组织、企业、社会发展和管理,均从此理。
遗憾的是,我们太擅长和习惯使用笼嘴,如道德的笼嘴,制造每个时期的道德楷模,统一范式,号召大家学习看齐,而不是规范道德与法律底线,让大家在此基础上自由发展;再如思想的笼嘴,常常确定某种思想模板,号召和控制大家统一思想,甚至为了统一而打击不同声音,这将极大约束甚或扼杀一个社会或民族的思想活力、创造精神和智慧。
组织和社会秩序需要保护,在此前提下,人类才能和平或和谐共处,但理论和实践都可证明,善用篱笆远远好于笼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