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大学生权益保护
2012-04-29李如香
李如香
【摘要】如今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监督高校相关政策,努力构建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体制,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各类大学生维权案件日益增多,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是大学生权益保护失范和大学生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矛盾,而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无力使得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因此从法律视角下分析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缺失,构建一个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完整体系,来维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这不仅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素质,而且可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改变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法治意识欠缺的现状,实现大学生权益保护与社会、家庭、高校秩序稳定的多方面互赢局面也有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权益的含义和内容
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大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种 权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作为年满18岁以上的国家公民,他们享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张文显教授提出的一种基本的理念,那就是权利本位的思路。 因为大学生首先是人,争取人权是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大前提。现在在我国对大学生的界定基本限定到了在校大学生的范畴,但是从人权角度考虑大学生仍然具有如下权利内容:
第一,关于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受教育权就是所有公民平等地受到良好教育权的权利。在现阶段针对大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言,因为大学生交纳了同等学费的,有理由、有权利要求学校相应地提供合格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第二,民主权利。大学生的民主,简单概括而言就是大学生在自由状态下对平等参与学校的公共事务管理,是一种作为公民,自由不受压制状态下的平等的参与权。在民主权利的范畴内,会产生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权利,比如大学生的结社权,大学生对学校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对教学事务的参与管理权等。
第三,大学生的人身权。这个权利就是指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正当必要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的权利: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具体还包括人身保障权范畴的安全保障权、隐私权等。大学生发展需要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这是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获得发展的基本权益,国家和高校有义务保障他们获得可持续、健康的教育资源以及发展的基本权益。
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但由于人们长期认识上的错误和法制观念的淡泊,我们经常是强调大学生对学校的义务,同时把这种义务当成学生的权利,致使侵犯大学生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
(一)财产权的侵犯
1.高校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表现
高校侵犯大学生的财产权,主要表现在一些高校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挪为它用;还有些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有些强制购置学生生活用品来收受回扣;另外一些高校的教师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强行作为教材使用。总的来看,目前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仍是高校的学费问题。虽然《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是,有些高校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国家的法律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取不该收取的学费,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
2.大学生实习期间及兼职工作时没有相关法律保障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大学生实习成为各高校提高就业的渠道。各高校多选择公司、企业等单位作为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大学生实习时期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首先,大学生实习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大多实习的学生和实习单位不签实习协议,致使实习大学生和实习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经济利益。 另外在大学生课外兼职工作时只能取得很少的工资待遇,而这种工资待遇与社会一般同水平的工资待遇相比是少之又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和兼职期间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劳动力。 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财产权。
(二)人格权的侵犯
上文提到人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也应享有。但是现在大学生的人格权却频繁受到伤害。首先就是学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进行评价时学校无视大学生的人格权。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尤为突出:将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或公之于众;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以儆效尤;对学生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地批评甚至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具体规定精神,以上种种做法已经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应及早引起社会及学校的重视。
(三)受教育权的侵犯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和《教育法》都规定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平等的教育权却很难得到。例如全国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而且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都做了一些限制;另外對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问题上也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但一些高校却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使许多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
三、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解决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推行高校扩招,大学生群体已经从单一的受教育者变成了兼具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等多种身份,这就使得围绕着大学生权益,多种大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出现,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及时为新时期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提出新的保障。
(一)整合法制资源,完善教育法规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制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权利的教育立法数量不少,但更多地体现为管理者权利垄断的特点规范的,因此,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法规是一项紧迫任务,这样才能使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使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虽然已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律承认的一项权利,就必须为这项权利提供救济。这是因为需要权利和需要救济是相对应的,如果存在着一项被承认的权利,可是当权利被侵犯时,受害者如果得不到救济,那么这种具有无法实施性质的权利,就成为没有实质的权利 。今后在立法原则上更应该从管理者向受教育者转化,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二)加强大学生品德教育和自我防范培养。
任何时候,提高大学生自身素质都是必要的。各高校可以通过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课程的开设,建立相关大学生实习、兼职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等培训教育,多方面、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提升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有意地去培养大学生看世界的透彻能力和抗挫折的能力,唤醒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三)成立各级大学生权益维护服务组织
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很多高校已经针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在高校内部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机构甚至有的高校还自发成立了大学生维权服务中心,这为现阶段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这种做法值得其他高校借鉴。
四.结束语
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合理保护大学生的权益是当前大学生权益的重中之中,这需要社会、学校、学生、家庭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作用,这样才能把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真正落实。同时,学校和社会积极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开设服务部门,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也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