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012-04-29严沁
【摘要】中央银行是国家的货币当局, 其独立程度与该国币值稳定有密切联系。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 迫切需要从法律上确立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 使其更好地实现货币职能。本文在对中央银行对立性的含义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对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进而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了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措施。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样的机构才是独立的机构。那么要搞清楚什么样的机构才是独立的机构,我们需要明确地知道三点: 第一, 这个机构日常的哪些活动开展是独立进行的; 第二, 衡量这个机构是否独立的参照物是什么; 第三, 该机构要采取什么样的运行模式才能表现出它是独立的。那现在进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机构——中央银行。我们谈到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主要是搞清政府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参照物是政府,央行独立性的定义是: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命令的权力, 在制定或者更改貨币政策时,不必与政府交涉。但事实上, 哪怕是最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也不可能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运作,换而言之,就是央行的独立性其实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其多多少少都会有受到政府制约的地方,所以,衡量央行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看央行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干涉。
目前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已经成为主流,各国央行都偏向于加强自身的独立性,而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国家也在增加。
衡量中央银行独立程度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政治上是否具有独立性;二是经济上是否具有独立性。而衡量政治上的独立性又要建立在下列三点上: 第一, 政府是否有权利选择中央银行的高管人员; 第二, 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是否需要政府的承认; 第三, 中央银行理事会里是否有政府指定的代表,以及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央行理事会的担任期限。衡量央行经济独立性主要是看中央银行在多大程度上要为政府的财政赤字融资或者埋单,也就是说政府在发生赤字时在多大程度上能向央行要求融资。
二、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 避免出现政治性经济波动的需要。
(二) 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的需要。
(三) 为了稳定经济和金融的需要。
(四) 为了适应中央银行特殊地位与业务的需要。
三、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因素
首先, 最根本的因素是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活动必须是合法的,而法律是政府制定,这就使得央行的独立性受限。
其次, 中央银行对谁负责,这直接关系到央行是否要听命于谁,因而在衡量央行独立性的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中央银行的收入来源、决策机构的组成,以及谁来监督中央银行等都会对央行的独立性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国家历史、经济发展阶段、政治是否稳定、国民如何看待通货膨胀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等也会影响央行的独立性。
四、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我国中央银行的立法与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对外交往等工作的需要密切相关,独立性在不断增强,符合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发展的趋势。经2003年12月修改,新《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组织机构、货币政策及各项途径、财务预算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并且凸显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虽然我国央行独立性在增强,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
1.央行职能方面独立性不够。一方面对于不合理的融资要求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央行的权益,另一方面央行还不能完全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这些都有可能给央行保持货币币值的目的造成困难,从而阻碍经济发展。
2.央行组织方面独立性不够。具体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取法科学的机够设置,法律地位不高,因而造成其组织没有保障。
3.央行人事方面独立性不够。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人事分配缺乏代表性,并且高度的依赖行政,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央行主要官员的选拔,导致行政和金融人士独占鳌头。这就使得央行的决策很大程度上都体现出政府的意志,独立性自然不高,对比美国和日本,美联储在人事的选拔上多考虑到各阶层具有代表性的人物,而日本的银行政策委员会虽然也会渗透一些政府和金融人事,但在决策时,他们多会排除这两方面表决权存在的差异,从而增强代表性减弱行政依赖性,这些措施都能良好的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4. 央行经济独立性不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资金的运用上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五、如何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还未能达到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程度,需要通过多方面的途径予以健全和完善。
1.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隶属于国务院的,法律地位较低,应当改变这种隶属状况,使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保证央行能够独立的开展活动制定政策。
2. 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大货币或金融决策关乎民生,应当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予以监督,法律是一个强有力的方法,而如果将其置于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监督下,更加有利于人大通过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央行的行为,同时也能减少政府的干预。
3. 鉴于人事选拔以及组织制度方面独立性的欠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改善相应的不足。第一,应当改善行长个人负责的状况,设置一个由央行高管组成的并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执行机构制衡行长的权力;第二,设置银监会,监督人民银行的行为,避免政策的滥制滥用;第三,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的不同,设立与之相应的分支机构,适应当地环境。
4. 目前关于央行的一些惩罚机制尚不成熟,处罚措施流于形式,尤其是对后果严重的财政投资行为欠缺严厉的管制,立法上面的缺漏凸显,应当增强关于人民银行资金运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行性,切实做到对不法行为的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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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严沁(1991-),女,汉族,四川泸州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责任编辑:赵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