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试点稳妥推进
2012-04-29施坚轩
施坚轩
本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依法开展了有关探索,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有效推进这项探索取得积极进展。
作为全国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单位的本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会同本市各级法院,积极、稳妥地探索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规范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去年初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受理涉及民事执行活动的申诉案件141件,立案审查47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14件,法院回复有9件案件均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前不久本市召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讨会,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制度构建、工作机制、监督手段、存在问题与对策等开展研讨交流。高检院、市人大、市高级法院、市律协、市检察院以及法学研究机构有关负责人、专家,以及全市各级检察院负责人等参加研讨。研讨活动共收到相关论文20篇。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分为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在通过民事审判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后,就要通过民事执行来实现当事人权利。据介绍,早在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颁布“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决议”时强调,全市各级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等等,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以及有关执法活动开展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多年来本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依法开展了相关的探索,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有效推进这项探索取得积极进展。
2006年,香港居民计某通过中介向上海市民孙某购买上海一住房,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随后两人又签补偿孙某房屋装潢款等“补偿协议”。几天后计某认为另行补偿协议是逃税行为,通知中介终止成交,并称孙某可将房屋出售他人,孙某却仍要计某履约。超过期限后孙某解除合同,并要计某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因未能联系到计某法院缺席审判支持孙某的诉求,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市检察一分院收到计某申诉,经审查后认为法院诉讼程序无明显错误,但判决确认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明显高于孙某的实际损失,计某的申诉理由可予部分支持,而且双方都有尽快解决纠纷及对赔偿数额进行磋商的意愿。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根据拟定的“和解执行衔接”工作预案,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对话平台,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取得共识。圆满化解了这一多年的纷争。
据了解,去年三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通知,“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本市被正式确定为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地区。为此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积极落实试点通知,结合一些基层检、法两院的探索成果,双方会签了相关文件,决定将本市两个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和6个法、检基层两院等8个两院共计16家单位为试点单位,并在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上海市检、法两院的试点单位之间,都相应建立了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联系沟通机制,制定了民事执行监督专业化办案和指导机制,确立执行监督与违法行为调查共同推进的工作新机制。同时,在检察院内部加强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发现执行环节职务犯罪线索等。
在试点中检法两院积极开展开拓性探索,受理的执行申诉案件中,有执行不作为,久拖不结,拍卖程序违法,超判决标的执行、遗漏执行内容等。市检察院还通过选派民行检察业务骨干到法院执行庭挂职学习方式,锻炼培养执行监督的专门人才,已有9人到法院执行部门挂职学习。上海检、法两院执行监督试点也得到了高检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