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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法与功效的关系

2012-04-23赵荣华

山西中医药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方剂学病证方药

赵荣华,谢 鸣

(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重点方剂学学科,北京100029)

功效和治法是方剂学中两个重要概念,据证立法,依法组方,方因证效,治法与功效两者关系密切。长期以来,人们较多关注治法与方剂的关系,对于方剂功效很少论及,有关治法与功效之间的关系则未见专门的讨论。本文基于学科的理论背景,对治法和功效的各自概念内涵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探讨,能有助于学科理论的发展。

1 治法与功效的概念内涵

1.1 治法的概念内涵

治法是指临床辨明证候之后,在治疗原则的指导下,针对病因病机提出的治疗方法[1]。治法以证为依据,前承辨证求因,后启具体治疗措施[2],是中医辨证论治(证-法-方-药)内容中的重要部分或环节。治法也是方剂学中的重要概念,虽与辨证论治中的治法在含义上接近,但二者立论有所不同。辨证论治中的治法以证为前提,方剂学中治法则以方为载体。辨治学的治法多指针对病证病机及治疗要求所提出的治疗方法,如汗、吐、下、和、温、清、补、消之八法;方剂学治法则是在方剂学发展中,伴随方剂数量的积累,对同类方剂效用的概括,即是从众多方剂效用经验中总结出的理论化产物,涵括了一类组成相似或功效相近的方剂,如解表法(辛温解表方、辛凉解表方、扶正解表方),和解法(调和营卫方、和解少阳方、调和肝脾方、调和胃肠方)等。

治法具有抽象概括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治法的抽象概括性指其对相类方证的病机内容或方药性能的共性具有归纳、涵括或抽象的功能;层次性是指治法具有高、中、低不同层次上的含义,而与不同层次的病证相应;系统性是指治法内容具有逻辑上的内在联系,由不同辨治方法建立起的治法体系有其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治法的开放性是指治法是发展的,其理论体系通过不断接纳新的内容得到完善。

方剂学中的治法在具有上述特征的同时还具有自己的某些特点,如方剂学中的治法有时指药法,即从中药药性及效能的角度,概括出的具有某些特殊功用的药物配伍规律,诸如芳香化湿、苦温燥湿、甘淡渗湿、辛开苦降、酸甘化阴、辛甘化阳、甘温补脾、甘寒生津、辛温峻汗、辛凉轻宣等配伍药对及药群。

1.2 功效的概念内涵

功效是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关于中药对人体治疗和保健作用的概括与总结[3]。功效包括单味中药和方剂的功效,一般可分为对症功效与对证功效两种[4],前者是指能消除或缓解患者自觉痛苦或临床体征的效用,如乌梅安蛔、三七止血、元胡止痛、麝香开窍,麻黄汤平喘、小蓟饮子止尿血、茵陈蒿汤退黄、真武汤消肿等;后者则是指对病证中的某些病机环节的调节作用,如熟地/六味地黄丸滋肾、人参/补中益气汤补气、干姜/理中汤温中、麻黄/麻黄汤解表等。在目前以辨证为主体的中医诊疗体系中,方药的功效以对证为主,对症功效仅作为对证功效的一种补充[5]。

方剂功效是方剂的诸多要素(药味、药量、剂型、用法及用量等)综合作用于病证的结果,其中因病/证而效是方剂功效的一个重要特性。

2 治法与功效的联系

治法和功效是历代医家在长期医疗实践中,通过对辨证论治经验的总结,逐渐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形成的关于病证治疗和方药应用的理论。早在战国时期,人们就已有治法的认识,如《内经》中的“治热以寒”、“治寒以热”、“其在皮者,汗而发之”、“其在下者,引而竭之”、“虚则补之、损者益之”等。当时《内经》虽然提出了治法,但还没有相应的具体治方。东汉张仲景著《伤寒杂病论》,载方近300首,其叙证用方,方证结合,形成了以六经及脏腑辨证为核心的方证体系。该书以载方述证为其特色,当时书中尚未有与之相应的治法,其蕴含的六经脏腑治法理论是后世历代医家研究及发明的结果。宋及金元时期,随着对病因病机理论的深入认识,许多医家创新论、立新方,创立了诸如“寒凉清热”、“攻下祛邪”、“补益脾胃”、“滋阴清热”等治法及其相应治方。明清以降,随着八纲、脏腑、六经、卫气营血、三焦等各种辨证方法的日渐成熟,较为系统的证-法-方-药体系开始形成,治法理论渐趋完备。不难看出,治法可能先于方药,在早期与方药并无直接联系,当治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显示其对方药的指导作用,即有法则有方。

“功效”是人们对药物性能及其应用规律的认识。现存最早的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将所收365种药物按上、中、下三品划分,且分别以“益气延年”、“遏病补虚”、“除邪破积”概之。书中有关药物性能、主治及应用叙述相混,没有专门的功效概念,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唐《新修本草》。之后,陈臧器在《本草拾遗》中提出药物“宣、通、补、泄、轻、重、涩、滑、燥、湿”十种的概念,由此开创按性能效用来归类药物的思路,对后世药物功效的探索和方剂“据效类方”产生了重要影响。明李时珍《本草纲目》承前启后,书中对药物的性能效用有更为详尽的叙述,但尚未有关于功效的专门立论。真正对中药功效进行系统认识是将中药治疗作用与中医“证”的认识紧密联系起来后才有的[6]。清代一些研究本草的医家致力于药物功效的提炼,这期间功效经历了与性能分离、与主治区别等反复的认知过程,才成为对中药治疗作用的理论表述。方由药成,方剂的功效认识与中药的功效认识密不可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方书中的方剂仅有主治,或兼有一些治疗作用的记载,并没有功效的专门描述。金元时期“药物十种”引入方剂,演变为“方剂十剂”后,提示基于方中药物性能效用的角度对全方整体效用进行概括并据此来类属方剂的思路。清以降,中药功效从性能中逐渐分离出来,由于功效不再涉及药物的具体性能而具有涵括或抽象性,进一步促进了从功效的角度来认识方剂并分类方剂的探索。至此,中药功效与方剂功效在概念内涵上基本相同,并统一于辨证论治的体系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治法的认识先于功效。治法基于病证的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与方药结合;功效是关于方药作用和病证病机认识两者结合的产物。这里治法与功效因为病证而发生联系。从方剂分类发展史中,我们可隐约看到基于方药性能的“十剂”、依据方药性能兼顾因证设法的“八阵”及基于病证的“八法”来分类方剂的演变线条。清·汪昂《医方集解》将方剂分为发表、涌吐、和解、理气等22类,在促进“据效类方”向“依法类方”过渡的同时,也使方剂成为了治法的具体内容或载体。“治法是方剂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同类方剂功效的理论概括”[6],即是这个意义上关于治法与方剂关系的理解。

3 治法与功效辨识

首先,治法本身并不是功效。治法是针对特定病证的治疗方法,功效是体现治法的具体措施实施于特定病证后呈现出来的效用。所谓某法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临床实施后所表现出的效验。因此,功效与治法就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二者本身并无必然联系(如方药的对症功效可与证无关)。可以理解,治法是针对病证病机所提出的干预策略,倾向于理论思辨;功效则是关于方剂效用的经验概括,依赖于临床实践。治法因证而立,强调了针对病证病机的治疗针对性;方效因证而显,强调了方剂疗效对于所主病证的依赖性。

既然功效是方剂作用于特定病证后的效用,治法是针对特定病证的治法,那么针对特定病证的方剂功效与针对特定病证的治法两者必然具有联系。由是,基于某一特定病证的方剂功效与其治疗立法则实现了统一,从而使功效与治法具有相同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治法即是功效,功效即是治法。治法与功效的同一性决定了中医治疗学中“证-法-方-药”和方剂学中“药-方-效-证”的统一。在临床实践中,人们总是先通过对疾病征象辨别确定其所属“病证”,再根据病证病机确立相应“治法”,进一步根据“治法”来选择具有体现这种治法(与之相关的功效)的方药。其中功效成为治法与方药间的纽带。

在现有以治法为主要依据建立起的方药系统中,治法的涵括性决定了某一治法拥有多个方剂,即“一法多方”,如针对脾肺气虚证的补气法涵括有四君子汤、参苓白术散、补中益气汤等方,针对湿证的祛湿法含括了平胃散、藿香正气散、五苓散、实脾饮、真武汤等方。一般而言,针对特定病证、由特定药物组成的方剂其功效常是确定的,即“一证一方”、“一方一效”,如主治血痹证的黄芪桂枝五物汤具有“益气温经,和营通痹”功效、主治热结下焦血淋证的小蓟饮子具有“凉血止血、利尿通淋”功效。但是,方剂功效并不都是确定的,同一方剂的功效可因治证的转移而发生变化,即“一方多效”,如当参苓白术散针对脾胃气虚夹湿的泄泻证时具有“益气健脾,渗湿止泻”功效,而针对肺脾气虚、痰湿咳嗽证时则具有“健脾益肺,祛湿化痰”功效。同理,当炙甘草汤主治心动悸、脉结代证时具有“滋阴养血,温阳复脉”功效,但转用于虚劳肺痿证时则有“滋阴益气、补肺宁嗽”功效。一法多方和一方多效,使治法与功效之间的关系变得很为复杂,即出现同一方剂可以分属不同治法,而同一治法则含括了不同功效的多个方剂的情况。

治法与功效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以证为前提,低层次的治法与方剂药效相同,治法是对同类方剂功效的概括,相同病证背景下的治法与功效同义。治法与功效二者不同之处概括见表1。

表1 治法与功效的比较

4 小结

治法是针对病证的治疗方法,是类属方剂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临床选用处方及遣药组方具有指导作用。但治法比较宏观,内容不够具体。功效是根据病证病机和方内药物性能及配伍对方剂整体功用的一种理论表征,与治法在内涵上相通,有利于临证据法选方。但功效基于具体方药,其内容丰富,没有清晰的层次划分,因而常与治法不能在同一层面上对接,影响据法选方的确定或准确性。

治法与功效虽有联系,但治法具有较强的抽象性,方效则较为具体明确,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但方并不等于法。临床上,没有治法指导难以选方用药,或即使选用了方药,也会因方不能体现法(有方无法),与病证不合而没有疗效。但仅仅据法选方或组方,也可能因只是满足治法一般意义上的要求而忽略药物配伍(有法无方),使方无精巧而疗效不高。实际中的据法选方或组方常常面临着对多个方药的选择性问题,常需要在功效意义上对治法进行校准,只有那些与证机高度对应的方剂才会有更好的疗效。因此,仅仅掌握治法还不够,还必须重视对病证病机的深入认识,重视对具体方剂中的药物配伍原理及功效的理解,才能充分发挥治法对选方或组方的指导作用。

针对某一特定病证的治法通常是明确的,而由特定药味组成的治方的功效则并不都是固定的,因为一个方剂往往具有多种功效,其功效常常依赖所治疗的病证。方剂的多效性与治法的确定性导致了目前方剂分类及运用中的问题,即一方面按功效分类方剂则可能出现同一首方剂归属于不同类方中的现象,导致方剂分类上的缺憾;另一方面按治法分类方剂则有可能会掩盖方剂的多效性而限制方剂临床的广泛运用。治法与功效能否完全统一?特别是二者能否实现在相应层次上的对接,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而加强对治法系统的研究,尤其是低层次即方剂配伍药法层次上的研究,有利于实现治法与方药之间的转换对接,提高治法对遣药组方的指导性。

方剂的功效有其独特的表述形式。目前方剂功效基本上是根据治证的主要病机,结合方中主要药味配伍概括出来的。这种概括在满足对全方基本效用表征的同时,往往丢失了方中用药配伍的某些特点。如小柴胡汤和解少阳、大定风珠滋阴熄风、金锁固金丸补肾涩精、升麻葛根汤解肌透疹等功效泛于一般治法意义上的表述,缺乏确切的方药学信息,不利于对方剂个性的认识。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由于治法体系自身构建的不完善,在试图与治法接轨对方剂功效进行概括的过程中,有可能因功效的泛化而失去其应有的学科内容,方剂功效应该体现出方剂学科的特质内容。

另外,作为方剂学中的专门术语,目前对方剂功效的确定尚缺乏统一规范,不同《方剂学》著述及教科书中出现同一方剂不同的功效表述的问题较为突出,如麻杏甘石汤的功效或为辛凉宣泄,清肺平喘,或为辛凉疏表,清肺平喘;竹叶石膏汤的功效或为清热生津,益气和胃;或为清热降逆,益气生津;肾气丸的功效或为温补肾阳,或为温补肾气等。方剂功效究竟应该在何种层次或角度上来表征方剂的效用?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功效是方剂运用经验的理论化产物,其本身具有一定涵括性和抽象性,对方剂功效的内涵及外延进行准确表述及界定对提高学科理论化程度是非常重要的。但目前许多功效的内涵不确定,不仅直接影响到方剂临床疗效的评价,而且也影响到方剂实验研究与现代药理学的接轨。因此,加强方剂功效的理论研究,探索建立功效的度量体系,对于促进方剂学的学术发展和提高方剂的临床运用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1]谢鸣.治法的概念、内涵及意义[J].中国医药学报,2002,17(3):137-139.

[2]叶显纯.对中医治法若干特性的认识[J].中医文献杂志,2003,10(3):12-13.

[3]雷载权,张廷模.中华临床中药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48-56.

[4]周祯祥.试论中药临床功效分类[J].山东中医药大学报,2001,25(4):247-250.

[5]蒋永光,邹圣容,张学虹.方剂功效客观判断的思路与方法[J].江苏中医药,2008,40(8):52-54.

[6]谢鸣.方剂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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