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音乐教育制度中审美意识的萌发
2012-04-18■马艳
■马 艳
音乐是人类审美意识对象化的特殊品种,它以人类审美意识的先在为前提,以人类审美意识的内涵为意蕴,以人类审美意识的成长为归宿;它既有对象化的活动,也有对象化的产品。由于情感表达形式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笔者对音乐美学科目的理解往往只停留在“形而上学”的哲学式思索,然而从音乐美学对象化后的物质载体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其审美意象的风骨。本文在把握音乐美学与音乐教育的多维度、多层面复合关系的基础上,企图在西周具体的教育制度中梳理一些西周时期的审美意识。
音乐教育作为教育家族的一分子,从“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吕氏春秋·古乐篇》)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想象到远古时期人们在劳作时载歌载舞的情景。实际上,参与者和观看者都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着音乐教育和文化知识的熏陶;并且在尧舜时期就出现了著名的音乐家和乐师夔,因此中国音乐教育是所有教育起源中最早的形式之一。
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中国已知资料中最早的学校——“成均”之学,即五帝时期的学校教育机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文化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专业化的乐舞演员,同时也有了传授音乐的教育人员。殷商时期的教育主要是对奴隶主阶级的子弟进行礼乐教育,随后周代建立初期,周公制定了一种十分严格的等级制度——礼乐制度。实际上,中国古代的音乐教育在商代已经初具规模,发展到西周便出现了较为严格的学校,并在中国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大司乐,因此中国教育制度始于周代。早在20世纪90年代修海林书写了《西周的音乐教育》一文,他通过在中国古代原典文献的解读,例如,《周礼》中对西周礼乐制度的记载论述了西周时期的音乐教育的细则及意义。由此也可以证明,西周时期的审美意识是逐渐成形、深化的一个特殊时期,在周王制礼作乐的礼乐制度的过程中,梳理那些“随物赋形、以形写意”的审美倾向是很有必要的。
在以前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再次阐发西周礼乐制度中萌发并逐渐形成的审美意识。并在西周严密的礼乐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进一步探析周代礼乐文化中渗透的是一种“以道德替代宗教”的倾向,以伦理为本,以纲常为体的人文精神的转向。
中国美学思想产生的源头在哪里?尽管这是中国美学史研究中没有详尽而明确解决的命题,但依旧可以在夏、商、周三代文明的变迁明确审美意识的形成,在周代是个逐步发展并深化为成熟美学思想的过程。西周是“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大时代,有西周文化的昌明 ,才会有中国美学思想的繁荣隆盛。在西周时期完善的音乐教育制度中,我们可以梳理出中国美学思想发展的雏形及衍变。
一、西周时期的音乐教育制度的形成
周朝音乐文化的高度繁荣,音乐教育的兴旺发达,除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以外,还和周朝乐官制度的确立及其派生的乐官文化密切相关。西周时期的音乐教育从机构设置上看,并没有专门的音乐教育机构,而只是综合艺术教育的乐教机构。在西周的礼乐制度中,乐教活动都由礼官担任。西周时期,已经有完备的学校教育制度,体制上大体分为国学、乡学两类。国学专为上层贵族弟子而设,其中分大学与小学。乡学是地方学校。周天子在宫中所设大学,由五个部分组成,成为“五学”,即:辟雍,成均,上庠,东序,瞽宗。其中的成均为学乐之所,由大司乐主管;东序为学干戈羽龠乐舞之所,由乐师主管;瞽宗为演礼习乐之所,由礼官主之。西周的礼乐制度把上层社会的人分成许多等级,再依照等级地位的不同,规定所实施的礼乐。在这个庞大的机构中,绝大多数是通晓乐舞的乐师、舞师及低级职员、工役,属于农奴阶级,或由农奴提升的,这些人员被安排得井然有序,各司其职,同时反映了西周雅乐在教育方面的完善程度。
西周的音乐教育的实施,有相当严格的制度。其教学过程是根据四时来安排的,并且是循序渐进地展开。这些在《礼记》中有所反应,如“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礼记·王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龠……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礼记·文王世子》)“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礼记·内则》)周统治者除了对自己的子弟进行严格的音乐教育,又从人民中选拔人才,即所谓的学士,让他们与上层贵族子弟一同学习音乐,目的是要这些年轻人在学习了音乐之后,能够利用音乐统治广大人民群众,麻痹他们,防止他们的反抗。他们重视音乐是因为音乐可以包含有利于统治阶级所要求的内容,即“德”。周代统治者通过外在的礼乐制度和内在的道德思想手段,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同时对人民的思想加以控制。由于把德放在音乐的首位,把形式与技术放在其次,因此形成了“德成而上,艺成而下”(《礼记·乐记》)的社会功能,以期达到统治者阶级的政治目的。
这种在周代社会政治制度基础上形成的礼乐制度,其设置实质上就是为了维护、调和,宗法血缘社会政治关系。本质上,礼乐的教育制度是针对人心的改造与教化的,是以礼为行为规范,以乐为辅助手段,乐教的道德教育内容与情感教育内容相辅相成,从而达到“以乐教和”的目的。
二、西周礼乐制度中的人文审美意识
(一)“王者制礼作乐”中天命观与道德观的统一
周代礼乐制度中已经超越了人与神的沟通关系,而把音乐当作对神与祖先交流和以“礼乐和天下”的生活礼仪。与夏商时期不同,周代的宗教渗透了更多的人文理性。“对自然、祖先和天神的崇拜是周代人主要的宗教生活内容。周人依然十分重视祭祀,但周人的天命观念中具有道德内涵天与人在道德秩序上的统一、神性的淡化、人性的提高时周人思想发展的主要倾向。”《白虎通义》曰:“社稷所以有树何?尊而识之,使民望见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周人的祭祀之事也偏重于人神。而且周代的祭祀根据祭祀人身份的不同也有严格的等级之分。“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正表明了平民在礼仪方面的受限。依据周代的宗法血缘制,在祭祀中嫡庶之间也存在着等级差别,如,“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礼记·丧服小记》)。周代祭祀的这种规则的程序化与等级的严格规定都表明了周文化摆脱了对鬼神的盲目崇拜,而转为对鬼神的敬重,同时,在周代繁缛的礼乐制度中蕴含着周代人这种对现实的重新审视。
上古三代的宗教文化由文明社会初级阶段的自然宗教 (祭祀文化)而转为西周雅乐教育体系中的伦理宗教(礼乐文化)。君王和群臣所用的乐器、所作的音乐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越是上层的统治阶级就越有权力作乐。可见,西周时期这种音乐教育制度渗透了这种乐制度与礼乐思想。周代的礼乐制度中对用乐的具体安排与繁缛细节代表着他们保德敬民而又等级森严的宗法制社会理想。宗教和音乐融合于王权之中,并为王权所用,王权神授,君子天命的意识同时又加强了王室的威严,稳定了社会结构,从而达到了王者制礼作乐中“天子”天命观与“保民”道德观的统一。在周代礼乐制度中体现的这种宗法制度的建立,兼有血亲道德层面的约束和政治权利统治的双重功用。礼乐制度中体现了由夏殷时期的崇神事鬼的宗教祭祀文化向以人为本的血亲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的转向;将“神与人”绝对从属的关系巧妙地幻化为“人与人”之间灵活的等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链条在注重血亲关系的同时又强调人伦纲常和社会等级秩序。由对“天”、“神”的愚昧崇拜转向对“人”、“君”的道德约束,而变得更加“人性化”。
“以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事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周礼·春官·宗伯》)建立了人与自然,人与鬼神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和关系。最终,周代建立起来的这套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法制以及礼乐制度被后世儒家继承并发扬,成为中国文化中不可或缺的思想核心。在奴隶制王权的时代,“王者功成作乐”的功利意识的乐舞,都是新的君主们建立功勋的产物,他们革故鼎新、顺应时代的发展,未尝不受到社会群体的文化认同、赞美与推崇,并且能获得和谐的审美情感体验。
(二)“乐以象德”的审美意识渗透的人文主义关怀
“乐以象德”就是以形之于外的乐的表演形式,用以宣扬王者的功德。周代乐舞《大武》的产生,就是典型的例子。《礼记·效特牲》称“《武》,壮而不可乐也”,就是强调《武》乐的审美,在审美范畴上应归为“壮美”,而不是为了求得快乐的体验。《武》乐的乐教作用,就是通过乐舞这类可感形式,通过乐舞造型、音乐演奏等艺术手法,调动人在观赏乐舞审美活动中的情感心理,激发人的想象、联想及情感体验诸种心理活动,由情而见理,达到乐的道德教育与情感教育的融合,实现乐教的作用。西周时期的教育制度中乐舞造型、乐器演奏以及音乐理论的培育,进而对学生的教育与心里人格的塑造,培养他们的德行,都是以实现乐教为目的。最终达到“是故情而见义立,乐终而尊德”(《乐象》)的乐教目的。可以说,“乐以象德”是一种具有美育特征的审美意识。
周代的礼乐制度对于王权的巩固、民众的关照及政治的稳定起到了一举多得的功效,成为古代社会效仿追寻的理想型社会状态。“以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事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周礼·春官·宗伯》)建立了人与自然,人与鬼神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和关系。最终,周代建立起来的这套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法制以及礼乐制度被后世儒家继承并发扬,成为中国文化中不可或缺的思想核心。周代的礼乐制度对于王权的巩固、民众的关照及政治的稳定起到了一举多得的功效,成为古代社会效仿追寻的理想型社会状态。
三、现当代音乐教育借鉴西周音乐教育的意义
西周的礼乐教育,有别于现代的专科化音乐教育概念,西周的礼乐教育具有伦理化、政治化、宗教化的性质,这是其历史特征。由于其教育行为时以“艺术化”的方式展开,从行为(“教之以事”)、观念(“化成于心”)的培养方式入手,达到外在行为与内在心理、观念意识与情感体验的契合一致。因此,乐教也具有美育的性质。从西周礼乐教育的整体设计中反映出的很重要的教育思想,一是以教育为立国安邦之重要举措;二是将伦理道德教育与乐舞艺术教育、将行为规范教育与审美情感教育共构一体。
周代雅乐审美意识中的乐求人和,情理相成,寓教于乐,重视审美体验中群体的认同等特征,仍然是今天一些音乐活动中不可忽视的审美心态。因此,现今的德育、音乐教育正与西周时期的“礼”和“乐”相对应,只是现在两者的范围更加广泛、更加具体。音乐是一种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任何音乐教育都是以人的思想感情为核心,体现着一定的时代精神和道德情操,反映着一定的文化特点,并符合一定的阶级利益和要求。马克思主义教育哲学认为人类的教育行为方式不是永恒不变的,也不会只停留在一个水平上,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趋于完善。因此,我们“应当综合地运用现代教学成果,揭示出作为教学过程中最能动的、最活跃的因素——主体间相互交往的规律,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规律,使人们从整体上用系统的辩证观点来分析教学过程成为可能。”
纵观中国音乐教育的历史,从古至今,既有人类社会的共性,又具有不同时期的个性。从教育对象来看,在西周时期只有世子、国子、学士才可以接受音乐教育,而在今天,音乐教育贯穿于个体接受教育的整个过程。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音乐教育贯穿于每个人的一生,从胎儿期算起,每个人一直在接受着音乐的熏陶。从这种教育的全民活动过程中足见音乐教育在当今社会中开展的广度和深度。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今教育的缺失面,名有实虚的“素质教育”,没有刻意重视发展涉及素质教育“德、智、体”排在最前面的德,我们几乎天天都能从各种媒体听到骇人的新闻,作为美育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沉痛地反思这些社会问题。在历史发展至今天,人类社会的教育一直在进行,一直在改革。我们的教育理念是什么?我们的教育行为方式可行吗?中国的中小学生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疲于应付考学的压力,使得美育课程从入学起就被剥夺,给其他的主课让道。使“德、智、体、美、劳”只剩下了“智”,这不禁让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十分担忧。音乐教育作为美育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在音乐教学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美育熏陶,以达到美育对学生行为规范的教育、审美情感的培养、思想品德的完善。因此,我们只有真正了解自己文化产生的背景与根源,才能够以正常、积极的心态来从事今天的音乐教育事业。
[1]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
[2]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3]孙继南,周柱铨.中国音乐通史简编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4]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M].北京: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5]韩锺恩.音乐美学[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
[6]刁培萼,丁沅.马克思主义教育哲学 [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7]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资料注译[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8]陈四海.中国古代音乐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谢广山.论中国古代教育城市轴心的向心图式[J]. 求索,2011,(8).
[10]修海林,李吉提.中国音乐的历史与审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1]朱志荣.夏商周美学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余立文,张泽文.西周乐艺教育的人文性考察及其对后世的影响[J].求索,2011,(4).
[13]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美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