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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交往伦理的文化整合

2012-04-18汪怀君

关键词:德性伦理学理性

汪怀君

(中国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论中西交往伦理的文化整合

汪怀君

(中国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交往伦理理论的构建是摆脱现代伦理学困境的一种尝试。中西方交往伦理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前者以人伦为本位,注重对群体价值、情理方式、礼仪美德与善的追求;后者以个体为本位,重视对个体权利、理性价值、法律制度与正义的伸张。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看,中西方交往伦理必然呈现出整合的趋势。

交往;话语伦理;人伦文化

交往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方式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事实,但交往问题为人类理性所反思,并成为哲学、伦理学领域的前沿性课题还是比较晚近的事情。交往之所以成为时代的聚焦点,其因在于现代交往的异化。交往异化的深层本质是人的精神与价值的危机。人们在文化价值、伦理道德方面的种种困惑揭示了当代哲学、伦理学理论的匮乏与软弱。交往伦理理论的构建就是摆脱现代伦理学困境的一种尝试。

一、中西方交往伦理的不同价值取向

交往、对话已经成为现代人的根本生存样式与存在方式。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对话,是因为已死去的上帝无法再给人们提供意义的根据,而深受人们相信的科学却又只顾其方法,向技术和工具理性发展,根本不关心意义问题,哲学形上学又在科学实证的要求面前受到人们的怀疑,所以,能够拯救现代人意义危机的,只能是生活世界中真诚的对话。

在西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与话语伦理学具有哲学范式与方法论的典范转换的重大意义。交往行为理论认为,主体间存在着一种完全不同于工具合理性的交往合理性,以交往合理性为基础发展出一个自主商谈的公共领域,就能够抗拒生活世界被殖民化的命运。话语伦理学是交往行为理论在实践领域里的延伸,寻求交往走向合理化的普遍性规范。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交往主体,在没有任何强制与暴力压制的理想话语环境中,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与商谈,论证道德规则,达致沟通与理解。普遍化原则与话语原则是话语伦理学的灵魂,充分体现了其义务论、认知主义、普遍主义、形式主义的特征。

哈贝马斯希望通过建立交往合理性来挽救现代性,疗治西方文明的危机,消除交往的异化,重建合理的生活世界,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洽与和谐。哈贝马斯的思想理论渊源于西方文化传统,它为西方社会提供了一剂良药,也为全世界提出了警醒。但它较少关注非西方世界,因此还不能说其具有为全人类谋福祉的完全的普遍价值。而中国传统哲学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把人际的互主体关系而非人物的主客关系的解决视为人类文化的终极关怀。中国传统文化通常被称之具有“实践精神”、“实践理性”的“人文化”、“人伦化”的文化,实质上就是指这一文化价值指向人类生活世界,指向人世间社会关系,即指向 “主体间”,“主体——主体”的人伦交往关系。因而许多学者感受到了中国传统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 “生活世界”、“交互主体性”转向的一致性,认为中国文化传统必然为空前汹涌的社会商品化时代提供宝贵的理论价值源泉。由此看来,中国文化传统蕴涵着丰富的交往伦理思想,这种交往伦理思想产生于“人伦式交往”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社会“话语式交往”伦理的独特韵味。

在中国,从古代思想家的交往伦理思想中,可以提炼出中国传统交往伦理的理论模式,它存在于传统人伦社会,呈现出特殊的民族样态。具体说来,在交往主体上,求诸道德自我;在交往媒介上,强调语言的功用性与伦理意蕴;在交往境遇中,正视各种利益与矛盾冲突;在交往原则上,仁爱为本,经权结合,和谐为要;在交往宗旨上,至善为上。如此看来,中国传统“人伦”交往伦理与西方“话语”交往伦理有着不同的时代背景与社会渊源,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

现代西方交往伦理也即话语伦理学,是对新自由主义伦理学与共同体主义伦理学的双向批判与调和,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哈贝马斯的理论立场更亲近共同体主义伦理学,而另一些学者却认为他的理论观点更接近新自由主义伦理学。[1](P291)而如果将其置于世界性视域内,话语伦理更体现了西方社会一贯重视个体权利、理性价值、正义原则与法律制度的主流文化传统。在此种意义上毋宁说,话语伦理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它对迥然不同的东方文化中的交往伦理价值缺乏关注。中国传统交往伦理虽然产生于血缘宗法性社会,有着封建社会时期等级差别、阶级压迫的局限性,但是其中内含的合理性的精神价值理念依然可以跨越时空发挥作用。传统交往伦理对于群体价值、情理方式、美德与善的追求,所形成的文化传统至今在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态度与生活方式。而且,它不仅仅是适合于中国的狭隘的具体性价值,它具有普遍性价值,这以其促进东亚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为证。因此,中国传统交往伦理思想文化能够走向世界,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看,中西方交往伦理必然呈现出整合的趋势。

二、交往共同体与个体的结合

人与人交往的过程总是发生在家庭、学校、社区、社团组织等共同体之中。每个人都要归属于某个共同体,并与其他共同体处于相互联系、依存、交叉的关系之中。社会性是人的存在本质,这是存在论上的一个事实。在交往共同体中,一方面,人们为了共同的精神理想与价值目标而凝结在一起。在这种精神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亲密而有意义的人伦关系。人与人心灵感通,情感交融,个体在获得极大的精神满足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共同体的强烈认同感与归属感。在与他人、共同体的感通合一之中,个体体验到了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另一方面,人们为了个体权利的要求也必然置身于共同体之中。现代性社会是一个以自由与权利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社会。而权利的概念并不是指一件实体的东西,而是指一种关系。权利是制度性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人在与他人的交往关系中能够相互做什么。这意味着个体权利是在一定的交往共同体遵照互相认可的规范来实现的。因此,交往共同体是个体权利与精神自我再生产的场所。

交往共同体对于个体而言有着根源性的作用与意义。当代共同体主义伦理学最著名的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就强调共同体的至上性。他认为,人就其现实性而言,并非是一种抽象的个人,而是置身于某种家庭、地域、民族等共同体关系中的具体的人。人所扮演的种种社会角色意味着他是一个整体的、社会的人,人的这种整体的社会性不仅体现在人总是在空间上被置身于一种特定社会关系之中,而且还体现在人在时间上亦难以逃脱某种社会关系对其的规定。因而,一种真正的道德惟有在人们服务于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社会共同体实践中才能真正得以产生。

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概念,而是有着发达的血缘共同体。人们对血缘共同体的重视根源于小农经济生产与国家“大一统”政治统治的需要。人们以网络群体中的分子而非原子式的个人作为交往的出发点。人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家庭、亲戚、朋友、社会和国家而生活,所以传统社会形成了以群体为重的价值观。社会群体是产生文化价值的最终实体。在群体价值观的导引下,加强了群体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使群体中的个体相互爱护、相互信任,这有利于促进人际合作,改善人际关系,减少人际冲突;而且这种传统价值观培养了无数以他人为重、以集体为怀的爱国主义仁人志士,他们在民族危亡的时刻发挥了关键作用。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来的超稳定性交往秩序不能说与此无关。然而,这种价值观过分强调个体对群体的绝对服从,以群体利益压制个体利益,忽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贬低个人的作用与价值,这对于人的独特个性与创造性的发展,以及自信、热情、进取精神的形成都有一定程度的消极作用。

随着后传统社会的到来,人的交往方式由狭隘性、封闭性走向多元性、开放性,血缘共同体的中心位置逐渐为地缘共同体、业缘共同体所代替,形成了现代性的交往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由自由、平等、民主的个体所构成的,个体独立性价值的发展关乎共同体的存亡。交往共同体为每一个成员个体的利益服务,反对用任何虚假的 “普遍性”价值强加于个人身上。任何个体都有权利要求他人遵守交往规则,并对现存规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对话与交流中、在相互批判中达成新的共识;任何个体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精神人格、维护共同体的价值理念。总之,交往共同体与个体的结合是现代交往伦理建立的价值基础。

三、情、理、法的结合

理性精神是西方文化价值的核心之一。综观理性在近现代西方哲学史上的演进过程,技术理性、工具理性不断扩张,人类充分张扬了主体能动性,对自然界的探索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为自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富;人类建构了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制度,推进了社会的高速运行。然而,价值理性与人文理性的缺失使得人类将理性的某种形式当作理性的本身与全部,造成了理性的片面化。将这种片面的工具理性运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便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异化,这尤为突出地表现在人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将他人当作客体、手段、工具来利用,从而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与冲突。哈贝马斯剖析了理性片面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近代意识哲学思维方式。理性、自我、主体性是意识哲学的关键词。由于理性寓于个体自我意识之内,那么主体性原则就发生了异化,展现为主体对客体,以及主体对主体的控制与征服。哈贝马斯认为,走出意识哲学的思维圈套,将单一主体的主体中心理性置换成交互主体的交往理性,是根本的解决方法。主体中心理性建立在主体的独白基础上,交往理性建立在主体间的参与和相互理解基础上。交往理性避免了主客二元对象化思维中的矛盾与对立,因为交往是以协商为原则,以同意为机制,以相互理解为宗旨的过程,它寻求的是不同对话主体之间的平衡。

哈贝马斯重新点燃了人们对理性的憧憬与希望。理性方式依然是人们生存、生活与交往的必然选择,这是无庸质疑的。尽管交往理性突出了交往主体的交互性,但理性所具备的逻辑化、精确化特征,仍然存在着将其自身凝固化、偏执化的危险。所以,理性自己为自己诊疗,自己拯救自己还是不够的。跳出理性思维的范式,人们也应该认识到情感思维也是生存与交往的一个维度。人们一直忽视了与理性相对的情感的功能与作用。与将情感与理性完全对立起来的西方文化不同,中国传统文化恰恰认为在情感之上也可以发展出一种“理”,是谓情理。情感是流动的、感通的,它总是流向他人,因而,人总是在他人身上感受自我的存在。关爱他人、关怀他人的责任心,使得情感摆脱了盲目性,具有“理”的方向,成为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在道德情感中,人是不会将他人当作工具来使用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感通交融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维方式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血亲之情产生了理与礼,这种理与礼返回来又约束指导着情感,使情感的表达遵循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因此,以情感作为伦理道德的出发点,通过人的自然情感的展开所建立的交往伦理系统,代表着一个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中国文化传统。“这种情感主义伦理学成了中国伦理发展的一条主要线索。情感注重的是道德的感染力,而非道德的强制力,所以中国人始终没有将道德法制化,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道德的推行,而是比较注重道德楷模的影响作用,希望通过道德楷模的榜样力量来感化、诱导人们弃恶从善,使道德教化没有流于空洞的说教,而是对于自身道德情感的一种唤醒,从而使至善的追求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 ”[2](P41)同样,在调节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人们推崇的是道德的力量,认为道德才能使人知羞耻、发现良知;而法则处于被人们所不齿的地位。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法律根源于道德。然而,情感也有自身的弱点,如果情感幻化成一种被人所利用的“人情”资源,侵入到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将是一种极大的危害。在政治生活中,“人情”会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法律生活中,“人情”关系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规范性力量是十分弱小的,法律的社会性功能就被突显出来。法律通过建立一套强制性的“惩恶”机制,来防止人性的畸形恶变。法律时刻警醒与警告人们,使其或者坚守自己的善良本性,或者放弃既有的恶念而修正其人性。因此,在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法律调节有益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四、德性与规范的结合

在西方,自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一书以来,元伦理学就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占据了统治地位,直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一些思想家才开始背离元伦理学的传统,呼唤规范伦理学。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是继罗尔斯新自由主义伦理学之后的一种新型的规范伦理学。话语伦理学所确立的普遍化原则与话语原则,是人们商谈与对话应该遵循的规则与规范。哈贝马斯相信,只要人们按照规则进行程序性交往,不但能够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而且也能够达到相互沟通与相互理解的目的。话语伦理学具有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特征,它关注的是原则与规则对行为的一般指导,而没有看到运行这些行为、遵从这些原则的主体与行为者。它虽然也强调交互主体有义务承担行为的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但这种对主体的品质要求,是为了规则运行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人之为人的目的。交往行为者总是将问题的解决指向主体间,忽视了主体自我的存在状态。应该说,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社会生活,有着空前复杂的制度化、组织化特征,就此而论,规则与规范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制订规则与规范是维护社会交往秩序的最迅速最有效的方案。然而,现代社会依然存在着秩序与规则的失范,其根源就在于人的道德品质的低下与美德的匮乏。在德性主义伦理学家麦金太尔看来,无论社会道德规则多么周全,如果人们不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或美德,也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更不用说成为人们道德行为规范了,他说:“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 ”[3](P9)因此,交往伦理不仅要关注秩序与规范,而且要关心灵魂与美德。

德性与规范在建立人际交往秩序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传统交往伦理侧重于前者,现代西方话语伦理侧重于后者。德性交往论的核心问题是:我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规范交往论的核心问题是:我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做?虽然二者有着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交往主体双方的沟通与理解,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于人的内在品质,认为道德上最重要的就是培养善的品质或德性,善的品质带来善的行为,一个人只有是道德的才可能有道德的行为;后者侧重于人的外在行为,认为行为只要符合和遵从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就是“德行”,它不关心人的道德品质,不关心行为者倒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一个德性之人经常能够做出符合道德规范的道德行为,而遵守道德规范的人却未必是一个本心向善的人。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有的人做了公正的事却是不公正的人。所以必定存在着某种品质,一个人出于这种品质而作出的行为都是好的,就是说,好像是出于选择的和因为那个行为自身之故的。使得我们的目的正确的是德性。 ”[4](P187)只有将外在的规则转化为主体内在的德性品质,或者出于内心的道德良知的召唤,在这种情况下的道德行为才真正是道德的行为。当然,德性总是在遵守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有了美德,一般来说也会更加自觉遵守社会的规范与规则。因此,德性与规范具有相互统一性。笔者认为统一的基础在人的德性,因为德性是人的生命目的所在,建立规则,形成秩序,终归是为了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如此说来,德性能够在更深层次上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它使人能够自觉地、发自内心地去关心、爱护他人;而规范则在表层上调控、约束着人们不去干涉、影响他人,维护着基本的交往秩序,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是“被要求”或“禁止”的结果。德性与规范的统一、结合应该是交往伦理建构的合理选择方向。

[1]万俊人.比照与透析——中西伦理学的现代视野[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

[2]吴先伍.理性与情感:亚里士多德与孟子伦理思想的差异[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

[3]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等 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On Cultural Integration in Sino-western Communication Ethics

WANG Huai-Jun
(College of Marxism, Chinese Petroleum University,Qingdao 266580, China)

Thecommunication ethicstheoryisan attemptofmodern ethicstogetaway from predicament.Chinese and Western communication ethics have different value orientations.The former is human-relations-focused,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ursuits of community value,the interaction between etiquette and rationality,and the virtue and goodness;the latter is individuals-focused,emphasizing the optimality of individual rights,rational value,law systems and justice.In the long human history,Chinese and Western communication ethics will ultimately come to integration.

communication;discourse ethics;culture of human relations

B82

A

10.3969 /j.issn.1674-8107.2012.03.006

1674-8107(2012)03-0035-04

2012-03-0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消费异化与人的价值复归——符号消费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1CX04030B)。

汪怀君(1978-),女,山东临清人,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伦理研究。

吴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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