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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2012-04-17李海龙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医疗费赔偿金人身

李海龙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侵权法对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做出了粗略的规定,但是尚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等后果及其他损害的,由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和治疗费,是指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所必须支出的各种费用。医疗费一般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康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当然,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在将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计算和赔偿。

2.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被侵权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生活能够自理,无须支出这种费用。在遭受损害后,不得不支付此等费用,因此该笔费用的发生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费用的承担通常需要医疗单位或法医的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护理费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予以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原则上参照因其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专门护工的,原则上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另外,护理期限原则上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3.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被侵权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赔偿交通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支出确定,以正式交通费票据为准,票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交通费的计算,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予以支付。

4.误工费

误工费,即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赔偿责任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被侵权人从遭受伤害到治愈或者定残,或者从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失去或减少的劳动收入费用。一般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予以确定。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5.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恢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的支出是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确认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营养费的赔偿。通常而言,确定营养费的依据有两个:一是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被侵权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侵权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样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三)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造成残疾是指被侵权人身体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造成被侵权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1.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被侵权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助听器、矫正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计算残疾生活补助具费一般按照普遍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残疾后所特有的一个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当提及的是,我国《侵权行为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

(四)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死亡赔偿是指在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赔偿责任,包括对死亡这一单纯损害后果的赔偿,也包括对因死亡而产生的一系列其他损害后果的赔偿。《侵权责任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做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一般赔偿范围所规定的合理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赔偿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支付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所以个人生命的代价,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有“同价不同命”的嫌疑,历来为人们所诟病。鉴于此,《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别对待的规定,为立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而且,从国外的经验看,多数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中对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2.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侵权人一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用的金钱赔偿。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其死亡的,死者的近亲属要对死者进行安葬,这就产生了丧葬费的支出。这些费用一般包括安排同事、亲朋遗体告别租用场地、进行组织的费用,为死者整容、化妆、运尸、冷藏、骨灰寄存等费用;土葬的地方,为死者购买墓地、棺木以及安葬死者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与特征

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依法要求侵权人通过给付金钱的责任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2.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1)非财产性

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没有易于识别的物理特征,受害人生理和心理痛苦的有无、轻重因人而异,它与受害人的财产减少无关,它不能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损害的程度和范围。

(2)独立性

精神损害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精神损害存在的独立性。精神损害可以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相伴发生,也可以单独发生;第二,精神损害存在形式的独立性。除少数国家法律规定精神损害必须同时伴有财产损害方可请求救济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没有这一特殊要求;第三,精神损害可以作为独立的诉因而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主观兼客观性

从一个方面来说,精神损害的发生过程及损害发生后的严重程度,因每个人的主观感受能力及承受能力而不同,因此,精神损害在发生和范围上均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要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进行确定,就必须对主观的精神损害进行客观化判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四项权利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显得过于狭隘而不合时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第一,人格权。根据现行法律的列举性规定,可以将这些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两个种类,后者又可以分为物质型人格权与精神型人格权两个子类。

第二,人格利益。从现有的民事立法看,民法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民事权利。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人格权利固然是法律保护的重心,人格利益尽管没有上升为权利,但在实践中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时以法的名义得到法律的保护实属必要。

第三,特定的身份权。在司法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非财产上损失”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最为普遍。

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通过金钱赔偿,对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予以抚慰。现实中,由于情况不一,导致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了限制法官的不当裁量权,并为公正裁判提供指引,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个因素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目的时的参考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杨震.《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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