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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建设水电站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模式初探

2012-04-14王杏茹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2年12期
关键词:经营权水电站电力企业

王杏茹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北京 100120)

作为维持一个国家快速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至关重要的资源,电力资源在全世界各国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水电资源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构成部分。由于水电资源分布不均的特性以及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许多有着非常丰富的水电资源的国家和地区,本身并没有相应的实力来对其水电资源进行开发,使得大江大河奔腾无数年,水能却并不能为其所用。我国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同时我国的电力企业以及电力技术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周边国家尤其是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国家开展水电站项目的合作,不但能够有助于我国的电力技术与管理资源的输出,同时也有助于将这些国家无法利用的水电资源化为己用,促进彼此之间的电力交流,有助于双边的共同发展。然而,究竟采取何种模式进行境外投资水电站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对境外投资水电站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模式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BOT模式在境外投资水电站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中的应用

1.1 BOT模式

BOT的英文全称是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它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以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许可,允许其在一定的时期内,自行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且对其进行管理和经营,到一定的时期之后,向政府无偿转让该基础设施的投资模式。

1.2 BOT模式的实践运用

BOT模式在实践运用过程中,首先由国外政府同意以BOT方式开发建设某国的水电站,并且进行公开招标,然后由我国的联合公司或者私营公司中标之后,在外方的特许授权范围内,建立项目合作公司,由项目合作公司拥有本方的全部授权,以吸引境内外的资金,并且开始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运营之后,本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拥有全部的经营权,所获取的收益用来偿还债务并且作为经营的回报。在特许期期满之后,项目公司将水电站项目向外国政府无偿移交。

这种模式在境外投资水电站项目中的运用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项目公司能够在外国政府批准的特许期间内占有并且运营水电站项目,并且获取相应的收益、偿还债务;ⓑ融资一般都是采取完全追索权的融资方式,而BOT方式则一般采用的是无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只能够以水电站项目的收益来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期满之后,需要向国外政府移交。

1.3 BOT项目在柬埔寨甘再水电站中的应用

2011年12月7日,中国电建水利水电建设股份公司的首个海外投资建设的BOT水电站项目柬埔寨甘再水电站正式完工,并且进入商业运营阶段。该水电站的总装机容量达到了19.41万kW,总投资超过3亿美元,其建设期为4年,特许经营期为40年,甘再水电站不仅惠及柬埔寨千家万户,缓解了柬埔寨当前的电力供求矛盾,有效地抑制了电价的上涨,同时也增加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拉动了当地的就业。对于中国电建水利水电建设股份公司而言,这一项目收获了40年的特许经营权。在40年内,所有的经营收益都能够用来规划债务并且转化为经营收益,对于提升中国电建水利水电建设股份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对于中国和柬埔寨两国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了两国的电力联系和经济交往,促进了两国的和谐发展,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这一项目的实施都是成功的。

2 TOT模式在境外投资水电站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中的应用

2.1 TOT模式

TOT的英文全称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它与BOT不同,通常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产权与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并且由其进行运营管理,而投资人则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回收全部投资,并且获取合理的回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投资人再将相关项目交换给当地政府或者企业的一种投资模式。在电力融资的应用探索中,TOT模式凭借着电站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融到一笔资金,用于新的水电站的建设,外商经营期满,再将水电站移交回中方。我国电力工业实行TOT始于1994年河南新乡发电厂项目,1996年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也很有代表性,这是西北最大的电厂,其新厂装机容量为4台30万kW,项目1996年3月全部投产发电移交,两个月以后51%的权益就以协议形式达成了。其后,中国有很多的电厂开始尝试这一模式,其中有很多为大型新建的水电厂。

2.2 TOT模式的实践运用

TOT在境外投资水电站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管理之中的运用主要是指:外国政府或者企业以独资或者合资的方式在境外投资兴建水电站,水电站在建成之后,交给我国的电力企业进行运营和维护,我国电力企业一次性地向外国政府与企业支付一部分资金,供其建设新的水电站项目。在经营期满之后,我国电力企业将水电站再移交给外方。这种模式是对BOT模式的一种改良,能够改善在BOT模式之下,合作的双方都有自身的期望值,很难达成一致的问题。BOT模式长期以来都没有能够得到较多的运用,矛盾焦点就集中在建设方面,而TOT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和股权的问题,能够避免更多的争论,同时境外资本也能够从TOT模式之中收益,这是中国资本进入到国际电力市场的一个新的渠道。但是,这种模式对于外国政府与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我国的电力企业投资境外水电站项目主要是集中在大湄公河次区域,这些国家自身的融资能力都相对比较差,也就导致了TOT模式虽然具有较强的优势,风险也较低,但是到目前为止却没有一个成功的案例。

而且应用TOT方式融资,必须依据境外大型项目总体规划,科学分析,合理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期限。在确定经营权出让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境外投资项目周期、建设资金需求量和收入组织能力。如果境外投资项目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收入组织能力较差,为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完工,宜选择较长的出让期限;反之,宜选择较短的出让期限。TOT项目融资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营权的合理定价是必须的。由于在经营环节采用回租方式,经营权的转让价格确定相对简单,可采用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拟转让的项目经营权的真实价值。由于经营期间风险的不确定性,承让方一般要求比较高的回报率。在确定融资标的回租价格时,应在转让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修正,使价格趋于合理、可行。采用TOT方式融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稳健分析自身未来现金流量,确定适量的筹资规模。筹资规模的确定应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前提。只有在自身正常发展并保证现金净流量为正时,才能保证如期支付租金;与之相反,如果筹资规模与自身组织收入能力不相适应,当偿债资金缺乏保证时,境外投资项目将被迫重回直接融资的困境,举新债还旧债。如果举新债不成功,将出现债权人“遇宫”现象。为防止筹资规模不当蕴含的潜在财务危机,境外投资项目应建立一套科学的项目评价与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对融资所得资金的使用应该经过严格、合理的论证。避免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同时有效预防财务风险。

3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通过国内外两个市场来配置水电资源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逆的趋势。当前,我国在大湄公河次区域与东南亚国家开展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电力合作,尤其是在对大湄公河流域的水电资源开发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甘再水电站的开机运行是对我国电力企业之前作出的各种努力的充分肯定。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及相关实践经验的丰富,我国电力企业在境外水电站投资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管理过程中必定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这种尝试也必将能够带动我国和周边地区的友好相处,促进双边的经济交往,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周边环境。❀

1 潘小玉.中国与东盟国家外资法律环境比较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7,(8):154.

2 陈漓高,等.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环境与战略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04.

3 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7.

4 韩宝庆.对发展我国电力对外贸易的几点看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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