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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深入推进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2012-04-14刘志标边立明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2年9期
关键词:信用等级水利厅市场主体

刘志标 边立明

(广东省水利厅 广州 510635)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缺失会提高交易成本甚至导致交易链中断,从而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因此,推进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方式和效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省水利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统一部署,努力从硬件软件两个方面以及法规制度、体制机制各个层面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登记公开工作,特别是今年出台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了信用信息的应用管理,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关键而具有决定性的一步。

1 以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登记公开为重点,努力夯实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基础

为有效推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央及省有关部署,省水利厅积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一手抓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规制度;一手抓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努力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自2009年以来,省水利厅相继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广东省省外水利企业进粤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基本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登记公开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目前,主动登记信用信息的各类企业已达697家,其中施工企业470家(省外219家,省内241家)、监理企业64家(省外19家,省内45家)、勘测设计企业95家,招标代理、设备供货、质量检测等企业68家,登记主要从业人员25112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2011年以来,根据中央及省关于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进一步整合完善了相关系统,按照统一技术规范标准、统一数据格式、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思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目前已建成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并建成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4.6万条,实现了双信息目录100%覆盖,并基本实现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已在网上累计通报了4家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和256家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信息,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已初步形成。

同时,鉴于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管理规范,很多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我省水利行业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仍以被动管理和事后监管为主,亟需向主动管理和全过程监管转变;ⓑ信用信息仅仅做到了公开共享,尚未实现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关键环节挂钩,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信用信息的应用管理尚未实现跨行业与跨区域的互通互认,管理手段和应用范围还有所欠缺。

2 颁布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市场诚信体系

2.1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9年,水利部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管理作了规定。同年,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根据水利部授权,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组织、信用等级划分、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等级申报和审查及发布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并从2011年起对264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了信用评级。近年来,江苏、安徽、吉林、四川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陆续出台了具体办法,有效推动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统一部署,为了加快我省水利市场信用评价及应用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在充分借鉴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和有关省份水利系统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在省法制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出台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水利市场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2.2 有关制度富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和兄弟省份有关制度和实践经验,并在以下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

a.按照统一标准、科学评价的原则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统一采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平的优势,特别是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这个水利部授权的全国性组织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其评级结果在全国通用,相比其他省份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信用等级的做法,在“一处评价、全国通用”方面作了新的尝试。

b.将信用等级评价和评价结果的运用有机结合起来。《管理办法》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综合应用到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由行业协会制定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级;由行政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信用等级分权重为10%。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及评标可参照执行。信用等级越高,得分权重越高,同时在资质管理、评优评先中实行差别管理,真正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针对首次获得资质或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从鼓励市场发育的原则,也对其信用等级有了明确规定,并预留了2年的准备期。

c.对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监管。信用等级评定后,若发现被评单位有未记录的或新产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并视情节建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收回其信用等级证书重新评价,通过规范日常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守信。

2.3 《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

a.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是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作出总体部署。2011年,中纪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部门在有关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事务中,可以根据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因此,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双信息”公开平台基本建立完善的基础上,出台《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强化信用信息的应用管理,是贯彻实施上述政策法规、补充完善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b.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是建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在信用评价阶段,《管理办法》将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两种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掌握信息方面的优势,也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平的优势。在信用信息应用方面,确立了信用等级在招标投标、评优、晋升资质及增项等方面的运用规则,明确可充分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全省范围内延伸和规范了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办法,通过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将信用管理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同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应用,可直接利用现有省级信用信息信息库中的基本信息,既避免重复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又可节约市场主体的投标成本,可进一步促进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对强化政府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有重要的意义。

c.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律发展、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双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及时地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加强项目信息和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企业重视履约行为、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信用评级,综合评价企业近3年来的业绩,实现了静态的综合评价;将评级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和市场行为的有机联动,实现了动态的监督管理。为此,企业将更加重视履约行为,更加重视自身信誉,更加注意相互监督,社会监督也更加便利。

3 有关建议意见

虽然我省在水利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毕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尚处于探索阶段,诸多问题需要国家和地方层面共同研究推进,特别是需要在地方层面积极探索并逐步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上升为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统一标准、统一应用、统一监管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a.加快诚信立法工作,亟需从国家或省人大、省政府层面出台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信用机构设置、信用管理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政府监管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b.进一步推进跨行业、跨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c.深入弘扬“厚于德、诚于信、敏于行”的新时期广东精神,进一步加大诚信教育,全面构建诚信文化氛围,切实做到“以德为先、以诚待人、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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