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殊照顾到趋同管理:高校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的回顾与展望
2012-04-14彭庆红李慧琳
彭庆红,李慧琳
(北京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3)
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又受其制约,并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而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进程中的每一次重大变迁,都对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发展产生过深远影响。
一、新中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简要回顾
从1950年底新中国接收第一批来自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和保加利亚5个国家的33名来华留学生[1]286到2011年的61年间,我国对留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经历了起步、实验探索、定位调整以及21世纪初以来的快速发展时期。来自教育部国际司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高校来华留学生首次突破29万人,分布在全国范围内660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2]。
通过对新中国来华留学生发展历史的回顾与梳理可以看到,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60余年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1950—1978)
计划经济时代是来华留学工作起步阶段,也是完全为国家外交工作需要服务的阶段。这一时期的来华留学生基本上是国家间的留学生交流,除个别情况外,没有自费留学生[3]17。
1950年至1978年的28年间,全国累计接受培养了12800名留学生,几乎全部由我国政府提供奖学金。1978年在华学习的留学生人数为12000余名[3]14。虽然留学生的规模和国别数十分有限,但大部分都成长为与我国开展友好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之初到80年代末(1978—1989)
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来华留学工作的实验探索阶段,批准一些高等学校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成为这一时期中国教育对外开放的突出标志。来华留学生的来源国扩展到西方一些工业化发达国家。1978到1989年,全国共接受和培养了40221名留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生13699名,自费留学生26522名[3]284。来华留学生效益和影响已日益显现出来。
第三阶段: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定位调整和确定阶段(1990—2000)
在这一时期,以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体制”为旨归[4],通过改变旧的办学理念,健全新的管理体制,拓展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我国初步建立了灵活、有效、合理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新机制,并试图逐步与国际留学生教育管理体制正式接轨。
1990年到2000年全国共接受和培养了310000多名留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学生18360名,自费留学生292000多名[5]。
第四阶段:21世纪初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2001年—)
2001年到2011年期间,来华留学生人数年均增长率超过20%。2008年,在华学习的各类留学人员达到223500人,其中政府奖学金学生14000余名(6%),自费生近210000人(94%),接受学校达到592所。2011年,全年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人员总数首次突破29万人,共有来自194个国家和地区的292611名各类来华留学,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660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中学习[6]。来华留学生总人数、生源国家和地区数、我国接受留学生单位数及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人数四项均创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高。
来华留学生的数量规模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而与之密切关联的传统的留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方法与模式,渐渐滞后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并因此引发学界的密切关注与深入思考。尽管各高校在对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已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与创新,但是在实践中还没有完全摆脱特殊化管理模式的影响,适应多元化背景的跨文化的管理模式尚未真正确立起来。对特殊化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是探索与确立新的管理模式的基础与前提。
二、特定历史条件下留学生事务“特殊化”管理模式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初期,由于受到特定历史时期外交政策和外交关系的影响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呈现出规模相对较小、学生来源国相对单一、学生活动范围有限、管理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留学生事务管理从政策制定到事务实施都具有“特殊化”的倾向,形成了相对“封闭”或“半封闭”的管理模式。与此相适应,留学生管理人员也为数不多,且多数是兼任,专业的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队伍尚未建立起来。
(一)特殊化管理模式的现实体现
1.生活方面视若外宾的特殊照顾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主要对承认中国主权与建立外交关系的友好邦国进行留学生交流,对欠发达的亚、非、拉国家进行教育援助,条件十分优惠,不仅免收留学生的学费,还把他们安排在最好的大学学习,院方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学习,努力不使一个学生掉队。为了把数量并不很大的奖学金留学生安排到有关院校学习,政府要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接收留学生院校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建设,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的校级领导亲自负责,在学校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依然专设与国内学生完全区别开的留学生公寓、留学生餐厅或是留学生专用厨房[1]831-832。
在住宿和生活上,当时一个奖学金学生一个月的伙食费相当于中国学生伙食标准的三倍到四倍;留学生的住宿条件也比中国学生优越得多,留学生一般两个人住一间,而中国学生6-8人合住一个房间很普遍
尽管在1962年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工作试行条例(试行)》[1]311中明确规定:“对留学生的生活适当照顾,但不能把留学生当成外宾看待。”“要严格执行生活管理制度,并教育留学生自觉遵守。”“要尊重留学生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要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包括保护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教育留学生自觉遵守我国的有关政策和法令,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对留学生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尽管高校基本遵循条例精神来执行,留学生在生活和管理上却并不领情,稍有不满就采取校内罢课、罢餐以及到社会上去游行等一些极端措施向学校和政府施压。
在1961—1962年间,留学生中发生罢课、绝食、打架斗殴、打碎食堂餐具、偷盗等大小事件30多起。留学生常常抱怨伙食不好、不能每天洗澡等。
根据当时我国的经济条件,对外国留学生的生活费用标准已经给予了很大照顾,规定留学生每月生活费为80元。在当时的价格标准下,这些费用只用于伙食等个人费用,应该不成问题。但是一些非洲留学生仍然组织请愿,要求增加生活费。后来,国家又决定增加到每月100元。当时我国高等学校的大学生每月生活费也只有10元左右,而大学毕业后的月工资也不过是50元左右[3]23。
由于对留学生“外宾”身份的过分强调,高校对其生活上的特殊关照,特别是住宿和生活标准的巨大差异,使得留学生成为高校中的特殊群体,与中国学生完全隔离开来。有些高校的留学生产生了无视纪律的现象,甚至公然强调自己是“中国请来的客人”,有着极强的“贵族化”的优越感。出于“外事无小事”的考虑,在高校管理人员中产生了对留学生不敢管理的问题,导致管理混乱与资源浪费。
2.学习方面单独教学的特殊管理
留学生来自世界各国,他们的学习目的和文化水平不同,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也有很大差别。在中外文化、政治经济体制、宗教信仰等诸多差异中,语言差异最为直接和明显,给留学生的教学工作带来一系列复杂问题和困难。
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初期,非洲国家来华留学生的逐步增加使得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更具复杂性,一些人对学习没有兴趣,无故旷课的学生比例占三分之二以上[3]21-22,个别人根本就不来上课,拒绝参加考试以及不尊重教师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发生过留学生不能适应在华学习生活而中途退学的现象。
1962年,有83名来自非洲国家的留学生要求退学回国,占1959—1962年间非洲国家留学生总数的57%。教育部部长杨秀峰亲自与要求退学回国的留学生谈话,但留学生仍然坚持退学回国。他们不愿在中国继续学习的理由有:学习太紧张,学生自己掌握的时间很少;老师进课堂,学生要起立;中国学校没有学位;来华前被告知所有课程用英文学习,来华后却要学习汉语等[3]23。
这些非洲留学生退学的实质问题是汉语水平差,学习跟不上。统计资料表明,1961年和1962年接收的索马里43名留学生中,只有6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其余均只有初中甚至小学文化程度,因此,许多人来华后不可能适应大学紧张的专业学习生活。为此,学校不得不安排教师专门给留学生补课,或者把讲过的专业课再讲一遍。
在针对留学生进行的教学工作中,当时教育部门的统一要求是,采取三种方式:对程度较好的学生,基本上按照中国学生的教学计划进行,与中国学生的要求大体一致;对程度较差、难以按统一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的学生,酌情减免一些次要课程,精简一些内容;对个别基础太差的学生,做特殊安排,例如用专修的方式重点学习一部分课程。然而在各高校的实践中,由于校情与留学生自身的差异性,学校既要确保完成留学生培养的“政治任务”,又要想方设法保证教学质量符合基本要求,于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普遍形成了留学生单独教学的特殊化教学管理模式:留学生有自己专门的教学区域和专用教室、学校专门指派教师为留学生上课、“开小灶”,甚至是课余生活都安排特定的中国教师或学生对他们进行一对一的引导。
国务院于1974年11月批准国务院科教组、外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国留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来华本科留学生的教学规定是:“凡是能统一计划的,均与中国学生合班上课;不能统一计划的,则可单独安排。”[8]这一规定的出台,一定意义上是把留学生单独教学上升到了政策层面。单独教学在短时期内可以收到显著成效,但从长远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外学生的隔离状态,抑制了留学生积极主动与中国学生交流、感受并融入中国文化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留学生把自己禁锢在特定的小圈子里,语言、社会交际能力得不到锻炼和提高,这是恰恰与留学生教育的初衷相背离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
(二)特殊化管理模式的原因分析
1.特定历史时期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影响留学生事务管理
从上世纪50年代第一批33名来华留学生发展到2011年29万人之多,从1950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和保加利亚5个国家发展到2011年的194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活动自身的发展带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20世纪50年代主要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留学生交流;60年代转向同亚非拉等第三世界国家;70年代开始扩大同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教育交流;80年代末期以后才逐步实现全方位的对外教育文化交流,这种变化正是契合了我国相应阶段的外交政策的演变过程:从50年代“一边倒”[9]、60年代“两反一合双交”[10]302、70年代“一条线”[10]304、到80年代后“全方位外交”。
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等状况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来华留学生政策与实践的发展。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国内政局、外交关系和留学生教育政策等政治因素、经济与科技因素以及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成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关键性因素。当国内政局稳定、外交关系和睦、有比较开放的留学政策时,留学生教育管理就会快速发展,反之则会受到阻碍。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的初期,从政策角度看,体现了“援助”性特征和履行“国际主义义务”的思想。由于当时我国接收的留学生多数是由对方政府派遣,受到学生来源国条件的影响,我国自主挑选留学生的权利受到限制,学生质量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相应的留学生事务管理模式也处于最初的摸索阶段,难免出现各种困难与问题。很多现在看来可能不可取的做法,受当时管理理念和国内国际实际情况所限,在当时却是行之有效的。对留学生加以“适当照顾”的政策要求在实践中逐步演变为“特殊照顾”的做法就是这样时代的产物。
2.高等学校缺乏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自主权
来自教育部资料显示,1950年-1965年的十五年间,我国与大多数建交国家开展了留学生交流,而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及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是来华留学生的主要来源国。政策上,主要是按照对等交流的原则,通过政府间协议接收很小规模的奖学金留学生。重点面向友好国家,在经费负担方面援助色彩浓厚,如提供奖学金、免除学费、提供生活补助等。由于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有限,政府提供奖学金的经济能力也有限,我国接收来华留学生的范围和数量受到限制。在管理上,这一时期的教育部对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不仅决定来华留学生的名额,确定接收留学生的院校和对外开放的专业,安排每个留学生就读的院校,向接收留学生的院校拨付费用,而且直接管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来华留学生改变专业、延长学习时间、提前结业和中途回国以及留级、开除等须报教育部批准。一定意义上,这一时期各相关院校接收来华留学生的国别、规模、专业和层次是由教育部决定的,教育部、外交部、大使馆这种多级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使得高等学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足够的管理自主权。《外国留学生工作试行条例(试行)》(1962年)规定:“学校应该根据考勤、考级制度对留学生进行考核,凡留级、开除学籍者,必须报教育部批准。留学生改变专业、延长学习时间、提前结束学业和中途回国等,由学校报教育部批准。”[1]313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
在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学生学习成绩不及格要给予“留级和开除学籍”等具体处理办法,这些权力属于学校。然而,在1964年—1979年间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条例中规定:“凡留级、开除学籍者,须经报教育部批准;其他处理由学校决定,报教育部备案。……对违反校纪者,要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应受不同的校纪处分,直至开除。开除留学生须报教育部商外交部批准。”[1]825-832而教育部在进行开除留学生的审理时,留学生所属国的驻华使馆人员往往会出来说情,要求给留学生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在上述规定存在期间,几乎没有因为学习成绩或严重违纪问题开除过留学生的情况。所以,学校对无理闹事的留学生能做的就是一般的教育,即使给予警告一类的处分,留学生根本不在意。甚至有的留学生竟称他们是中国教育部请来的客人,学校无权管他们。
把对留学生学籍管理中属于学校的权力划归教育部,要求对留学生留级和开除学籍必须报教育部批准的规定,事实上把留学生的学习或违纪问题无意中上升到我国与留学生来源国的国家关系上来。以政府为主体的留学生接收体制对来华留学生教育管得太多、管得太死,使来华留学生增长速度比较缓慢,规模不大,而且管理方式与管理质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管理模式的“特殊化”特征显著。实践发展表明,这种规定不利于学校对留学生的管理。直至1989年底,高校完全获得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的自主权,成为世界留学生市场中自主参与平等竞争的主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来自非洲的留学生成倍增加,高校也没有再发生严重的留学生闹事事件。学校具有留学生管理的完全自主权是重要原因之一。
3.对留学生身份定位不明确
新中国建立后开展的来华留学教育,被我们视为“国际主义义务”,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还没有对来华留学生身份进行过明确的定位,这在无形中影响着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首先是学生,其次才应该是外国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留学生的学习问题或者违反校规校纪问题的处理,原则上是不应该牵涉国家关系的。然而这种观念的确立,却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情。而在此前,中国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与开放程度都十分有限,除去各国驻华的外交人员,长期在华生活学习的外国人为数不多,加之当时的留学生主要是根据政府间的交流协定而互派的政府奖学金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来华留学生一直是被当做“外宾”甚至是“贵宾”来对待的。对留学生的教育管理代表了国家的政治形象,基于当时教育为政治服务的出发点,在处理涉及留学生的问题时,特别是涉及非洲留学生的问题,考虑到政治、外交因素,出于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照顾,无法按照处理学生问题的基本方法来进行,这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特殊对待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但助长了留学生的不合理要求,而且还在留学生教育管理领域进一步深化了“特殊照顾”的教育管理模式。这些都成为我国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科学化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
三、跨文化趋同管理:国际化背景下留学生事务管理模式的展望
(一)树立跨文化的管理理念,逐步实现从“特殊照顾”到“趋同管理”的转变
鉴于我国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不能否认,以“特殊照顾”为显著特征的“特殊化”管理理念与“封闭半封闭”的管理方式在当时的留学生事务管理中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特殊化的管理模式造成封闭、半封闭的校园格局,留学生不满意,中国学生不理解,中外学生之间常常相互隔绝,导致高等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旧有的“特殊化”留学生事务管理模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留学生数量规模化激增的需要,面对来华留学生来源多元化、流向多元化、目标多元化、文化多样性的特征,有效的留学生事务管理必须树立跨文化的管理理念,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从世界范围内看,趋同管理的方式是各国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普遍采用的培养方式,在英美及欧洲高等教育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港台地区的实践也是收效显著,可以作为大陆来华留学生事务跨文化管理模式的一种借鉴。
跨文化的趋同管理,前提是存在不同文化的交锋与碰撞,其背景是留学生具备的文化多样性与多元化背景,“趋同”,不是无视文化差异性的简单同一性管理,而是要在管理中实现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影响、相互适应的过程。在跨文化的趋同管理制度下,留学生的不同文化背景被承认和被尊重,学生具备同等的机会了解和学习与自己不同的文化,使自己置身于多文化的学习环境中,不仅具有平等的学习机会,也具有平等的被评价的机会。趋同管理强调对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学生”身份的同等对待。
(二)不断完善留学生事务管理政策,提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高校开始有意识地转变“特殊化”的管理模式,进入了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的过渡与探索时期。教育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从管理体制、招生管理、教学管理、生活管理、思想工作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对来华留学生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与规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年)、《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简称9号令,2000年)、《关于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的通知》(2000年)、《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2001年)等文件,对我国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教育主管部门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为了推动来华留学工作进一步发展,教育部制定了《留学中国计划》,明确指出:“在政策保障方面:不断完善来华留学政策、法规、制度。明确政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和留学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来华留学工作依法、科学、规范,营造来华留学工作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在教育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来华留学人员与我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强中国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和国情教育,帮助来华留学人员客观了解中国社会发展情况……在管理体制上:教育部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来华留学管理工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机构内来华留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11]
留学中国计划的颁布实施,为高校来华留学生事务的跨文化趋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高校在留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与加强。高校留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应该以上述政策为依据,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符合国情与教育管理实际的管理制度,不断拓展留学生事务跨文化管理的空间,提升高校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跨文化趋同管理的具体实施
在来华留学生事务跨文化的管理过程中,做到“趋同”管理,应该从以下方面细致开展工作。
1.引导留学生做好自身角色定位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的“学生”角色,关键在于培养管理者与留学生之间全面的认同与信任,帮助他们认识到来中国学习不仅仅是学习语言或其他学科知识,而且也是在融入中国的社会文化生活,这个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一定会充满困难和挑战,而应对挑战、克服困难也是学习生活中的一部分。作为管理者而言,可以为留学生提供一些必要而适当的帮助,但是绝不能过度,从而避免变相的“特殊照顾”。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留学生的“学生”身份而不是其作为独立个体的“外国人”身份。
2.实现留学生群体的细化与分层管理
在国情背景、文化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等诸多差异中,语言因素是影响留学生在华学习与生活最直接最明显的因素,因此,在来华留学生事务的管理中,应该提高学历留学生的语言要求,把好留学生质量关,实行“语言进修留学生”与“学历留学生”的细分与分层管理。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语言教学中心负责语言进修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并酌情取消学历留学生单独上课、单独住宿制度,尽量在生活与学习上提供与中国学生一起交流切磋的机会。广大留学生在经历了来华之初短暂的文化休克之后,很快会产生一种“融入感”,为其进一步更好更快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打下基础,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自主的能力。留学生在学习方面感受到来自中国学生的压力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和他们接触,并在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相互影响。
3.发挥留学生社团与自治组织的优势,鼓励留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
在欧美高校的管理架构中均有相当比例的学生参与其中,留学生也不例外。这种学生参与管理的模式优势在于:学生之间更便于沟通与交流,他们的参与使管理效率大幅提高,也有助于提高学生对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发挥留学生社团与留学生自治组织的优势,鼓励留学生参与自身的学习与生活管理,可以将语言障碍缩小到极致,他们作为“跨文化交往”的参与者、“跨文化适应”的经历者,“跨文化教育”的接受者,其自身的体验和经历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留学生事务管理者要鼓励并支持留学生社团与自治组织的建立,充分挖掘留学生群体中的“信息”“语言”“文化”“跨文化经历”等多种优势资源,使之成为对新生的有益建议,实现留学生群体的资源共享,帮助他们更快地融入新的校园生活。留学生的广泛参与,既增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也使得学生事务服务机构能够持续关注留学生的利益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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