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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文书吏制度考
——以令史与书令史为考察核心

2012-04-14

关键词:中书三省

张 典 友

(郑州大学 美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宋代文书吏制度考
——以令史与书令史为考察核心

张 典 友

(郑州大学 美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宋代文书吏制度是宋代吏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令史和书令史可视为宋代文书吏的代表。以令史和书令史为中心,考察他们的职官构成、入仕途径、迁补、出职、俸料以及奖惩。在宋代官方礼制中,一般以三省、枢密院的书令史为政治阶层的最低限来参加国家的重大的活动。研究宋代文书吏制度,有助于深入了解宋代吏役合流、以文人为主体的政治格局、官与吏分层、文与伎分道而行等历史文化现象,有助于我们在史学研究思路上由传统的精英思维向社会扩散,将居高的眼光向下沉,由下而上寻找新的阐释方法。

宋代;文书吏;令史;书令史

吏制是政治制度重要的一部分,是官制的重要补充形式。宋代吏制名目繁多,其中令史与书令史是国家机构里的文书吏,令史比书令史高一级。在宋代,中央官司才能设置令史和书令史,但其中有些部门视工作的需要,不一定同时设置这两种职名。令史和书令史是中央官司中一般参与重大官方活动的最低政治阶层,比如朝仪等政治活动的参加者最低一般是截止到书令史。研究以令史和书令史为代表的文书吏制度,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把握宋代处于吏役合流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以文人为主体的政治格局的确立,官与吏泾渭分明,文与伎分道而行等历史文化现象。

一、宋代令史与书令史的职官构成及其职责

宋代令史、书令史主要分布在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三省六部诸司与枢密院中,其直属上级有都录事(枢密院的为逐房副承旨)、主事等,其下有守当官等。

宋初,中书五房吏职有堂后官、主书、主事、录事、守当官等五等吏职,并无设置令史与书令史这两种职名。宋神宗元丰改制,恢复三省建制,设尚书都事和中书、门下省录事,以替代中书堂后官。后为避免混乱,才将中书五房的录事、主书分别改名为令史、书令史。据《长编》卷四三○,七月条目记载:元祐四年(1089)“三省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一百四十三人。”尚书省下的六曹,也设置令史和书令史。

宋代枢密院设有承旨司,其属都承旨、承旨、逐房副承旨等,下设有主事、令史与书令史等吏职。御史台、谏院作为国家最重要的监察机关,下属也有令史、书令史等名目。而审刑院则只设置令史。

在三省和枢密院等中央机构中,书吏分为额内、额外和额外候补三种资级,令史和书令史属于额内,此外的守阙、贴司、贴房、贴书、习学、私名、系名等为令史和书令史的额外待补人与额外待补的候补人。本文重点关注令史和书令史等额内即正式书吏。

令史与书令史的主要职责是行文与钞写、謄录文书等,一般配有守当官、守阙守当官、楷书、书写文字等书吏。枢密院令史、书令史、守阙书令史、正名贴房、及试中人法司、贴司、守阙贴房等,“并均在二十五房书写文字”[1]2502。中书省官告院还专设书诰令史,负责钞写诰命[1]2653。乾道元年(1165),检正诸房公事王佐言:“中书门下省系十四房,行遣文字令史、书令史,目今共二十五人。”[1]2419户部书令史与守阙书令史负责钞写、载列簿籍并张贴公布财务帐目。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乞复置封樁。户房先次差书令史、守阙各二人,专一主管置籍揭帖稽考,仍隶户部。”[1]2147

除了行遣文字外,令史还有监印、宿直(夜间值班)等职责。如淳化年间,诏:“(尚书省)除都省流内铨外,每日轮差令史宿直。”[1]2437隆兴元年(1163),三省言:“中书、门下省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令史一十六人,一名监印,余十五名分掌诸房职事,今减作十人。”

令史等还会有临时派遣的书写任务,如书写祠祭祝板文字。淳化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侍御史王洞言:“祠祭祝板承前皆御书名以表虔恭,近日所司因循寝罢。自今大祠祝板望令著作局选官撰定,内八作司择板,选能书令史写进。板币之类,皆合用箱帊严护,望别制新竹箱黄帊以表严肃。”[1]590

除去正式的职责,还有一定的兼职与抽差。书令史可在本部门兼职。绍圣二年八月二日,尚书省言:“本省欲自令史至书令史内吏选差一名,充点检诸房文字。”[1]2411

淳熙五年三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吏部乞自今差奉使金国正旦生辰使副并三节人从,合得酬赏,并与减三年磨勘……其使副下合差仪范二人,令六曹于书令史(原文为“吏”)选差谨行止、有心力人,籍定姓名,每次轮差二人发赴奉使所祗应。”[1]3561可见,书令史临时被抽差到奉使所做抄写工作去了。兼职和抽差,说明书令史不仅必备较高的书写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吏才,否则就真是一个纯粹的写字匠了。

二、令史与书令史的入仕途径、迁补、出职、俸料以及奖惩

(一)令史与书令史的的入仕途径

宋代吏职入仕途径有召募、保引及以官入吏役等三种[2]。宋初,人才缺乏,官与吏分别不甚明显,又出于工作保密的性质,书令史曾一度以朝官充任。审刑院,“淳化二年在右掖门内,掌详谳大理寺系案牍而奏之……以朝官充书令史十二人”[1]2612。这是以官入吏役。及宋代天下已定,随着政治队伍建设逐渐完善,吏职逐渐又复归吏人充任。

令史与和书令史若年劳或遇恩典,都可以担保、引荐亲属充任书吏。太祖乾德二年(961),诏“诸司府寺卒吏年老者,听以子弟代”[3]126。令史和书令史又可以被其他官员或是命官、或是上级吏员保引。熙宁五年,枢密院吏人保引法修订,规定:

本院守阙贴房补破食贴房阙,新条试行遣公事,自后试拣已是难得合格。今后逐房副承旨欲每遇大礼许保引亲属两名充守阙贴房主事、令史一名,书令史两遇大礼一名。及十六岁以上,召命官二人为保,遇有破食贴房阙,一例试补。如阙数少,所试合格人多,即别编排,不为黜落数。如试不中,又不该编排,但及三次以上,在院习学及三年周者,并勒出院。其子孙弟侄出院之后,复能习学进长,候合保引人年分,更许保引一次。盖所以使人才有可搜择,而激厉来者,非如向时止据见在守阙人数,於累试黜落之余,短中求长而已。[3]5577-5578

枢密院的吏长遇到皇帝登基、郊恩等大礼,可以保引令史,遇到两次大礼,可以保引书令史。所保引人员须满16岁,除去吏长本人保引,还要有命官二人联名保引;所保引人员如经三次考试还不能通过,即被勒出院。此外,又将被保引的令史和书令史与保引人的利益挂钩。

非独如此,又保引者别无沮劝,不肯公心引致。欲令后一试便中者,所保引令史、书令史升一名;再试中者,两人以上升一名。主事以上合升一名者,候出职日减一年磨勘。如所引人三试不中勒出院者,并及二人以上,令史、书令史降一名;主事以上出职日展一年磨勘。[3]5577-5578

南宋仍然将令史和书令史的功过得失与其官资迁转相联结。绍兴二十二年(1152),诏令史和书令史等保引亲属如果不实,“有官人降一官,无官人降一资”[1]2417。

但书令史和令史通过亲属保任,虽能使世专其业,但也带来严重后患,徇私舞弊,不堪其任。宋统治者为杜绝此弊,遂扩大了二职选任的范围。景德九年四月十七日,诏:“三班借职管勾泾原路经略司文字杨寘与枢密院书令史。始,上以枢密院诸房文牍烦委,胥吏皆父兄保任,多不得人。因命都承旨李评立法参择流外选人、三班使臣以补员阙。初以莫渊、陈宗道隶刑房典法令,又以寘边吏习事,隶河西房。”[1]2500但一直到了熙宁五年,枢密院吏人保引法制定,令史和书令史从制度上规定可从三班使臣中挑选,不再局限于保引的流外选人。

本院令史、书令史欲参用三班使臣、流外选人与隔间收补,仍以十人为额。使臣取殿直以下至借职,曾经一任流外选人三考以上者充。每一阙取两人赴院,於所阙房试公事满两月,拣一名充。资序高者补令史,次者补书令史,不中者与指射差遣。内刑房有阙,亦许选取曾任刑法选人、使臣充。[3]5577-5578

(二)令史与书令史的迁补与出职

宋代令史与书令史等吏职的迁补与出职沿用了文官选任中的磨勘法,即将“循名责实”的课绩与“岁月迁补”的资格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强调他们的能力与绩效,又不忽视其资历与年劳。前一原则为有识之士所崇尚、所鼓吹、所推行;后一原则却在多数场合下悄然无声地起着调谐作用,并且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吏职磨勘的主要方式。

景德三年六月,御崇政殿,阅试枢密院主事而下。先取外方待报奏状三条令详决之,命枢密院副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张质、礼房副承旨尹德润宿御书院考第以闻。凡合格者,主事邵文昭、王继凝、王元佑、徐继和并迁逐房副承旨,令史潘正仪等八人迁逐房主事,书令史刑德为守阙主事,毛元等十二人迁令史,馀增衣赐有差。……(不合格人)书令史李仲膺等八人与三班奉职,亦给钱。……先是,止用入仕岁月第补,未尝较其材艺。有迁至主事而懵其职守者。真宗以枢密政令所出,籍其明习周瑾,故特选较焉。[1]2498

迁补的方式之一是升等,书令史迁令史、令史迁主事、主事迁逐房副承旨等,均为逐等进迁。上引材料中只有书令史刑德越过令史阶,迁补为守阙主事,应该是越级升补的特例。但是到了南宋,胥吏的晋级受到了严格限制。绍兴八年四月十七日,臣僚言:“乞以三省、枢密院人见带行额外名目并罢。如遇正额有阙,自令史以上只得递迁;书令史以下有阙,只得试补。未试补间,如有阙人,委实烦重,许据阙差权,仍不得过所阙之数。从之。”[1]2417令史一职可以由书令史递迁而上,但书令史一职有阙,必须经过考试才能升迁填补。高宗以后,令史和书令史的迁补基本一致。孝宗,中书门下后省、谏院守阙守当官“遇有阙,依名次递趱,直至令史”[1]2426。乾道六年三月四日,枢密院言:“本院吏额承旨五人,依旧;主事五人,令史一十人。今欲添二人;书令史一十四人,今欲添六人;正名贴房二十人,依旧,内一十三人旧权书令史,今并罢;……写宣房书写宣命一十二人,今减七人”。诏:“并依其人数,永为定额,请给等并依旧,不得增添。内所增令史,依名次递迁;书令史并正名贴房阙,令就今春铨试场拣试。今后遇书令史有阙,方许正名贴房内时暂差权,候试中正人日罢。”[1]2505

书令史有阙,来不及考试选人,就由其下级正名贴房暂时代理。“其守阙守当官遇有阙,权书令史。该遇大礼,不在保引之限”[1]2416。守阙守当官可以遇阙做书令史,但是没有经过考试,正式升等,所以还不能有保引的权利。到了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再参加考试。考试是必须的,这说明南宋统治者逐步重视了提高书吏素质,杜绝官场攀援陈乞之风。

令史和书令史经年劳出职入流,获得流外出身后,可注拟差遣,去地方上任职。令史和书令史注拟差遣,一般是到地方上任令、录、簿、尉等。太宗淳化四年(933)规定,中书五房“凡录事(令史)出官,授令、录;主书(书令史)以下授簿、尉”[1]2409。真宗之后,县令之职一般不再注拟流外人。出职主要依据资历,同时也要经过简单的考试。元祐七年(1092),臣僚言:“三省、枢密院书令史以上流外,有年二十五以上……诸初次出官改试者,具所习艺业,投家状、试卷,乞试关殿前司及侍郎左选。遇科场关试院,候试中注差遣。”[1]1125额外书令史入仕十二年,方可出职,其勋级为承节郎。建炎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省额外人入仕及十二年,许减残年出职……后,左右司具到资级。守阙守当官合出职进武副尉……额外书令史,承节郎。”[1]2412

令史和书令史出职,有时是出于皇帝特殊恩典,如“景德九年正月,补枢密院守阙主事马崇素为西头供奉官、阁门祗候,书令史马崇至为左班殿直,马崇庆为右班殿直,贴房马用和为借职,崇素等并(为)张旻妻族,(张旻)是时为副使,陈乞,特恩也”[1]2498。张旻是真宗的红人,将刘氏献给时为襄王的真宗。刘氏就是后来的章献皇后。

另外遇到皇帝登基等大礼时,胥吏磨勘的年限和选数也会被恩典减少。令史与书令史可以获得减少一选的优遇。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二十二日,诏:“吏部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选出官。该遇登极赦,故有是诏。”[1]2571“礼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之故也。”[1]2667

(三)令史和书令史的待遇与惩处

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一至七记载,令史和书令史的俸禄属于国家正式委任胥吏的底层,“(中书、枢密院)令史十千,书令史五千”。此外,国家还会赐发衣服和绢绵以及料钱等。“凡春冬以衣赐。(中书、枢密院)令史,春冬绢各十匹,绵三十两;书令史,春冬绢各二匹,春钱二千,冬绵十二两,钱一千”。

胥吏冗杂和胥吏贪墨现象严重是宋代政治队伍的一大特点。令史和书令史职掌文书工作,是有不少机会徇私舞弊的。国家常采取的措施除了严格挑选令史和书令史的候选人之外,还因时裁员增俸。“熙宁三年九月一日,中书言:初,上诏中书议裁省中书吏员,存者增其俸……(四年)七月丙寅,诏:枢密院减书令史五人,增令史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给绢五匹,以汰冗养廉也”[1]3698。这是因为令史与书令史的俸禄不厚,难免不会假公济私。为了倡廉反贪,加强吏治,一方面给他们增加俸禄,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如景德九年五月十四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已下至书令史各增俸钱有差。如因职事受赃,并依中书、熙宁五年五月条贯。仓司乞取军人粮纲钱物法断遣。”因为宋真宗和枢密院的长官认为“吏禄薄则不足责其廉”,“因是遂增二府胥吏之俸,而重赇贿取与之法”[1]2500。

此外,国家对令史、书令史贪赃枉法的现象,进行法律制裁,确保有法可依,执法严惩。淳熙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右谏议大夫赵霈言:“窃见御史台察案近有察吏部书令史隐匿过名迁补事。既已申之朝廷,付之有司,乃私呼棘寺人吏,事设容情,致被罪者不伏。以为棘寺有所观望。”“朝廷移赴临安府再勘,而台吏二人悉坐。”[1]3608

三、令史和书令史的礼遇

在宋代官方礼制中,一般以三省、枢密院的书令史为政治阶层的最低限来参加国家的重大的活动,比如帝后丧礼。绍熙五年六月九日,至尊寿皇圣帝(孝宗)崩于重华宫。

自馀文武百官、三省、枢密院书令史以上及御史台、太常寺引班祗应人布幞头、襕衫、腰绖,以上并合用粗麻布为履。……(十一日)大祥日,皇帝改服素纱软脚折上巾、浅黄袍、黑银带,合赴文武百官三省枢密院书令史以上及御史台、太常寺引班祗应人合服襢服,系素纱软脚幞头、黪布公服、白鞓锡带。”[1]1108

令史候补人如遇到兄弟二人一起充任,二人考试排名不以实际成绩,而由长幼次序来决定。如:

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尚书省言:令史黄讷状见系第四名书令史,缘有亲兄训却系第六名。寔于长幼次序未伦。欲乞许讷与亲兄训两易上件名次。从之。[1]2418

令史的奏札用纸及其裱褙等也都受到礼制等级的影响。

真宗咸平三年九月诏:检校至尚书省(原为“者”)伎术官至朝官同上者用中绫纸、中锦褾、中牙轴、青带;京官灵台郎、保章正、幕职、州县官、高班内品、翰林诸待诏、医官、中书行省守当官、枢密院主事、令史、法直礼直官用小绫纸、小锦褾、木轴、青带并五张。[1]2653

以上着重在对以令史和书令史为代表的宋代文书吏的构成与职责、选任、迁转与出职制度等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研究文书吏制度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宋代的吏制,有助于对宋代吏制的社会形态等作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使我们在史学研究思路上由传统的精英思维向社会扩散,将居高的眼光向下沉,由下而上寻找新的阐释方法。

[1]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陶绪.宋代枢密院吏人升迁制度初探[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2(1).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

[责任编辑海林]

D033.2

A

1000-2359(2012)05-0130-03

张典友(1980—),男,山东聊城人,郑州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郑州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

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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