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进入学校伤害学生 校方应担赔偿责任
2012-04-13□方园
□方 园
编辑同志:
3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我8岁的儿子与同桌因争抢橡皮擦发生争执后,将同桌推到在地。同桌遂叫来均已满16岁的表姐、表哥“报仇”。门卫未加任何盘查,即让气势汹汹的两人持竹竿进入学校,径自对我儿子一顿暴打,致使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花去医疗费用3921元。虽然两人受到治安拘留,但我们仍心感不服,因为学校一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我儿子的伤是别人打的,与学校无关。请问:学校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林 芳
林芳读者:
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必须对你儿子同桌的表姐、表哥不能或无力赔偿部分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即对来自校外人员的伤害,除非学校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就必须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担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本案中,学校虽然设有门卫,但对持竹竿气势汹汹进入学校并伤害学生的人员却不加任何盘查、阻拦,让其来去自由、胡作非为,不仅形同虚设,而且明显违反了自身义务。尽管问题出在门卫,但学校同样难辞其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